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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损害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04 10:44:19

①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构成要件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
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道旁与公共道路相连,也是公共危险场所。通道指一般行人通过的地方,是公路之外的道路,亦为常人通行之处,也是公共危险场所。在道旁或通道上施工,施工人同样应负有较重的预防危害发生的义务。非在上述场所施工,如在野外,在商店仓库内施工,造成他人损害应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二)必须是从事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作业
因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在施工现场存在造成他人跌落的危险,法律才作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如非属地面上下施工,或仅为地上,或仅为地下,其公共危险程度相对较低,发生损害,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即可。而地面上下施工致人损害,属特别侵权行为,须按法律的特别规定处理。
(三)必须是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必须造成他人损害
他人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他人不包括施工单位的成员。施工单位的成员因安全措施不当、标志不明显受到损害,属劳动保险赔偿问题,非侵权行为责任。
(五)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因施工人设置标志不明显或没有设置标志,或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此种因果关系,为相当因果关系,即依社会公众的一般观念认为有因果关系为设定标准。如无因果关系,施工人不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并采取推定过错的方式。即受害人无须证明施工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须证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并造成损害即可。当然,这里的推定过错具有其特殊性,施工人不能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主张免责,而只能以其设置了明显标志或采取了安全措施作为抗辩事由。

② 地面施工侵权问题,无因管理

这位朋友:根据您的相关叙述,我们认为甲乙丙3人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内,而不容是单独由乙(或乙和丙)承担,亦即:甲的责任也不能因为其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而得以免除。
首先:乙的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乙部撞倒所有的警示标志,或者在乙撞到了所有标志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那么后面的丙撞伤丁就不可能发生,因此乙的行为同丁的受伤不可避免的有因果关系。这也是他未能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的。
其次:丙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有乙撞到警示标志的行为在先,但丙的行为同丁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责任也不可能当然免除。
最后:甲也应该负一定的责任:因为甲作为管道铺设方,负有一定的警示义务,此种警示义务不仅包括设置警示标志的义务,还包括对警示标志的维护的义务,因此如果甲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警示标志被撞倒的情况下不采取相应措施,则甲的责任不能当然免除。
但此处还涉及到一种情况,就是乙在将警示标志撞到后,丙因为没有看到警示标志而撞伤丁的行为立即发生,此时因为甲不可能会预见到所有警示标志被撞到的事实,即使能够预见到也来不及采取措施,则甲可以主张自己责任的免除。回答完毕,望采纳。

③ 什么是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

一、什么是地面施工侵害地面施工,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对人身造成损害,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其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这一法律规定,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地面施工过程中没有迟到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的损害而且生产的民事责任。二、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有哪些(一)地面施工中,施工现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应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一般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在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侵害不特定的路人之危险时,施工人应负责消除危险,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它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施工人应赔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或者丧葬费用等等。

④ 地面施工挖坑无标志,路人摔伤如何举证获赔偿

2005年5月,被告某工程处承接某路段改造工程,2006年10月底撤离施工现场。被告施工期间,虽然其在各个平交路口均设有安全警示标志,然而在其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的一个大坑周围,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2005年9月20日晚9时左右,梁某随父母骑车回家,因天黑,梁某摔进这个坑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右侧第一切牙松动,颈部软组织挫伤。于是,梁某将工程处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工程处赔偿自己各项损失6237.69元。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被告在施工期间,虽在路口设有安全标志,但在将要修好的公路上临时挖坑,未能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害,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一般称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设高压输电线路),也不包括纯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采掘、隧道施工等)。

对于一般侵权,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特殊侵权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实行过错推定,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导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技巧提示

对于地面施工,如果施工人已设置了明显的标志或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过失造成损害的,施工人不负责任。一般而言,地面施工人可举证其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现场、设横栏、挂红灯或按行业施工惯例设置其他标志或采取其他措施,如设专人指挥避开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其应达到的程度不仅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而且应保证通行的盲人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的措施、设置的标志没有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均应负赔偿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并应承担刑事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⑤ 施工方地坪严重质量问题能索赔吗

我来回答施工方地坪严重质量问题能索赔吗?
这个是必须得索赔的。

⑥ 建筑物致人损害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使用什么民事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是伴随近代大工业发展起来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别类型案件中,不考虑回加害人有无过答错,只要符合责任要件就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而免责和减责的事由则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责任原为英美法上的概念,大致包括大陆法中的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在本质上为过错责任,但是在适用上却与一般的过错责任有很大不同:法律规定事先推定某些特定类型案件的被告有过错,给予其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当今世界各国,仍然坚持过错责任为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原则,同时也在特别类型的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的规则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这应对你有帮助,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是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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