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证据
商标网络侵权的类型及特点,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个方面进行简要梳理:
一、公证保全证据的合法性方面
1.申请公证的申请人须与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申请商标网络侵权公证的当事人一般为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商标权利人无疑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代理人如果已经得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那么其代表权利人申请的公证也同样具有利害关系。
2.互联网具有延展性和跨地域性,任何一地的公证机构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但能发现侵权行为的公证机构并非都享有公证的管辖权。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商标权利人可向其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取证便捷、成本、保密等因素,建议首选申请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二、公证保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
1.为避免使用个人电脑或网络时因缓存、存储等因素可能引起的公证证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尽可能选择到公证机构并使用公证机构的电脑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由公证员对网络的连接情况及计算机存储设备进行确认检查。公证书中应体现此次公证的时间、地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操作文件、网络连接、存储设备清洁度、连接过程等关键问题的描述。
2.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应选择适当的证据保存方式。对于一般的网页页面和图片,建议采取实时打印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如打印效果不佳,也可同时请公证员将网页页面和图片另存为电子格式拷贝至光盘中保存;对于网页中嵌有FLASH或其他网页插件的页面(打印无法正常显示),建议采取先截屏再打印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对于APP、软件或游戏类等程序文件和多媒体文件建议将相关程序数据拷贝至U盘或光盘中进行证据保存。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进行封存并粘贴至公证书中。
三、公证保全证据的关联性方面
1.针对侵权主体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主页、侵权主体名称、单位简介、经营规模、联系方式、联系人、电子邮件等;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还需将侵权主体的注册账号、ID、QQ、旺旺、微信及电子商务平台所公示的主体信息等一并公证。
2.针对侵权客体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侵权页面、侵权产品规格、种类、型号、包装、售价等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宣传等;涉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的,还应对侵权网页源代码公证;涉及网络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除对网络购买的线上交易流程(询价、洽谈、下单、支付)进行公证,还要对线下的提货、确收的流程公证,以保证网络购买交易证据链的完整性。
3.针对侵权赔偿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主体的注册资本、年产量、销售额、侵权产品的销量、销售时间及销售区域等;涉及软件、App、手机游戏名称或游戏元素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还应对其宣传、价格、点击率、下载量、游戏内消费、用户评价等信息进行公证。尽管其中公司规模、产量、销售额、用户评价等存在一定夸大宣传和刷单的情况,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打折扣,但对于确定赔偿数额仍有一定积极参考意义。
㈡ 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案件有什么区别有专门处理网络侵权的吗本人急求答案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
㈢ 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
根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为避免著作权被侵权,就需要做好著作权的保护举措。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有哪些?下面来看看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一些保护措施。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措施措施一:刑事救济我国刑法虽已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更多的是以罚代刑,即对犯罪行为只追究行政罚款等行政责任,而极少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网络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力度,给予罪犯足够威慑力的监禁或罚金,是今后著作权刑事审判的方向,也是最强有力的司法保护措施。措施二:诉前禁令诉前禁令指提起诉讼前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法院有权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迟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被销毁的危险。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著作权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但申请错误或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将会造成被申请人较大的损失,故应在执行诉前禁令时要注意:1、诉前禁令的适用具有严格的条件,只有在其它救济手段不足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才能考虑适用。2、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担保,更要防止恶意利用禁令排挤、打击他人的正常商业竞争行为。3、严格审查制度。措施三:诉前证据保全由于计算机软件极易复制、转移,删除和销毁,如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很有可能会造成证据灭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意义重大。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接受申请后,经审查,应当及时裁定是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著作权人应当在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应当注意:1、主要适用于涉嫌侵权证据基本被对方控制,申请人举证客观上存在困难。2、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不得损害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如涉及他人秘密信息的,出示的对象应当仅限于法官。3、有义务披露证据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证据和主张,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证据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认定。措施四:全面赔偿原则偿原则对侵犯软件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应实行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因侵权损失的利润或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且还应补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直接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侵权案件时,要准确掌握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违法所得赔偿原则和法定赔偿原则,即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金额。
㈣ 如果遇到网络商标侵权怎么办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证据保全公证的行为,已成为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根据《公证法》及相关规定,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凭借法定的公信力,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性,网络中的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因此,在商标权利人遭遇商标网络侵权时,及时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当权利人在办理商标网络侵权证据保全公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拟结合商标网络侵权的类型及特点,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个方面进行简要梳理。
