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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工人纠纷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1-04 06:32:12

A. 请教:关于建筑劳务分包工人工资纠纷的处理意见

1.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原因分析
1.1欠薪纠纷根源分析
从实施欠薪行为主体来看,是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上端建筑实体企业,而欠薪行为的目标受众为处于建筑劳务关系最低端、实施具体劳务的务工人员。从我区建筑管理具体实践来看,受建筑施工劳务层层分包的制约,薪酬是否发放决定权的最上端与通过付出劳务而获取薪酬的最低端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否足额发放薪酬与建筑实体企业没有太大关系,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因而劳务工资的发放不在重点考虑范围,也由于无直接法律关系,薪酬发放成为了建筑企业对民工施舍,这是欠薪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
1.2欠薪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1.2.1农民工自身能力不足
受长时期以来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建筑业农民工地位始终处于非常低的境况。同时农民工受自身所具有经济收入低、生活较为贫困、文化程度过低、谋生技能不强、职业能力弱、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等特点的制约,以至自身维权能力、经济能力和法律技能都非常弱。一旦发生欠薪,通常无力自我救济,而当社会救助途径不畅,繁复的诉讼程序与漫长的期限,加上高昂诉讼成本将他们拒之于国家法律救助大门之外,极易陷于极度绝望而寻求极端方式或自虐方式解决,于是就将“欠薪”演变成了纠纷和极端事件,甚至是社会性事件。事实上农民工工作一年的成果大多关系来年全家生活与子女的教育,。无力自我救济、讨薪艰难与卑微,至其情绪容易陷于无望,在不当外部环境刺激下易萌发极端情绪,以至造成惨烈的上访事件,从而极大地威胁社会稳定。
1.2.2欠薪实质多转为结账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上升,人工工资已随之持续上涨。社会经济发展规律表明,这种伴随经济总量上升的人工费用上涨是刚性的,且将持续下去。因此在建筑业薪资分配中,一般情况下实际工资支付总额客观上均高于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款中工资预算,特别是跨年度建筑工程合同,以及现行建筑市场施工方先行垫资的规则,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处于实际亏损状况,加上建设单位本身资金问题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项,并往往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形式为代价。特别是已竣工结算长时间无力付款的、以及竣工尚未完成结算的项目,欠薪投诉非常突出,这种情况事前的排摸检查很难覆盖。此种情况一般有三种状况:
一是企业在可承受的情况下,为维持生产稳定,按高于劳务合同金额的实际工资予以支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
二是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在招募农民工时,其薪酬大多以市场价为标准,如果甲方不增加金额,则劳务企业或分包包工头将无力完全支付劳务工人工资,所产生矛盾只能上交至总包企业;
三是因某种恰当因素劳务工人要求增加工资,或者要求退场结算工钱。企业受本身资金与成本约束,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即可能造成纠纷而进行投诉。
1.2.3集中支付惯例致节前欠薪突出
现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基本采用“按月发放生活费,年底或务工人员退场时集中清结工资”方式。此种工资结算方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是由于一次性资金需求量极大,在建筑方所需支付资金构成中,除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外,还必须支付与施工相关的其他款项,比如材料款、建筑企业自用资金等等,如若建筑企业实收资金低于预算资金时,建筑企业优先考量的是支付与施工相关款项以及留足自用资金,而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并非优先项。同样劳务企业与包工头在资金运用时亦会以同一考量,在资金分配出现困难时,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为包括各级包工头在内的优先项。因而当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引发工资纠纷则势所难免。虽然这种支付方式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但是这个法律效力相对较弱,且相对于农民工来说,几乎不具操作的可行性。
1.2.4.施工企业违规用工
一直以来劳务企业“空壳化”现象较为严重,劳务用工基本以总包-劳务分包-包工头-班组长-农民工的用工链条出现。因此目前用工主要表现为由包工头雇请用工的状况。在劳务工人的实际工资结算过程中,建筑企业并不是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个人,而是只与承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由于包工头往往为自然人而不具用工主体资格,自我责任承担、法律约束与社会约束效力非常弱,一旦因工程款结算不足或产生纠纷,或包工头自身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往往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成为首选。由于上一级分包包工头或劳务企业缺乏承担市场主体责任的实力,当工资纠纷发生时,从法律关系上,政府管理部门直接面对的是不具最初资金分配权的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个体和农民工群体,此其中低级包工头即具欠薪债务人和被欠劳务工程款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明显加大了协调解决的难度。此中亦滋生出利用企业违规分包、无合同用工等管理漏洞,以农民工为筹码进行不法讨薪行为。
1.2.5承发包关系混乱加剧了拖欠事件解决的复杂性
由于建筑业所涉利益多元而广泛,且法律规范效力非常弱,以致各种灰色规则甚多,如不论工程大小雇用劳务工人都是层层发包,不仅承发包关系混乱,而且加剧了拖欠事件频发和解决的复杂性。
一是建设方肢解工程。形式上施工现场是由总包管理,但实质上总包企业由于分包而无法有效地实施现场统一管理,不少专业工程施工部分实质上不在总包管理的范围,因而拖欠工资事件极易发生;
二是“六无工程”。建设方在没有任何基建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基层政府默认建设方的违规行为。当此类项目发生工资纠纷时,由于超越建设管理部门职能范围,因而无法有效解决;
三是“阴阳合同”。部分建设方与施工企业违法签订阴阳合同,实际合同与备案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重大差异,极易引发工程款支付争议,进而导致工资纠纷。
四是分包管理混乱。现行建筑市场中,一般建筑工程均采用劳务企业分包劳务作业的做法。但劳务企业大都缺乏关联实力,管理不能到位,工人的日常管理基本处于混乱状况。加上不少工程项目经理挂靠现象严重,同样无法实施有效的现场管理,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和解决。
1.2.6 组织农民工闹访为追讨工程款的“有效”手段
建设方长时间无力支付工程款,或建筑企业低价承揽工程导致亏损,往往将农民工作为工具,以农民工名义讨薪,有组织地采取闹访手段,达到讨要、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在欠薪纠纷中,不论是包工头为达私利恶意为之、还是包工头真实为农民工追讨薪酬,其欠薪均为客观事实,因而不论其组织者意图如何,政府管理部门都必须介入,而由于其复杂性,往往使政府部门陷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2.实施相关管理措施时存在的管理瓶颈
在我们对建筑企业管理实践以及欠薪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与阻碍,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难点:一是追讨欠薪人员是否属于投诉项目务工人员难以确定;二是难以核定应发工资实际额度;三是难以界定用人企业与用工企业责任;四是工程款与实际发生的工资款难以分离。上述问题始终是欠薪纠纷处理的瓶颈,不仅给纠纷的顺利处置带来困扰,也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企业与个人的责任造成很大的难度。因此上述问题始终是我区处置欠薪问题关注的重点,经过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将上述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3.建筑业人工工资纠纷应对对策建议
3.1完善欠薪问题处置具体操作办法
由于缺乏具体规定,而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基层政府管理部门在面对巨大的维稳压力时,有时只能开口子,形成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范例,成为被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利用的工具,当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欲达目的时只需将“火”烧大,迫使政府出面即可,从而反过来导致欠薪事件,特别是恶意欠薪事件的增多。因此必须出台明确的处理欠薪问题的操作办法,基层政府的相关工作才能更有“底气”、更加规范。恶意欠薪与恶意闹薪问题也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3.2企业欠薪风险进行管控
在建筑业管理实践中,欠薪事先一般都有征兆,所以未雨绸缪,提前介入,早发现早解决,是欠薪风险管控的有效手段之一。管理实践中,我们在每年较为敏感的时间窗口6月、11月两次组织开展全区在建工程劳务用工专项检查,结合平时的各项检查,重点核查近年来有工资拖欠记录的企业,平时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工程款支付缺口较大、有拖欠工资可能的企业。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同时跟踪督查,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市场。
3.3 多管齐下,严厉打击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警告、罚款。限制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等相应处罚措施。2012年春节期间,我区即对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混乱造成民工集访闹访的4家责任企业、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置,起到了较为有效的惩戒作用。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经发现,即可直接将材料上报司法机关或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此手段追索农民工工资。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3.4 实施四项基本措施,强力监督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
3.4.1设立绿色通道,加强监管
在企业显著位置设立“绿色意见箱”,由每个分中心的3名专职建筑协管员定期开启,且需2人在场同时开启,并在信箱上明确标明建筑业企业管理办公室的信访电话及邮箱地址。
3.4.2强化法律效力,确保维权到位
根据法律关于欠薪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的规定,若有农民工上访投诉“欠薪”,若企业提不出发放工资证据即可认定为欠薪,并依据法律与规定处置,可较好地解决农民工讨薪“举证难”的问题。与此同时对没有实际证据证明欠薪的农民工进行法律与维权教育,提醒和指导其索要相关证据,如“白条”,以提高维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
3.4.3欠薪企业需缴纳保证金,切实予以制约
严格实行《上海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沪建建管[2006]第052号)的规定,要求出现违规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缴纳“工资保证金”,以为企业能够及时支付工资的保证,即一旦发生欠薪行为则以保证金支付,支付欠薪后的保证金缺口,建筑企业必须及时补足。以此提高对农民工的救助能力。
3.4.4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后,不定期进行排查,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坚决严厉处罚,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也同时梳理了承发包关系,让复杂的承发包关系有了头绪,便于管理。
结论
随着建筑行业不断发展,行业总体呈现高速发展的特点,对于用工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用工工资纠纷一直是困扰当今社会重要难题之一,为了更好地协调与解决用工与建筑单位的关系,文章主要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不同的建议,以对当前建筑行业用工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B. 建筑工地是如何管理工人的

