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土地纠纷
『壹』 土地纠纷怎么办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内。
根据《土地管理容法》第1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解决:
1、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所发生的土地纠纷,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协议。
2、政府处理。
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找当地政府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如果是单位纠纷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法院起诉。
政府无法处理,或者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贰』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是怎么解决的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专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叁』 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
你的问题描述得比较复杂,看起来比较费解。我简单描述一下:你与你邻居的纠纷是道路纠纷,你家和你邻居家在道路的两侧,在道路通往你家的前面是你邻居家,你邻居在道路旁种树,致使道路变窄?
如果我的表述没错,要是该土地又不是你家和邻居家按当时分配的耕地修建的,那就好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和《全国土地分类》,农村道路属于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简单说,即使该幅道路仅仅只有你和你邻居两家使用,该道路的使用权也属于村集体,你和你邻居均不能自行处理该道路。
对于你邻居家私自将道路“纳入”自家地的做法,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 17 号令)第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因此,简单点说,农村道路是村集体所有的,对于部分农村村民将集体土地(只要是未直接分配给个人的耕地、山林地和宅基地都归集体所有)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该幅土地尚未发包,你可以请求村集体(集体土地发包方)调解。如果村集体调解无果,你可以申请县国土部门予以认定。
『肆』 农村村民之间土地纠纷问题,调解不成该如何解决
你可以私下协商,或者发起公诉进行法律介入。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将第二十条的“征用”改为 “征收”。)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 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4)延边土地纠纷扩展阅读:
土地纠纷解决其他渠道:
1.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2.运用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确定实践中具体土地权利的类型、性质、主体、客体,以及权利内容等。
3.掌握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机关、处理程序;运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规定,对具体争议案件提出处理方式和程序。
4.运用土地确权和争议调处法律、政策,针对具体争议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如果调解不成,到县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申请书》,这样由县土地局对土地权属进行调查,会给书面结果,对结果不服,可以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这是正规的法律途径。
参考资料:网络-土地权属争议
『伍』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
这是一个相邻权纠纷,对于相邻权纠纷,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权关系!
你这个情况,如果说如果不经过你们的排水沟他们的水就排不出去,那么你们有义务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你们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陆』 民事纠纷土地纠纷
依据 合同法 不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依法可诉请撤销或变更。所以一审判决是对的。里面要注意你申请合同撤销的权限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我认为二审应该维持原判。你最好找更多证据提供法院当时是被迫如此签订才更有把握。
我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当然如果对方仍不服可以申诉再审。
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未经再审裁决之前原判决不停止执行。凡事也不是死的,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事关重大,虽没有再审裁决,也可以下裁定暂停原生效判决执行,等待再审结果。
甚至可以向媒体、人大、党委等申诉控告,推动上级法院再审, 这就是涉诉信访了。
除非涉案很大明显冤屈的大案或刑事大案否则一个小民事案件上级不会受理申诉的。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柒』 村集体个人土地纠纷一般都怎么解决
如果是土地权属纠纷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权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