一、公证保全证据的合法性方面
1.申请公证的申请人须与公证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条件。在实践中申请商标网络侵权公证的当事人一般为商标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商标权利人无疑与申请公证的事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代理人如果已经得到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那么其代表权利人申请的公证也同样具有利害关系。
2.互联网具有延展性和跨地域性,任何一地的公证机构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但能发现侵权行为的公证机构并非都享有公证的管辖权。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即商标权利人可向其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取证便捷、成本、保密等因素,建议首选申请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二、公证保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
1.为避免使用个人电脑或网络时因缓存、存储等因素可能引起的公证证据真实性存疑的问题。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时,应尽可能选择到公证机构并使用公证机构的电脑进行操作。操作前应先由公证员对网络的连接情况及计算机存储设备进行确认检查。公证书中应体现此次公证的时间、地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操作文件、网络连接、存储设备清洁度、连接过程等关键问题的描述。
2.针对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应选择适当的证据保存方式。对于一般的网页页面和图片,建议采取实时打印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如打印效果不佳,也可同时请公证员将网页页面和图片另存为电子格式拷贝至光盘中保存;对于网页中嵌有FLASH或其他网页插件的页面(打印无法正常显示),建议采取先截屏再打印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存;对于APP、软件或游戏类等程序文件和多媒体文件建议将相关程序数据拷贝至U盘或光盘中进行证据保存。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应进行封存并粘贴至公证书中。
三、公证保全证据的关联性方面
1.针对侵权主体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主页、侵权主体名称、单位简介、经营规模、联系方式、联系人、电子邮件等;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的,还需将侵权主体的注册账号、ID、QQ、旺旺、微信及电子商务平台所公示的主体信息等一并公证。
2.针对侵权客体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标侵权页面、侵权产品规格、种类、型号、包装、售价等以及其他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宣传等;涉及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侵权的,还应对侵权网页源代码公证;涉及网络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除对网络购买的线上交易流程(询价、洽谈、下单、支付)进行公证,还要对线下的提货、确收的流程公证,以保证网络购买交易证据链的完整性。
3.针对侵权赔偿信息,需要公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侵权主体的注册资本、年产量、销售额、侵权产品的销量、销售时间及销售区域等;涉及软件、App、手机游戏名称或游戏元素引发的商标侵权案件还应对其宣传、价格、点击率、下载量、游戏内消费、用户评价等信息进行公证。尽管其中公司规模、产量、销售额、用户评价等存在一定夸大宣传和刷单的情况,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打折扣,但对于确定赔偿数额仍有一定积极参考意义。
㈤ 微版权是如何对侵权证据进行网络取证的
微版权的取证技术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当用户通内过互联网进行取证容时,会自动获取当前标准时间,并按所述标准时间计算所述取证文件的哈希摘要值,然后将哈希摘要值和取证文件上传至保全中心进行区块链存证保全,使维权证据链更完整。
同时,还联合公证处开发“取证保V2.0”,并拥有相关软著证书,保障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和取证证据的客观性。
当用户取证时,可根据自己需求轻松选择取证方式,包括:网页取证、截图取证、录屏取证和视频取证,让用户快速获取侵权证据,还可在线出具公证书和公证保管函。
㈥ 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区别有 a,网络侵权中的证据比传统侵权具有不稳定性 b,网
网络侵权和传统侵权的区别: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主体复杂隐密、侵权后果域宽速快、司法管辖不好定位、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㈦ 怎么为网络侵权证据作公证
可以做 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可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现状保全证据公证、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建筑功能/规划变更公告保全证据公证、房屋交易事实保全证据公证、隐名购物保全证据公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保全证据公证、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保全证据公证、网页内容保全证据公证、文书材料保全证据公证、邮寄送达行为保全证据公证等,
公证机构保全的证据,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也包括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房地产证据保全和网络证据保全等。另外,保全证据公证是一项非诉讼活动,适用范围极为广泛,无论是非诉讼领域,还是诉讼领域;无论是诉前还是诉讼过程中,都可以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作用,能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构及时解决纠纷和诉讼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保全证据公证申办所需资料:
1、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个人需提交身份证明,企业法人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提交原件,介绍信或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提出申请的无需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现场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相关职务证明等);
2、证明当事人与所保全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如合同、诉讼材料等。
㈧ 网络侵权证据如何公证
网络证据实质上即为电子证据,它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内能够证明案容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具有易被删除性、易被修改性和能够被无限复制性的特点。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证据是通过公证机构保全固定的。由于法律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没有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着种种瑕疵,影响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本文作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网络证据公证保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求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避免选择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地点、电脑、操作人进行网络操作。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最好选择在公共地点,电脑最好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上网操作人应选择与当事人无关联的人或者公证机构指定的专家进行上网操作。
根据网络证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应对公证的程序进行规范,如计算机的选择、操作人的选择、开机前的检查、硬盘的格式化处理、上网的过程、证据下载的过程等要有具体的规定。
建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