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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十九条

发布时间: 2021-01-01 06:27:33

A.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看来,该法条属于什么规范

强制性规范、确定性规范

B. 公司违反劳动法十九条怎么赔偿

您好!因为您所说的“劳动法十九条”并不明确,为此,按照如下情况予专以分析:

  1. “劳动法十九属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是有关试用期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劳动法十九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是有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帮助!

C. 劳动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如何解释

《劳动合抄同法》第三十九条袭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认定“重大损害”呢?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5条第3款规定,“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D.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包括。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这句不包含三年这个时间点,版
“劳动合同权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这一句也不包括三年这个时间,所以“三年以上固定期限”这句是含三年这个时间概念的。不然法条就缺失三年这个时间点,在时间上就不连续了。

E.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和八十二条规定有没有冲突

1、不冲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是试用期的问题。而劳动合同法专第八十二属条规定的是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2、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F. 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辞退员工合法吗

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辞退员工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代表就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G.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从法律规范分类看,该法属于什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解读】: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14种情形,其实就是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简单罗列,消除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误解,因此,本条宣传意义远大于其现实意义,目的就是宣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同样可以解除。

H.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当然,不同部门还是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I. 法帮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专用期不得超属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J.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的“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包含三年期的,所以试用期可以约定最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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