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当然有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争议十分突出,焦点往往集中在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抗辩,调解难度高,审理难度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被告关于质量问题的举证不够规范,不足以认定质量问题,原告又不可能予以认可,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买方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会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但是货物质量鉴定程序往往不会轻易启动,只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法院才会考虑启动鉴定程序。因此,为了更好的应对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抗辩,同时发挥法院司法的能动性,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尖锐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进一步推动事人相互信任、坦诚相待、不相欺诈,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企业信用,保障企业健康良好发展。建议经营者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努力做到:1、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2、及时检验质量,注意保留样品,并在合法期限向对方提出;3、在协商无果情况下,及时收集产品质量问题的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㈡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指向的对象是产品本身。 对吗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在于,产品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版责任,产品责任的权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这是对的。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㈢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在一些场合,人们极易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相混淆。,尽管这两者都与产品直接相关,其风险都存在于产品本身且均需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它们仍然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民法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合同法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它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被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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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险指的是产品本身的保障,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所致该产品不能使用,产品的修理,及购买费用的赔偿。产品质量保险保险障的是产品本身的损失。
因此两个产品是有很大区别的。
㈣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要怎么去解决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按实际情况复,对于质量纠纷,如果制属于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质量纠纷属于违约责任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㈤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纠纷怎么诉讼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整个诉讼活动中的一个阶段,整个诉讼活动由起诉、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构成。根据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性质,诉讼可以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类型。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此采用的诉讼类型是民事诉讼。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策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在原《民事诉讼法》试行9年的基础上修改,并加以完善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全面规范了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类型的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一般来讲,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和受理。提起诉讼的人称为原告,原告起诉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其权益的人或组织。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依法进行审理,对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审判。对决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之前都要做好准备工作,包括发送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更换或追加当事人等。准备工作做好的,即通知开庭。开庭审理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是准备开庭。二是法庭调查。三是法庭辩论。四是法庭调解。五是合议庭评议。六是宣判。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所做的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执行。就某一个具体案件讲,执行不一定是必经程序,如果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判决的内容,就没有必要再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㈥ 产品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别
您好!
产品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纠纷。二者有原则的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1)产品质量纠纷必须发生在合同领域,而产品侵权责任仅仅以合同为一般前提,并非以存在合同关系为产品侵权责任发生的必要前提。产品质量纠纷以原有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存产品质量纠纷。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一般也存在原有的合同关系,但是,一方面,产品侵权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引起,这种侵权行为是物件致人损害,而不是行为致人损害;另一方面,很多产品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并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2)产品质量纠纷的损害事实是产品自身的价值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其他间接损失,而产品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人身伤害或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这是产品质量纠纷与产品侵权责任的最主要区别。
(3)产品侵权责任的致害原因是物件,是由于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提供的产品致害人身或者财产,致害的是物,而不是行为;而产品质量纠纷致害的原因,是违约行为,是因为违约而造成损害。
(4)确定产品侵权责任,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因而责任构成无须具备过错的要件。而产品质量纠纷是合同责任,构成违约责任,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尽管这种过错的确定采推定形式确定,无须受害人举证,违约一方须提出反证才能推翻这一推定。但产品侵权责任则根本无须具备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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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因产品责任打官司,案由是什么因产品质量打官司案由又是什么可以一个用侵权纠纷,一个用合同纠纷吗
如果是一件事情,只能侵权或者合同违约纠纷择一主张,不能同时主。但内是如果主张侵权如果容败诉,那可以重新起诉合同违约,反之亦然,如果先提出合同违约败诉,可以再提起侵权诉讼,只是不能同时提起两个诉讼,也不能一个胜诉以后再提另一个。
㈧ 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概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引起产品质量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二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三是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1条规定的产品运输者、保管者、仓储者。
(2)、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
3、责任的形式不同
(1)、产品质量责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等产品质量责任形式。
(2)、产品责任的形式主要为赔偿损失。
㈨ 产品责任纠纷官司如何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受害的消费者在致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拒绝赔偿时,可以向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当然,受害者也可以直接向上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诉讼金额大小及案情繁简,应向不同级别的法院提出诉讼。一般讲,诉讼金额及案情简单的,向区、县法院起诉;纠纷金额较大、案情比较复杂的,以及涉及外商、外资的,可以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㈩ 不合格产品的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10)产品责任纠纷产品质量纠纷扩展阅读
法官解析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教你依法维权:
汽车自燃、食物中毒、热水器爆炸……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合格问题一再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与关注。在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过程中,法律保护的及时、充分与到位,是消费者最热切期盼,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屏障。
近日,北京市一中院针对产品责任纠纷的系列问题召开新闻通报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案件特征的总结和诉讼维权重难点问题的梳理,引导和提示消费者如何在遭受产品缺陷侵害后合法理性维权。
北京市一中院二庭庭长高萍认为,基于此类案件以上特征,消费者在借助法律维权时,相应的要注意以下4个方面:
1、注意合理确定诉讼主体。
在原告资格方面,消费者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原告资格不限于商品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产品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受害人均可以起诉。另外,对于明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的当事人,法律亦不禁止。
在被告方面,消费者既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2、注意正确选择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
选择不同的法律规范主张权利,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最终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差异。在法律关系方面,如果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则依据双方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和实际损失的大小进行赔偿。
若以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则可能获得实际损失之外的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依据方面,消费者以《侵权责任法》起诉,能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金额。
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可能获得除实际损失以外的3倍价款的赔偿。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主张自身权利,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巨大差异,消费者需理性慎重选择。
3、注意对核心事实证明的程度与方式。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消费者需证明的事项一般包括4个方面:
一是购买物的同一性,即消费者所称的瑕疵产品为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二是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不符合安全标准。
三是产品的质量缺陷造成了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损害。
四是损害和产品质量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4、注意正确理解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涵义。
产品责任纠纷中,被侵害人可获赔的范围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缺陷产品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如果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被侵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上可请求多倍赔偿,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可以获得酌定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