林权纠纷的处理办法
Ⅰ 人民政府处理的林权纠纷,对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该处理决定生法律效力吗
因为对方没有申请复议,所以人民政府处理的判决是生效的。有法律效力。
Ⅱ 林权纠纷处理
首先,对方要想争有两条途径:一,诉讼;二,申请行政裁决;诉讼也好裁决也罢,都适用版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原则,即他说是他的不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其次,据你陈述的事实你已经合法取得林权证,即林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你。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林权的权利人已林权证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记载为准,据此可以证明你就是权利人。
最后,如前所述,对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权证记载有误的证据才可能推翻你是林权所有人,故而你现在只需要静观其变,见招拆招,不要杞人忧天。
Ⅲ 林权纠纷处理办法
一、收集抄证据,尤其是当时口头协议的当事人以及见证人的证言。
二、调查村委会与外地承包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是否违法。如是否召开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否经过了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如是2010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还必须征求村民是否要求评估以及必须有林权证才能流转等等,详见《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
三、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支付分成,如不履行可以合同纠纷向当地法院起诉。
Ⅳ 如何有效处理林权林地纠纷,在处理是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有那些。
你好,首先要搞清楚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几种情况由相关政府进行确权:1、如果是同一集体内部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本集体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2、如果是同一乡镇内集体与集体发生的权属纠纷,当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当地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调处意见呈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3、同一县(区)内跨乡镇发生的集体与集体的权属纠纷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然后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县级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4、其他的跨县、跨市、跨省的案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由有处理权限的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有关法律依据:《土地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以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处理权属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Ⅳ 纠正林权纠纷依据那些法
您好,对林权争议的处理,主要依照两个规章:一是原林业部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发布执行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下简称《部办法》),另一是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并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修订发布施行的《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下简称《省办法》)。这两个《办法》从制定的结构来看,较相同或相近:第一章名称都是“总则”;第二章分别是“处理依据”、“处理原则”;第三章是“处理程序”;第四章分别是“奖励和惩罚”、“罚则”;第五章都是“附则”。且它们条款均是五章28条。笔者认为,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要好认真领会两个《办法》的精神实质,必须把握好调处林权争议中的十个法律政策问题。
一、关于林权争议的概念及有关问题
(一)林权争议的概念
林权争议,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简称林权争议(《部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通常也有指山林权争议,或称山林权纠纷或山林纠纷
湖南省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株洲市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联合编印的《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法规选编》第317-318页中指出:“山权,就是指林地所有权”;“林权,指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山林权,指山权和林权。即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通常又指山林权纠纷或山林纠纷”。
(二)林权争议的种类
林权争议可按照不同的类型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行政区域大小的不同,有省级林权纠纷、市级纠纷、县级纠纷、乡镇、村级山林权属纠纷。
2、按争议的对象不同,有国有单位与国有单位、国有与具体单位、集体与集体、国有与个人、集体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林权争议。
3、按争议对象内容的不同,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林地权属争议及林木权属争议。
(三)林权争议的原因
山林权属纠纷历来就存在,它是林业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林业部门又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有些干部、群众受无政府主义、本位主义和封建宗族思想的影响,不少地方经常发生争占山林、滥伐林木的事件,甚至引起大规模械斗,不仅造成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严重损失,而且破坏了林区安定团结,影响了生产秩序和生产建设。
发生山林权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因历史和政策变动的原因所致:
1、土改时造成的山林纠纷。土改时,一是有的山林座落在边远山区,人烟稀少,交通不便,未进行土改分配未核发土地证无证山林。二是土改时,怕提高成份,隐瞒未报的无证山林;三是历史上没有解决的山林纠纷,到土改时没有颁发土地证或双方都颁发了土地证;三是因土地证上所记载的山界四至不清,有没有明显标志而引起的纠纷。
2、合作化以前,属于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或嫁娶外地,把山林随带到迁入地,但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和土地划拔手续而造成的纠纷。
3、“四固定”时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三级所有”造成山权与林权不统一,“一山多主”而引起的纠纷。
