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店名算侵权吗
开办公司,当初是要经过工商核名的,既然如通过核名,那一般就不存在商标侵权的问题了。
如果真的是侵权,工商也不会核名的。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
❷ 用歌名做店名属于侵权吗
歌名是可以的,不能用作商标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用别人的店名算侵权吗扩展阅读
商标的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❸ 店名同名算侵权吗
对方如果已经登抄记注册了,你用是侵权的,并且请问你是如何去登记的?因为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内同名是没办法给你工商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❹ 如果我开的店名和别人的店名一样怎么办 算不算侵权
侵权的问题主要是考虑别人注册商标没有,是,则你侵权,否,则没有。
❺ 谁能告诉我 我的店名和别人一样 但商标不一样 算侵权吗
公司的名字属于当地工商管理,同样的名字可以同时存在,不构成侵权;一般来说,如果公司发展比较大,并且已经把商号注册成商标,获得比较高的荣誉,一般同样的公司名字是不好批。能批下来的名字是没有关系的,商标也可以正常使用。
❻ 用了别人的注册商标做店名算侵权吗
要看是什么样的注册商标了,一般的商标被人用作店名,是不算侵权的,但是如果是驰名商标的话,就算,商标与商号是两回事!
这个得具体分析,还要看是不是同行业的问题。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❼ 店名有两个字和别人一样算不算侵权。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只要不足以引起别人误认为你们是一家老板开的店,就不会有问题。
如果是对方的字号,商标,均已经注册备案的,那么在你的辖区工商局可能就不会被批准。建议在工商网,企业名称预先注册里面查询一下。
还有,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不能轻易去用,你不能使用与别人相同或类似的字号。假设,你开了一店,命名为”长虹米粉店“”九洲跑步机“”联想娱乐机”都不行。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参考:
企业名称、商号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姓名、字号等的专用权同样是企业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合法垄断的财产,代表了企业的外在形象,也关系到该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商品、服务的声誉,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至关重要的。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企业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享有专用权,各国都通过民事立法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确认姓名和企业名称、商号等专用权并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
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就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当对厂商的名称提供法律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擅自使用其他厂商名称的行为。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从保护公民和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权的角度规定了上述权利不容侵害
《产品质量法》又从产品质量管理的角度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禁止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
我国1991年由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提出企业享有名称的专用权,并“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冒用企业名称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与上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不仅在侵权性质上相同,其造成的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后果也是相同的。
在我国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提出了认定的一般标准。所谓“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所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的,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的名称、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包装和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编排的组合。
如何理解“引人误解”是判断仿冒行为的关键。按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仿冒行为是否构成误解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进行认定。由此可见,“误解”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即相关领域中的普通大众。 “普通注意力”则是指非专业人员的注意或非特别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