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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03 04:14:20

⑴ DNF强化与增幅是否冲突…

没冲突,其实增幅就是强化,增幅一次除了加红字属性也增加强化效果。只有0强的装备才可以打红字。

⑵ 部落冲突怎样强化我方军队

有大本的等级和兵种等级的限制,到达一定等级才会解锁。有用望采纳

⑶ 如何增强护士法律与服务意识避免护理纠纷

1..1 强化服务意识:我院急诊在编护士 18 年以下的新护士,针对护理队伍年轻化,新护士服务意识差,缺乏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技巧,在急诊工作中易 引起护患矛盾的特点,坚持对每年进科的新护士,上岗前请 急诊工作 年以上、工作经验丰富、处理护患关系有技巧的老护士上课,以自己亲身工作体验,讲解良好的服务态度在 急诊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定人带教新护士工作 个月,言传身教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技巧,使新护士从思想上、观念上 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同时对全体护士开展经常 性的优质服务活动教育,开展以 “假如我是病人或病人家 属”为题的研讨活动,使护士能够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体会病人及其家属就诊时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 诊治的心情,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自觉的为病人提 供护理服务,因此,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 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1_1.2 强化风险意识:急诊医疗行为面对的是病情复 杂多变、生命垂危、年龄不一的各种疾病人群,是突然患病 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急诊病人,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 素,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护士对急诊医疗活动中承担着 这种高风险的义务,应使每一位护士认识到这一点。同时对 一些高风险的护理活动,应加强风险管理,制订相应措施, 使全体护士强化风险意识,自觉做好每个环节工作 诊医疗护理活动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1.3 强化法制意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广泛开展,法律本身对医护、对病人都 要保护其合法权益,护理人员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在维 护护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医院正当权利,这就要求护士 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应用法律条文保护病人和自我保护,为 此,组织全体护士分批参加了院内举办的医疗纠纷和法律知 识专题讲座。通过学习,使大家增强法律意识,丰富了法律 知识,增强了工作责任,学会了遵照法律程序处理护患矛盾 的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1.2服务措施到位:急诊病人就医过程是由多环节组 成,而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病人最终得到治疗目的的重要手 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之一。 目前来急诊就医者中,大多数病人及家属对分级护理的要求 较高,认为交了等级护理费用,就应享有相应的护理措施, 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变化时,往往会引起 护理纠纷。在 护理措施落实的过程,按规范操作,特别是一些常规的基础 的操作不能忽视。在工作中要求各护士做好文明礼貌 服务, 为病人提供全程服务等,要求预检护士热情接待,耐心解释, 认真判断,及时分流各科病人等,使病人消除紧张情绪,达 到积极配合治疗、护理的目的。
1.3 管理工作到位:护理管理者必须树立 “以人为本, 以病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 ,要使每个环节的管理达到服 务到位的目标。护士长要善于分析在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 纠纷产生的原因,探究其根源,制订可行的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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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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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加强权属争议调处有效化解土地纠纷

土地权属争议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公民和法人的重大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土地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我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的建立,是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出台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了国家统一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制度。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多年来各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实践,2003年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2003年1月3日公布实施《土地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经过多年的努力,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各级政府调处了大量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保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2006年10月底,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其中2006年受理案件中,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权属争议占32%,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权属争议占31%,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权属争议占19%,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权属争议占18%。累计处理327707件,累计处理率达91.4%。土地调处工作取得了成效,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保护了权利人的权益。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变化,土地的资产价值日益显现,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与土地权属有关的争议也日益凸显。据统计,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每年高达几万起。如河北省2005年受理土地权属纠纷23651起;海南省截至2005年底,受理土地权属争议6145起;广州市2004年上半年受理案件71宗,与2003年同期相比增长40%。土地权属争议呈上升趋势。

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形成由来已久,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由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界限划分不清而引起的争议。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由土地私有制(土地改革、公私合营)到土地公有制(人民公社),直至1982年《宪法》确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两种所有制的变化。土地所有制度的变化过程中导致了一些土地权属不清,这是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二是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依据行政命令对土地进行频繁调拨、土地权属紊乱、证据不齐等,导致土地权属争议认定难。三是地籍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技术手段落后,登记、发证不规范,客观上造成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难。土地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为:①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即国家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争议。如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合作化、公社化时期,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等争议;②使用权之间的争议,即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争议,如集体与集体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争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引起的争议,水面、滩涂权属争议,山林权属争议等。

当前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中特别提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明确指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先后于2003年发布实施《土地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号),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的出台,为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办法》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40条修订为36条,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职能部门、范围、程序、期限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确定了调处的职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2.调整了调处的范围

《办法》规定:“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及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办法》明确了不受理的范围。规定五种案件不受理,即土地侵权案件;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3.明确了调处的程序

