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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有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1-04 07:09:57

① 几次三番让别人拍照片算侵权

你故意的就不算了,不故意不出大事法律上违法,实际中也没辙

② 这样属于侵权吗我在照相馆照相留的地址和电话,照相馆随便透露给别人,这样属于侵权吗

属于来,是侵犯隐私权
法律规定:公源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隐私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照相馆未经你允许随便将你的私人信息透露给你前夫,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你可以选择诉讼

③ 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给他人拍照,算不算侵权!

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但如果你持对方的照片进行营利的,那就构成侵权了

④ 我在大街上拍照算侵权吗

不知道你的小区怎么规定的
我们小区草坪里插个牌子写的很清楚,"非小区业主禁止拍照"
我个人觉得这不算什么
你想上传就上传好了
1.你不是以商业为目的
2.你不是盯着某个人拍的
上传了又刚好给他看到了,又刚好他不同意才能谈的上违法
违法又不等于犯罪
最多让你删了消除影响而已
多大事呢? 想上传就上传吧

⑤ 商店不让拍照侵权吗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大型商业场合或者商店是不属于公共场合的,它只是一个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商场的拥有者有权利规定进入商场后的行为规则,但同时也有义务保证在商场内的人身安全受到保护,这就是所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就像进某些西餐厅不允许在本餐厅进食本餐厅所提供以外的食物,这都不是什么所谓的不公正条款,更不存在将其合法化。
您的困惑主要是在公开场合拍照,在公开场合的行为进行拍照,是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的。公开场合即公共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空间,如公共交通工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车站、商店、码头、机场等,这些场合向任何不特定的人开放,在这类场合,除了法律禁止拍照的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所看到和所听到的都记录下来,而不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在这种场合下任何人对其声音、形象都不享有隐私权,他无权根据隐私权反对他人的拍照、摄影和录音。
当然在私人场所就不同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在当前新闻实践中人们习惯把记者的暗访说成“偷拍偷录”,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公共场合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不存在“偷”的行为,只有在私人场所才存在“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当然如果当事人同意,也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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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商场里禁止拍照的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你好 法律上没有规定这么细 但是基于保护店主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应该是允许的。 这个禁止拍照,我觉得是合理的。
1浏览408
为什么不能在商场里拍照?
商场是对公众开放的私人场所,其禁止拍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竞争对手到商场以简洁的方式记录自己的商品种类、售价、经营格局等,防范恶性竞争给自己带来的不利。这种做法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但顾客应当给与理解,竞争对手应当自律。
7浏览1242 2018-04-10
法律有规定在超市拍照片违法吗
如其未向消费者作出告知,则消费者行为不构成对超市的侵权。作为超市,其陈列、摆设、价格等均系公示内容,不存在所谓商业秘密而言;其次,作为非自然人主体,超市

⑥ 未经允许对他人进行拍照违法吗

对方侵犯了您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可以起诉要求道歉、赔偿。

(6)拍照有侵权扩展阅读:版

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侵犯肖像权有两个前提,一是未经本人允许,二是为营利为目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可以判定,对方侵犯你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作为公民权利,你可以要求其删除所拍摄到的照片。如果,你在公共场合发现有人使用的照片或者图片中确实有你的话。那么,你可以报警、控告他侵权。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你的损失。

⑦ 对银行人员拍照是否侵权

银行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对着银行内部拍摄,一般大门上会有标志提醒你。

⑧ 拍照,照上的人物算是侵权吗

不做商业用途和其他诋毁损害他人形象的话,不算侵权.

⑨ 给路人拍照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吗

情形有许多中,在以下情况给路人拍照算作侵犯肖像权:

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

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

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

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拓展资料:

权利含义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

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特点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肖像及其肖像权利。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不存在客观的、能够独立反映其容貌的“肖像”,因此不享有肖像权。(法人的“企业形象”不是指人的肖像,而是有关法人的经营、规模、管理、效益、资信以及产品质量等综合状况及社会评价。)

2.肖像权也具备一种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它允许肖像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有限度地转让肖像权,允许他人制作和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应有的使用价值。

3.肖像权还是一种标识性人格权,具有基层性。基本作用在于以外貌形象标识人格,借以辩识每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而姓名权是通过文字符号标识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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