4、“大跃进”遗留的问题。如当时划给或送给国有林场的荒山,由于没有文字协议或相关书面证据,经过林场几十年的造林,现郁闭成林后,一些干部、群众又向林场索要山林。
5、“林业三定”遗留的问题。“林业三定”本意是划清山界,稳定林权。但当时由于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林业三定”的发证工作主要是由当时的村组干部填写,大部分地方未深入实地进行踏界,参加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科技含量低,政策透明度低,大部分群众对“三定”政策不了解,导致出现一山多证、有山无证,面积与“四址”界定不符,界线模糊不清,甚至张冠李戴、重叠交叉等问题。
6、九八年林改,上级领导盲目指示要求进度,其下工作人员为完成发证数量和工作进度,发证工作任然粗糙,错误很多。
其次,是行为因素:
1、因协议书、裁定书、林权证中的词句含混不清或处理不当所致。
2、因一方以种种借口推翻原协议,或伪造凭证,或为争族山、祖宗山,有意侵占对方山林。
3、由于界址不明显,一方蓄意侵占对方山林,或人为活动,界标毁损林界难以确定而引发纠纷。
4、行政区域的变更,工作粗糙,定标划界没有到现场实地勘测,山林四至界线不明确,行政界线不清或纠纷双方掌握的行政区界线不一致,各执己图,争要山林造成权属混乱而引起的纠纷。
5、政府或各项工程建设征地,经济利益的驱使。
6、其他原因而诱发的纠纷。
(四)当前林权纠纷的主要特点
1、成因复杂,时间久远。 农村山林权属纠纷有的属于不同的历史情况造成,前后经历了几十年;有的随着行政区划几经变化;有的知情人早已不在世,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
Ⅵ 林权纠纷到底有你部门来解决为什么都不管
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稳定林权对发展林业和调动人民植树造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中国的林权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为主要凭证;没有土地证的,参考土地改革时的土地清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山林权属的依据。凡土地改革时已经分配的山林,权属一律不再变动。土地改革时有山林权争议的双方重复分配的山林,凡都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其权属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管理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则上按双方各半并结合自然地形划分;但土地改革后新造的人工林,林权谁造谁有,山权按各半的原则处理。土地证上记载的山林四至与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不准确的,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双方都没有进行土地改革,或者土改了但拿不出凭证的山林,属国营单位间的争执,如省、自治区的行政区域界限清楚,以行政区域界限为界,划分权属;属集体单位间或国营单位与集体单位间的争执,凡是人工林,其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和荒山荒地,土地改革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经营状况,兼顾双方利益,协商解决。 在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为帮助少数民族社队发展生产,汉族社队划归少数民族社队的山林,权属不再变动。在土地改革以后合作化以前,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凡已在接受一方办理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乡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归原乡村集体所有。合作化以后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赠送他人的山林,其权属仍归原乡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确属越界在对方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应当按照山权不变,林权归造林者所有,适当照顾山权一方利益的原则,协商解决。对于省、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有争执的,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历史状况和自然地形,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行政区域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省际山林权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达成过协议,或经上级政府、司法机关裁决过的,双方都维护原来的协议和裁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单方面修改或推翻。对于同一纠纷有数次协议和裁决的,以最后一次协议或裁决为准。全民所有制单位间、集体所有制单位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间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全民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Ⅶ 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如何规定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体处理林权争议,应按照《森林法》和国家林业局发 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 一是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 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申请处理。 二是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权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四是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Ⅷ 林权纠纷、为什么可以不以事实为依据
这个不以事实为依据的话,可能是政府有他自己那一方面的考虑
Ⅸ 林权纠纷的调处办法有哪些
林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1、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或当事人版一方不愿协商解决的,按照《权森林法》规定,向有处理权的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2、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林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政府出面解决。在正式履行行政处理程序后,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由调处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处理意见书,由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3、林权争议的司法处理。《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政府起诉,”由法院做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林权当事人对政府关于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林权争议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