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责任
现实困惑
红河卷烟厂于2004年4月起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红河”商标于1989年11月申请注册生效至今,自1994年起,“红河”牌卷烟连续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红河牌卷烟在全国卷烟品牌中的销量1998年升为第四位。在最近四年中上缴国税约90亿元。2000年至2003年广告总投入5. 6亿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国各地投入打假经费4238万元。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那么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应该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律师点评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最大的特点是补偿性,目的是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恢复或补偿。所以金象公司首先应该负有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两种类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如停止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停止继续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停止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停止继续为侵权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2)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当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在商誉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口头、书面或登报等方式说明事实真相、挽回消极影响。通常情况下,消除影响往往与赔礼道歉同时使用,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在受损害的范围内传播即起到了消除影响的作用。(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当对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负有支付金钱以弥补损失的责任。赔偿额的计算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受害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特别提醒
商标侵权和其他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相同,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⑵ 商标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形式有哪些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下列商标使用形式,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一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容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第四种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完毕。
⑶ 新商标法:商标侵权需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商标侵权当事人对其侵权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形式。 一、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影响了他人合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因此,按照民法原则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负有赔偿义务。被侵权人享有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在商标法律中确立这种因商标侵权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意义在于保护商标专用权。根据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六条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 1、停止侵害; 2、赔偿损失;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侵权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侵权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雄伟人实施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应当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政责任使用于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为: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3、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5、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可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新修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以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构成犯罪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承担的刑事责任。 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构成严重危害,具有犯罪性质,因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假冒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中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假冒商标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假冒商标犯罪具备以下特征: 1、假冒商标犯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行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外国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外国企业。 2、假冒商标犯罪侵害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 3、假冒商标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的、不同的目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过失为不构成犯罪。 4、假冒商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假冒商标的行为。 上述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具体行为达到司法机关假冒商标罪立案标准,才能构成假冒商标罪。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假冒商标犯罪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 如何认定假冒商标罪并进行刑事制裁,我国的刑事法律曾先后三次作过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是《刑法》(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3年)、新修订《刑法》(1997年)。 假冒商标犯罪具体有以下五种: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4、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罪。 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有以下三种: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依照前述1、2制裁以外,对该企业或单位可判处罚金。
⑷ 什么样的商标侵权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向日葵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该罪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巨大的。
3、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该罪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
实践中,商标侵权行为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会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应犯罪,此时就需要行为人承一定的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再进一步探究,哪些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呢?
第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第三,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第四,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第五,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第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另外,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也将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⑸ 商标局:商标侵权有哪些连带责任
一、商标侵权连带责任 商标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商标共同侵权,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非法人联合体、个人合伙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共同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定多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分配问题。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当行为人只有一人时,不可能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中的“共同”主要包括三层含义:其一,共同故意。上文介绍了多种学说,无论学者采纳哪一种学说,都一致认为,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共同过失”主要是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4)受害人具有损害 这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个基本要件。无损害,则无救济,如果没有损害,根本不可能成立侵权责任。 4、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以其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都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简略,故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易产生争议。立法之所以模糊规定,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本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在综合考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以及司法实务演变,并具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表述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表述是基本一致的,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相应的限缩或者扩张解释,便于司法实践灵活掌握。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重合。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除了共同侵权行为外,还有其他一些适用连带责任的情形,如,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商标侵权构成条件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