项目部任何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以人为本,建设一流的项目团队。
⑴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工期的长短、企业对该工程的期望目标,成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管理核心,一定要懂技术、善管理、敢创新、精算帐、会经营。其他各生产组、材料机械组、技术质量组、安装组、财务劳资组、经营预算组、行政后勤组的人员从年龄、知识结构、施工经验、数量上配备合理。首先实现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的优化。
⑵团队要进行全面的管理策划,确定工程所要实现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文明工地创建目标、安全管理目标、成本控制目标。 建立和健全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运行《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根据管理体系对所确定的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到每一个小组、明确每一个人的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一个员工都知道该干什么、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整个项目施工团队做到目标明确、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⑶收入分配要进行绩效考核,要制订激励约束措施,充分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首先由项目经理牵头,根据每一员工的工作目标量化分解,每一个月都要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其工作完成情况、各小组配合情况、为项目管理、项目创新建言献策情况、为成本降低所做的贡献情况、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的反映情况,制定每一各人的绩效奖金,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其次是项目部要制订分阶段、分目标的激励约束措施,如工程按期竣工、实现文明工地目标、结构示范工程目标、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公司流动红旗获得目标、优秀QC成果发表目标、陕西省优质工程“长安杯”目标、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目标、成本降低率目标等等,分别确定每一个员工实现目标的奖励措施。极大地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建设学习型团队。
项目部要求全体管理人员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在熟悉图纸、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要学习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验收规范、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合一管理体系文件,不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工程服务。要结合项目部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按计划的开展集中学习。同时,要组织项目部的员工参观正在施工的同类工程和获奖工程,吸取经验,取长补短,使所建工程真正做到低价运行,一次成优。鼓励项目部的职工参加各种如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考试,达到干一项工程育一批人才的目的。只有勤奋学习,善于总结,善于创新,才能不断提高团队的整体水平,在项目部形成比学赶邦的良好氛围。
⑸营造和谐的项目团队。
通过文明工地建设,给职工创建一个整齐有序的施工环境,窗明机净的办公环境,安静漂亮的生活环境,使大家在工地感受到家的温暖。员工之间要互帮互助,谁有困难大加都伸出援助之手。经常组织大家进行一些优异的体育活动比赛和短距离的旅游、歌咏比赛、集体宴会等,使员工能在紧张之余适当的得到放松,加强沟通,增进友谊。对个别不能完成任务、不思进取的员工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积极去引导、鼓励、凝聚。对那些善于搬弄是非、拉邦结派、推委扯皮的员工要毫不留情的从团队中驱逐出去。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使项目部全体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使每一个员工都感到集体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C. 建筑工程项目部单方面突然停工要求工人撤场返乡,赔偿金如何处理求专业人士解答!

