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纠纷包括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解决消费纠纷的几种基本方式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回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答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
现实困惑
在春节期间,张先生为了显示自己混得还不错,便狠下心来到某商场买了一件价值几万元的大衣。过年期间,张先生便穿着这件大衣与亲朋好友聚会,但是在一次聚会的过程中,一位识货的朋友点出张先生的大衣其实是假货,只值几百元钱。张先生便请来了专业人士对这件大衣进行“鉴定”,最后证实这件大衣是假货。于是张先生找到商场售货员理论,但是商场售货员称买的时候是你情我愿,于是坚决不给退货,张先生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呢?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买到假货或者次品的时候,不能吃哑巴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找销售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后,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多样性的权利救济途径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消费纠纷怎么解决
正常来说也就是买卖东西之间出现了纠纷吧,
如果顾客和商家协商不了的话,那只有报警了让警察来协调下
如果是产品质量的问题的话,也可以拨打工商局电话的3151线等等。
4. 消费纠纷投诉书主要包括哪些内
楼主,请先参考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提到这些购物点那么消费者版协会是不会接受你的投诉信权的,如果合同上没有提到那么请参考下面的: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地址(如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酒仙桥村148号),电话:X。手机:X。被告:X,男,X旅行社,地址:XX。电话:X手机:X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旅行社不按照合同履行多次带团员去合同外的购物点购物事实与理由:解释下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现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此致敬礼XXX消费者协会具状人:X20XX年X月XX日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5. 什么是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又称为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矛盾纠纷。
消费争议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所谓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②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③在经营活动中,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④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⑤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其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矛盾纠纷,等等。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呢?这是消费者在权益被侵害时碰到的首要问题。
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多条途径,消费者可以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自己的意愿、经营者的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于自己最为有利的一条途径。这些途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地解决争议,当是上策。古训云:“和为贵。”协商和解的方式既可以节省大量的诉讼成本,又可以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而且,由于双方是自愿和解,在履行和解协议时就会主动、积极、迅速,不致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因此,协商和解的方式应当大力提倡。
这种方式的基本程序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一般说来,双方都会积极履行这种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但是,如果消费者事后觉得该协议并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反悔,另行仲裁或者诉讼。
争议的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所谓调解,就是由争议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居中主持,促使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达成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因调解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官方调解和民间调解,诉讼中调解与诉讼外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民间调解和诉讼外调解。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一项重要功能。在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循两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是指调解的进行和继续要有双方当事人的明确同意,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只要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调解就无法开始或者继续下去。这也是调解这一方式的一大缺点。所谓合法,就是指调解必须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糊里糊涂“和稀泥”或者“各打五十板”,更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协会调解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其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写信、打电话或者当面递交材料,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的材料应当明确投诉事项,双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并留下联系方法。
其次,消费者协会进行调查。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以后,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以查明投诉事项是否存在。
再次,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查明投诉事项存在的,可以将投诉反映的问题转交给被投诉的经营者,并敦促其作出处理和答复。
最后,由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在当事人双方都明确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以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双方进行一定的劝解,也可以提出一些合理的调解方案供双方选择。
调解协议是一种“君子协议”,需要靠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去履行。该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就是说,对该调解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不予履行。调解协议得不到履行时,就需要通过别的途径去解决争议。
争议的解决: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裁,是指由有关仲裁机构居中公断的争议解决方式。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者事后达成了有效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才受理。仲裁协议包括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依《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得仲裁。依此规定,消费者权益纠纷中的财产权益纠纷属于仲裁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构不得受理该案件。
仲裁具有以下特点:
①自愿性。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表现在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时必须递交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案件。
②自主性。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仲裁员等。
③民间性。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民间机构,不具有官方性质。其活动与司法活动有本质区别。但是,其作出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其仲裁活动也受到人民法院的监督。
④终局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即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如同法院的终审裁判,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协议或者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中,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不多。原因在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一般都不借助繁琐的书面合同形式。而是口头协议居多,即时清结。这样,也就很少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可能。但是,在一些继续性合同,如供电、供气等合同中,也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因此,仲裁仍不失为一种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种司法保护手段,是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一般民事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民事诉讼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起诉阶段起诉须具备一定条件:①原告必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消费者必须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经营者发生了争议的情况下才有资格起诉。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消费者只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却找不出侵权人,使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诉讼就难以成立。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消费者在其诉状中必须明确表明自己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什么要求,并且把有关的事实和理由加以陈述。④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消费者必须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其权利受侵害地的法院起诉。当然,如果消费者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被受理了的,该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得退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审理准备阶段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在立案7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让其在15日内答辩。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或者确定独任审判员。