《办法》规定调处的程序由申请→受理→调查→调节→处理五部分组成。

申请: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证人。

受理:提出是否受理意见。决定受理的,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和证据;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政府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调查:指定承办人,进行查证。

调解:查证后,双方合法自愿调解,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国土部门和承办人签字盖章,送达当事人,上报上级部门。对于不能达成调解或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决定。

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4.缩短了案件受理时限

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办法》缩短了案件受理时限。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由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对不受理的更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由《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10日内通知申请人改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为避免一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办法》对调查处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则性规定。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5.规定了调查处理意见的内容

针对各地调查处理意见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办法》对调查处理意见的内容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④拟定的处理结论。

6.确定了调解书的法律地位

《办法》规定:“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就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工作机制作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建立应急机制建设

《通知》要求,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抓好争议的应急机制建设,成立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目标责任制。第二,抓好应急基础建设,建立信息库。第三,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通知》强调,遇有紧急情况要快速上报,对于发生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人员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特别严重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必须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国土资源部,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建立保障机制

《通知》要求,加强队伍建设。要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提高调处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调处工作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纠纷。保障办案经费。 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规范程序。案件处理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发挥调解作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案件先行依法调解,注意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升级。

4.建立检查制度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调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对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定期考核,要求确保调处工作有效进行,实现“案结事了”。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中注意的问题

(一)进一步提高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依法调处土地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处理结果涉及群众重大民事权益,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推动与实现和谐稳定格局。

(二)调处工作中要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由于土地权属争议成因复杂,所以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过程中,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其次,由于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三)调处工作要程序合法

因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对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土地争议调处具有调解在先、处理在后,行政处理在先、司法诉讼在后的特征。因此在土地争议调处的程序上要做到①调解在先、处理在后。行政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土地权属问题达成双方一致意见。行政调解是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一种形式,行政调解的达成,能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迅速、及时结案,又可以减少诉讼,不留后遗症,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②行政处理在先、司法诉讼在后。对一些案件当事人自行解决有一定的难度,由政府处理是最好的选择。这样通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政府可以更好地实现土地政策,解决登记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但并非土地权属争议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行政程序优先,在我国被设置成土地权属争议须经行政处理,行政处理结果要接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

(四)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是有效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保证。①完善争议调处工作机制,整合调处力量,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及时、妥善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②加强地籍管理基础工作,建立争议信息库,实行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动态监测,增强管理科技含量,避免新的争议产生;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④保障办案经费,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⑹ 率土之滨战法冲突的那个可被强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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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厦门法院强化诉调对接有什么作用

10月26日上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厦门市两级法院近两年的保险审判工作情况。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郝勇介绍,2015年9月,最高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议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
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两年以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先试先行的创新优势,巩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成果,推进保险纠纷的审判工作步入专业、规
范、高效的绿色通道。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有序发展,也提升司法审判服务保险产业的水平。

除了不断完善司法调解(司法确认)、交警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保险行业调解的“四调对接”机制之外厦门两级法院不断寻求创新突破。例如思明法院
联合思明公安分局、思明区司法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厦门市思明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对在思明区道路上发生的,当事
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启动轻微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由保险公司当场确认赔付。同时,思明法院还联合交警、保险协会以及中财保厦门分公司,共同
制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预付抢救费办法》,对重大交通事故,在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医疗费用限额时,推行“先行赔付”制度,由商业第三
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确保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

厦门两级法院还充分运用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诉调对接成本,实现信息共享,畅通对接渠道,提高对接效率。例如推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机制。以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为基础,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创设微信处理小事故平台,实行远程定损、交警协调、法院确认、保险赔付的微小事故快速处理
机制。同安法院引入“事故通智能易判系统”,用以高效、快速准确的解决交通事故案件从立案到自动生效判决书的整个过程,打造保险纠纷快速处理的智慧法庭,
探索创新“互联网+”的专业调解+审判的道路。

对存在保险诈骗犯罪嫌疑的案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建议保监局、侦查部门对此类问题给予应有重视,建立府院联动的“反诈保办公室”,构建信息互通、协作便利的反诈保体系,加强对反诈保行为的治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鼓励保险行业运用责任险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辅助作用。2015年,厦门市中级人民
法院就保险业者反映的诉讼保全责任险能否适用于法院的财产保全担保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人资格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针对该险种的采纳及如
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提出规范化建议及试点尝试的建议,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2015年福建省高级人
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出有关保险公司参与财产保全担保的规定。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七条最终明确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担保形式。近两年来,保险公司通过财产保全责任险的形式广泛参与财产保全,不仅便利了当事人诉讼,降低了
诉讼保全成本,也挖掘了保险行业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方便为民,执法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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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冲突 不过你强化过的装备没办法强打红字了 强打红字最基本的一个要求就是0强化的