说现实点要求项目部对你们作出一定的补偿,1.误工费。2.生活费。3.由此而耽搁的经济损失费。4.车旅费。如果不赔偿很简单直接找到他们老板一直跟着他烦死他

D. 建设施工中 小工头雇佣的人员受伤 如何赔偿

这里涉及到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两个法律关系,继而得出的赔偿责任也专是不同的。承揽关属系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揽方(即承包人)承担,定作人(即发包人)无需承担责任。而雇佣关系的安全事故则由雇主(即发包人)承担责任。一般的家装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承揽关系。但有种例外:如果在装修施工中对方只是包清工,不包工包料,只是为你提供简单的劳务,那么会被认为雇佣关系,如果是你直接找的人,出现安全事故的,应由你承担责任,如果包工头找的人,由于包工头没有资质,则你跟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装修公司具备装修的资质,你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装修公司不具备资质,你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由施工方承担。

E. 建筑工程工人违规操作致工伤,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如果有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赔偿不了多少钱,提前支取医药费就行了,到出院之后可以做个工伤鉴定,这个都是保险公司赔偿,用人单位赔偿不了多少钱。

F. 房屋建筑工地施工管理人员讨薪该怎么办

房屋建筑施工管理人员可以找项目部经理讨薪,如果见不到人可以通过以下法律程序:内

1、 建议向容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

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G. 施工单位人员殴打建设单位人员应如何处理

建议及时报警,进行法医鉴定。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内涉嫌故意伤害容罪。属于轻微伤的按治安案件处罚。
单位内部可进行相应处分。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H. 甲方把建筑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在施工工程中,乙方的工人发生安全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

请参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建筑工程工人纠纷怎么处理扩展阅读:

中新网武汉9月13日电(记者 张芹)9月13日下午13时许,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还建楼C区7-1号楼建筑工地上的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梯笼内的作业人员随笼高坠。截止下午16时55分,已发现19人死亡。目前,事故现场抢险工作正在进行中。

接报后,湖北省和武汉市高度重视,省委书记李鸿忠、省长王国生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正在中央党校学习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阮成发第一时间对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举一反三等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事故现场会上,省、市领导对事故救援、善后、调查和整改等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一是全力救援,迅速清理现场和清点人数,全面做好伤员救治、事故善后和稳定工作;

二是成立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全市在建工地立即停工,进行拉网式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四是全市举一反三,召开安全会议,通报事故情况,部署事故防范和隐患排查工作。

I. 公司拖欠工程款,我让工人起诉的话我应该负什么责任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工人没有权利起诉工程款,作为包工头可以依版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权付款。
作为包工头雇佣工人来提供劳务,与单位之间尚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和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无权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公司拖欠工程款,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分包合同进行起诉,虽然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还是可以依照合同约定价款要求支付工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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