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㈠ 有关赠与合同中的附加条件问题
可以附条件赠与,这条件也不违法,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此条件。
但是,这个条件不可能在房产证中记载,30年的时间也太长了,你小弟真的取得房产证后再转让,你们未必能发现或限制得了。
㈡ 房屋赠与合同附加条件
附条件房屋赠与合同
篇一: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
附条件房屋赠与协议
赠与人(甲方):
受赠人(乙方):
第三方(丙方):
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赠与标的物
20XX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 ,面积为 。
二、赠与生效的条件
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
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
三、赠与的撤销
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出现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
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
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
四、赠与的收回 乙方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
声明人: ,男, 出生,现住。
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该房屋(位于)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房屋继承权。且在本人妻子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该赠与房屋产权全部份额归本人岳父所有。
本人清楚自愿无条件放弃上述产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声 明 人:
身份证号:
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
篇二:房产附条件赠予协议
房产附条件赠予协议
甲方:(父)yangzi(赠与人)1930年5月20日出生 乙方:(第三子)liumeifang(受赠人)1962年7月8日出生
甲方现独自一人生活。甲方共育有五个子女。除乙方外,其他四位子女对甲方未尽到赡养之义务,故甲方取消此四位子女的继承权利。虑老后待养,甲方自愿将自己拥有的一房屋附赡养义务赠与乙方,现将双方商议好的双方应遵守的条件列记于下: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产赠予给乙方,乙方自愿依约接受本房屋。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本条即为不可撤销条款。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 该房座落于呼和浩特市西村司机学校10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 赠予的房屋的产权证号940072(1994年8月23日颁发) ,为1994年房改时集宁铁路分局呼和浩特第二房建段房管所颁发 ,甲方拥有95%的产权;
第二条:乙方需负赡养甲方的义务。乙方受赠后,如有违背赡养之义务时,甲方得撤销本赠与,而乙方应将赠与房屋交还甲方收回绝无异议,但在甲方正常思维受限或受他人操纵的状况本条无效。
第三条:本协议所涉房屋若发生征收、征用、拆迁等事项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项,其补偿、补贴款物及残存皆归乙方所有,乙方不但要继续尽本协议第二条赡养之义务,还要为甲方提供乙方长期拥有的市区新房供甲方居住。
第四条:甲方保证该房屋在此赠与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完整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过后如有第三人对此有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应自行抵御与理清一切障碍,不得有使乙方蒙受损害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行为无效。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赡养义务未完全履行前,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受赠房屋进行处分,即设定期典权抵押等他项权利,或为任何债权设定担保等。
第六条:现在该房是铁路局内部颁发的住房部分产权证。在该房能在国家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转移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若发生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则本协议的权利义务由乙方的指定继承人承继。
第八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20XX年4月25日
㈢ 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扩展阅读: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㈣ 附条件赠与合同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区别
两者之间没有区别。
附义务赠与,也可称为附条件赠与或回附义务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行为。
附义务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义务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4)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扩展阅读:
附条件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
1、附义务赠与是双务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有偿合同,当赠与人约定受赠人附义务是金钱行为时,属于有偿合同。如甲与乙约定,甲赠与乙一套房子,但乙须帮对甲进行赡养。这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有偿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一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无偿合同,当赠与人约定受赠人附义务是不需要履行金钱行为时,属于无偿合同。如甲与乙约定,甲赠与乙10万,但此款必须投入教育行业支出。这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就是无偿合同。
㈤ 附条件赠与合同是什么合同
附条件赠与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时成立,但只有条件成就时才生效的合同。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人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扩展阅读
1、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附条件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以双方当事人之合意为要件。只有当赠与人要约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并要求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受赠人承诺表示接受赠与财产,并愿意履行条件时,赠与合同方为成立。
2、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 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虽然也负担一定的条件,但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仍是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所付的代价或附随的条件,不是其取得赠与财产所付的报酬或对价,因而不能因为赠与附条件而否认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
㈥ 房屋赠与合同如何生效
㈦ 赠与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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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在生活中普遍存在,签订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对重要条款进行约定,有利于预防纠纷。由于赠与合同常常发生,因此对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予以关注十分有必要。赠与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的知识,请大家阅读!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2、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如果不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为了避免纠纷当事人往往签订一个赠与合同,对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规定和约束,有利于对当事人权利进行保护。通过上文的介绍,赠与合同生效要件包括真实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等方面。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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