⑼ 冰脉被动强化和宗师被动强化冲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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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魔道的攻击频率来说答,这个概率还是稍稍高,我也是魔道,一套会出现可能出现一次。
第二、魔道的这个武器并不是受击的人失明,而是攻击方和被击中的都失明,这告诉我们 ,如果碰见高端的技术流魔道,他可以凭感觉连你一套,你也不算很亏,不失明他也是连你一套的,反而,都失明了,你逃脱的机会还多点。
第三、只要不解封这个武器都没效果,大家都是知道的,所以我都收了破道石,就是不敢解封啊,本人胆小,怕吐槽。
第四、这个效果团体PK很有用,魔道优势在于控场,组队PK比较混乱,在阵法里面的人会多点,一旦天黑,所有人都会天黑的,很容易制造混乱。
第五、我觉得大家也看看自己的PK武器的把,都有很多效果的,只是屏幕一闪一闪的对心情影响很大,PK就是要的心态啊嘛。心态输了,你就输啦,本来魔道也是不好打的角色,大家喷我们很多。

⑽ 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和支持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
广义的调解,是指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主持,对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仅是调解体系中的形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辅助制度,也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职责任务是以合理合法、自愿平等和尊重诉权原则,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民间纠纷的平息方法,以其简便快速的特点,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近几年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卓有成效,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纠纷,为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减少诉讼,避免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缓解法院工作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诉讼程序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商事纠纷也相应地与日俱增,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案件受理能力毕竟有限,这样,对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各种法庭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需求也就日益凸显。
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
人民调解协议,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依法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是合同的法定有效条件。依法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调解协议的内容确定了一方当事人对于某些权利或者利益的放弃,只要该种利益的放弃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仍然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也同样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逐步步入法治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有力的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但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审判实践,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容忽视:
1、业务上培训较少,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法律知识贫乏,对现行法律、法规废止实施不能准确把握,调解案件时适用法律不准确,有时适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笔者曾经遇见过,2006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还适用早已废止的《人民公社条例》。
2、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认识到人民调解的重要性,对出现的矛盾纠纷过分依赖于法院处理。随着乡村改革的不断深入,调解人员变动频繁,调解人员工作能力、业务水平难以提高。
3、调解工作不规范,口头调解者多,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案件无档案材料,一旦一方反悔,进入到诉讼程序,收集证据较难。或者制作调解协议时,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适用具体数据不统一,各随其是,随意性较大。
4、违法调解现象依然存在。调解协议内容明显违法。调解时漏列、错列权利义务人,权利义务混乱,责任不明,调解协议权利义务人与签字人不一致,一旦反悔协议无法维持。强制调解、越权调解现象时有发生,有些调解人员采取威协、恐吓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一些涉及刑事犯罪,行政处罚案件,被当作民间纠纷简单调解。
5、不依法公正、公平调解现象仍然存在,调解人员受利益、关系、人情驱动,难以站在公正立场上公平调解。
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工作,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为人民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正规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根据笔者调研的结果看,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更多的是针对个案的指导,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还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指导机制。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出发,积极推动多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多种资源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形成,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人民法院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分为非诉层面和诉讼层面两个方面。
首先在非诉层面上:
1、向基层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基层人民政府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保持人民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的局面。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制订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调解程序细则,从程序上、制度上确保调解公开、公平、公正。
2、试行实行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指定基层法院相关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审判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指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以增长法律知识、强化调解技巧、提升调解艺术为主要内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选聘作风正派,具有公信力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审理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技能。
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与司法行政机关、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席会议,基层人民调解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分析探讨,总结经验教训,研究方案对策,提出指导意见,提高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通过院、庭长走访基层联系点,人民调解指导员会同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定期到各乡镇、村组排查社会矛盾纠纷,研究民间矛盾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原因,分析对策,制定预警和防控方案,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防控功能。
5、推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效衔接,完善参与大调解工作机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计划,定期就大调解工作进行业务研讨和培训,以人民法庭为依托,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形成良性互动格局。同时完善制度,形成规范、系统、经常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其次在诉讼层面上:
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商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法院调解,并将审理结果告知调解组织。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要优先、及时予以处理,在诉讼过程中,仍应做好调解工作。
1、对此类纠纷,人民法院要积极受理,及时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不予受理或拖延立案,应设立大调解纠纷立案绿色通道,以保证此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畅通。同时积极探索实践立案先行调解制度,在此类纠纷立案时,召集当事人及原人民调解员到场,根据自愿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与人民调解员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的讼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不存在重大调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的,依法确认和支持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就反悔调解协议的一方,课以其相应的举证责任,以维护大调解的权威。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并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
3、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调解协议,因其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可参照类似于支付令性质的督促程序,对符合支付令受理条件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并及时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债务人未提出实质异议,即可进入执行程序,否则则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威信将大大增强,有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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