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过失
Ⅰ 2.过失和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有何关系
法律中有过失的属于超过了法律的权限,有无意的成分;
侵权就属故意,在法律上就有前者无意后者故意的区别 !这对于量刑就有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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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侵权责任法中受害人同意 过失可否免责
《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版》第二条权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Ⅲ 在过失侵权行为中,邻居原则意味着什么
一、1932年英国的多诺桂诉斯蒂文森。
最后确立了独立的“过失的侵权行为”责任。在这个案件中,阿特金勋爵所提出的“邻居公式”:“你要爱你的邻居”,你不能够损害你的邻居。如果你能合理地预见可能会损害你的邻居,那么你就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你没有能够尽到注意的义务,你就存在一种过失。
二、邻居原则,有人总结为四个要素 :
1、被告对原告负有一种“注意的法律义务”;
2、被告“违反”了他注意的责任;
3、被告的行为或者不作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失;
4、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一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被告是否负有一种注意的义务。这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一般而言,注意的程度依赖两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合理的预见,即被告是否能“合理预见”到他的作为或不作为会对相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第二,合理的注意,即被告是否合理地采取行为以避免对方的损失和损害。
Ⅳ 侵权责任法 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四要件有哪些
(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4)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指受谴责的心理状态
Ⅳ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Ⅵ 什么是客观过错理论(侵权法)
就是主观上无论有无过错(故意或过失),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就是承担责任,即客观上有过错。这只是适用于某些特殊的情形比如你开汽车正常行驶骑自行车者逆行,你躲闪却不幸撞上他,你负一定责任,此即客观过错。
Ⅶ 侵权法上的过失为什么日益客观化
从根本上说,侵权诉讼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侵权是否成立;其二,若侵权成立,则侵权责
任如何。故意首先对于侵权构成具有重要意义。
有些侵权行为,故意是其构成要件,只有故意才能成立侵权(纯粹故意侵权)。这是故意过失区
分在侵权成立上之意义和价值。
首先,就纯粹经济损失而言,大多数国家均严格限制其责任赔偿,其最重要的限制方法就是设置“故意”这个责任要件。如无信义义务的不实陈述、欺诈性隐匿、故意侵害契约关系、故意侵犯营业权、恶意诉讼等,其成立都必须以行为人的故意为成立要件。
其次,就各国法制而言,对“纯粹故意侵权”多有专门条款规定。例如,德国法系的“恶意侵权条款”,典型的如《德国民法典》的第826条。在日本侵权法上,前田达明教授认定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不仅在损害赔偿额的算定方面有所不同,而且还存在着只有故意行为才能得到认定的侵权行为类型。
[8]106判例中也存在只有故意才构成侵权的侵权类型,如第三人妨害债权、妨害营业活动、通奸配偶对子女的侵权等等。在英美法上,前述欺诈、恶意诉讼等都是纯粹故意侵权。
我国也有许多类似立法例。如《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弄虚作假,显然含有一种明知和有意为之的意思。换言之,这里故意是构成要件。
这是侵权法因应现实发展需要,不断扩张侵权法调整范围的结果。这一点对于采取“小侵权、大合同”立法模式的德国侵权法,尤其真实。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涌现了许多诸如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获得救济的疑难案件,侵权法必须对此作出回应。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在过失侵权时,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也不高,则应当将损失留在原处;而在行为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且与善良风俗相冲突时,损害转由行为人承担的处理方式就可以得到正当化。基于这样的确定性价值判断,比较法上出现了上述(故意)背俗侵权的类型。”
[9]74设定故意侵权条款,无疑是应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较为理想的选择,它是一个既不过分宽松、也不过分苛刻的责任过滤条件。另外,从过错与侵权成立因果关系的关系来看,纯粹故意侵权的存在实际上是这样一类侵权:只有故意(至少为重大过失)才能成立侵权成立因果关系。
Ⅷ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的本质是是什么 求各位大神
您好!是一种心理态度。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人实施行为时对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心理态度,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仍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不仅决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与否,而且对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也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对过错的认定有主观认定标准和客观认定标准。前者是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出发判定其主观状态的正当性,适用主观认定标准主要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作出判断。客观认定标准是能过确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适用客观认定标准主要是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作出判断。多数人认为过失是主观的,是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但是过失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客观的。6例如,对过失中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就有客观标准: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即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也难以注意到,那么行为人尽管没有避免损害但也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行为人没有过失;然而,如果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的行为人却没有注意,就是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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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侵权行为中,什么叫过错责任,什么叫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Ⅹ 雇员交通事故负全责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专9 条第1 款的规定,雇员有故属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在司法实践中对雇员存在重大过失的认定一般从严掌握,主要包括严重超速、严重违反交通标志线规定、醉酒驾车等,对于采取措施不利的,一般不认为有重大过失。此种做法的合理性在于避免加重雇员的责任,同时也是为了加大雇主对雇员的管理。而《侵权责任法》的第35 条应当是雇员、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规定中已没有了雇员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否停止适用,应该予以明确。
2、另外,如果雇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雇主同乘的,发生交通事故让雇主受损,雇主是否可以要求雇员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5 条第二句话的意思表示,是否暗含了上述意思,还是雇主无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