消费者可以聘请1~2名诉讼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自己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公民。
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即通知原、被告方及其代理人,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包括开庭审理准备阶段、调查阶段和辩论阶段。在法庭上,消费者及其代理人应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与被告方辩论,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可以主持进行调解。这种诉讼中调解也同样要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时,人民法院应当迳行作出判决。
裁判阶段开庭审理结束,法庭退庭评议,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
执行阶段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如果一方不执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 解决消费权益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现实困惑
在春节期间,张先生为了显示自己混得还不错,便狠下心来到某商场买了一件价值几万元的大衣。过年期间,张先生便穿着这件大衣与亲朋好友聚会,但是在一次聚会的过程中,一位识货的朋友点出张先生的大衣其实是假货,只值几百元钱。张先生便请来了专业人士对这件大衣进行“鉴定”,最后证实这件大衣是假货。于是张先生找到商场售货员理论,但是商场售货员称买的时候是你情我愿,于是坚决不给退货,张先生该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呢?律师点评
消费者在买到假货或者次品的时候,不能吃哑巴亏,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协商解决;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张先生找销售者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纠纷后,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一种适合自己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多样性的权利救济途径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 消费权益纠纷常见的类型有哪些(有事例论证)
房地产业是商品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产物。在许多发达国家,房地产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成为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行,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实施和住宅商品化的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它的迅速发展反映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改革深入、广泛的良好状态,并且在推动城镇建设,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改善人们居住条件以及完善市场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正朝着规范化、商品化的方向发展。但我国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房地产开发规模过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费和资金的占用;片面追求高额回报,建设大量脱离市场承受能力和经济水平的高档房地产,而广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设却不能满足需要;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质量低劣,广告虚假等,消费者对这些问题反映十分强烈,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本文中,笔者将遴选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引起有关方面关注的同时,能够帮助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其中原因诸如资金短缺或审批手续欠缺等导致建设工期延长不一枚举。近年来,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开发建设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此类纠纷呈现的比较明显。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迁异地安置楼项目,2000年1月5日,力达开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于该地段所属的村委会进行开发建设,而该村委会又将这部分工程交于刘某个人开发建设,均签订了协议书。在开发建设中,因欠缴电力增容费,三方协议由力达开发公司先行预售部分商品房筹集资金。该公司先后与原告宋某等10余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以所得购房款交付了电力增容费。后三方因履行内部协议产生纠纷,刘某占据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该条同时规定了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的五个条件。1999年10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当事人与他人签订的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内容的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本案中的村委会及刘某显然无资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允许他们进行开发建设无疑会大大增加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性,由此产生纠纷应在情理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交付房屋,被告与村委会、村委会与刘某之间的协议对原告无法律约束力,遂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会及刘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时判令村委会与刘某作为第三人承担协助义务。可见,由于三被告未能依法进行开发建设,即使村委会与刘某投入资金实际进行了开发建设,也只能由项目人即被告力达开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
此外,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代理销售人产生矛盾,致使买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独家全权代理销售,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售完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销售期限内与原告吴某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将住宅楼4-2-201室及4号地下室以230000元的价格出卖于原告,原告依约交付第三人购房款230000元。后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祥和经纪公司因代理销售款回笼及费用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在住宅楼通知上房时,被告以《商品房购销协议》上无其印章为由对该协议不予认可,拒绝将房屋交付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法院认为:被告昌源开发公司与第三人祥和经纪公司签订的《商品房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第三人在与原告吴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协议》时,原告对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明知的,且仍在第三人的代理销售期限内,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被告应交付该商品房。本案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代理行为的规定进行的判决。
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如,2000年12月18日,华洋开发公司取得了某村旧村改造工程,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原告张某签订了《认购房屋协议书》,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新区2-3号门面房2套,建筑面积98平方米;购房款450800元,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5日内预付50%,余款在交房时付清;甲方于2002年8月底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本协议与国家通用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同日,原告交付被告购房预付款100000元。2002年5月31日,被告华洋开发公司将该项目转让于德阳开发公司,并将原告张某等6人的《认购房屋协议书》及购房款收据复印件交付第三人,市计划委员会对该项目的转让予以批复同意,随后,德阳开发公司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局书面报告请求办理用地手续,但至诉讼时尚未取得。
法院认为: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房屋协议书》已经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原告亦按照约定交付被告100000元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在签订《认购房屋协议书》时,被告华洋开发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不能证明原告对此是明知的,或已告知原告这一情形,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德阳开发公司虽然接收了该项目,但在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没有过错,被告也未将收取的购房款交付第三人,故第三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华洋开发公司签订的《认购房屋协议书》无效,判决该公司返还原告张某已付购房款100000元、利息15000元,赔偿原告张某30000元。
8. 消费者解决纠纷的途径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回要求赔偿。答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