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存款诈骗
『壹』 如何评价支付宝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
支付宝突然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已经购买的用户还可以看见产品,但已经不再对新用户开放,为什么支付宝会有这样的决定,未来互联网存款产品的趋势会怎么样,我们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支付宝上的互联网存款产品,其实并不是蚂蚁的存款产品
只是支付宝与银行合作的银行存款产品。支付宝引入银行,然后针对用户推出互联网存款产品,存期从一年至三年不等,用户购买上面的互联网存款产品,需要开设一个电子账户,然后绑定自己的银行卡,因为存款产品受到存款保险条件的保护,50万元以下本息可以得到全额赔付,安全性更高,受到了不少用户的喜欢。
为什么支付宝之前还在积极的推广互联网存款产品
作为支付宝上继黄金、基金和理财产品之后的重点项目,现在却突然下架了呢?根据蚂蚁方面的回应,主要是根据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存款行业的规范要求。我认为,主要在支付宝的用户群体巨大,
在上面推广少数几款互联网存款产品,必然会对线下的存款造成明显分流,那么线下银行没有存款,就会影响贷款,传导效应会影响社会融资供给。
互联网存款产品未来趋势会怎样?
从监管方向来看,未来互联网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利用自己的大数据和风控,帮助金融机构发展,而不是抢占金融机构的市场。毕竟银行分布在全国各省市区,
每个地方的银行都担负着服务实体的作用,而资金都集中到少数几个互联网平台或与其服务的网点,是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的,因此未来互联网存款的监管会继续从严。
『贰』 别人欠款不还,经起诉后,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不执行怎么办,还能不能起诉被告诈骗啊
不能起诉被告诈骗。法院不执行超过六个月,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强制执行中止,法院一旦发现,或者原告发现并向法院报告,被告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强制执行程序重新启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协议存款诈骗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叁』 A把钱打到了我的卡上。我做的是个中间人,我在把钱给B
您表达的意思不太清楚,是不是这样的,你是A和B的中间人,B是打钱人,而A是最终收钱人.对于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你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这里不管事实是怎样的.B给你打钱,你肯定要去银行去了在转交给A,那肯定有个发票.这个发票就主要证明了你收到了B给你打的那笔钱;而当你把这笔钱在次转交给A时,你也应该会给他开张付款的发票的,因为你们是彼此之间在做生意,出于习惯或是预防风险是会开发票的.这里如果你有原始的证据,那你就没事的,让B直接去向A要.如果你们没有交款凭证的话,那你还是要尽快找到A,和他确认你们之间的关系.<<合同法>>里有相关的规定,就是合同是双方之间订立的,具有相对性,在这里就是你和A.B都有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居间合同,依《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这里我看不出来你是否是居间人,因为居间人必须依法成立自己的机构,你是居间人的话,那你没促成A和B的合同关系,反而违约了,那你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属于民间的那种,也同样要对你的委托人负责的.这里,你最重要的事就是马上找到A,像他确认你们当初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