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纠纷
⑴ 关于幼儿园孩子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怎么解决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孩子们为了争一件玩具而弄得面红耳赤,甚至是满脸泪水这样的情况,家长见了,有大声训斥的,有出面调停的。归根到底,原因只有一个,在家长眼里,争吵历来是不被认可的、影响友好关系的事情。但事实上,幼儿之间出现纠纷是自然的现象,并非都是坏事,往往有利于他们交往能力发展和心智的健康成长,有着成人施教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首先,我认为孩子间产生纠纷,是孩子体验宽容、谦让的好时机。现在的孩子都是独生子女,在家中,玩具都是他一个人玩,大人也会让着他,没有人会去争抢。到了幼儿园,同样环境中长大的孩子走到一起,出现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事情,同伴间对事件的不同意见,不同看法,可以使孩子懂得和同伴友好相处,学会互相谦让。
其次,孩子间的纠纷是学习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课程。理论上讲,孩子之间的纠纷是他们在最初的人际交往中产生矛盾的表现。在应对纠纷中,他们逐步学会观察和思考,有了学习与他人交往的机会,逐步掌握人际交往的本领。作为家长应给予孩子处理纠纷的机会,当幼儿处理得当时,应给予肯定、鼓励。但又不能听之任之,应适时加以引导。当孩子处理不当时,应抓住机会,帮助孩子分辨是非。久而久之,孩子们就学会了如何与别人相处,学会了怎样协调与别人的关系。这种技能的掌握,对孩子们而言将终身受益。
除此之外,孩子间的纠纷,还有利于培养孩子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孩子之间出现纠纷时,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应持冷静观察的态度,而给孩子一个独立解决问题的机会;当出现处理困难时,家长也不一定要马上出面,可以提几点建议供孩子选择,让孩子懂得,自己的问题还是要自己解决。这样,不仅增强了孩子的自理能力,还培养了他们的自信心。
一个正在向独立、自我完善方向发展的孩子不可能事事都与别人保持一致,差异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我想作为家长,对待孩子间的纠纷,不必大惊小怪,而应冷静对待、正确引导,这样才对幼儿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教师案例:镜头一游戏活动:赶小猪
老师:“她推我。”老师:“他也推了我。”两个情绪激动的孩子,跑到我面前相互指责着对方的不是。经过了解得知:原来是在游戏时,排在后面的萌萌插队到淘淘前面,于是淘淘就推了萌萌一下,萌萌也回推了淘淘一下。
镜头二
案例分析
一、环境因素:
现在的孩子大都是独生子女,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由于成人的溺爱、娇惯,养成了孩子任性、粗暴、行为无约束。生活上的优越环境和过分地照顾,使幼儿产生了“自我中心”的毛病。
二、年龄因素:
每个年龄段的孩子都有不同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年幼的孩子由于对生活经验的缺乏。使他们在道德认识和行为意识上背道而驰,易于与他人发生纠纷。
三、个体差异因素:
由于社会和教育条件不同,以及遗传因素而使幼儿心理发展的情况也有各种差别。在不同环境中,孕育出不同的性格。
综上述原因,我认为对幼儿在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纠纷时,教育者应明辨是非,处理公平;方法灵活,使人信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有利于孩子个性的健康发展。
反思:
对幼儿不正确行为要认真了解,分析发生的原因、动机和后果,具体地向幼儿解释、说明,指出错误的行为及后果,帮助幼儿分清是非,抑制或制止其错误行为。不能简单粗暴的解决了事。孩子发生纠纷固然上破坏了教学秩序给老师增添了负担,但孩子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是他们在集体中学习交往,待人接物的一种方式。
(一)、分析
幼儿之间的纠纷是困扰父母和教师的一个主要问题。成人都希望幼儿之间能友好相处,能够避免矛盾和冲突,因此往往更加关注幼儿之间因游戏、玩耍而产生的争执和不愉快。父母和教师会认为幼儿太小,不会解决纠纷,同时又怕幼儿吃亏,形成什么心理阴影。所以常常想利用成人的权威和优势,采取及时制止和干预的方式。事实上矛盾和冲突不仅有助于认知的发展,而且有有助于提高个体和他人合作的能力。过多的干涉反而会阻碍幼儿社会认知的发展。所以我们应该给孩子一个机会,让他们充分体验成功或失败。
(二)、策略
1、给幼儿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让幼儿身心放松,促进幼儿之间融合关系的发展,避免紧张关系的发生。
2、有意识地教给幼儿一些人际交往的技能、技巧。加强幼儿的常规训练,使幼儿避免一些纠纷。并尝试自己解决。
3、有意识地设计一些发生纠纷的教育活动,让幼儿观看并进行讨论,让幼儿在情景设计中尝试解决纠纷,教师进行随机教育,引导幼儿自我反思、自我判断,促进幼儿道德水平的提高。
4、事实上幼儿的矛盾来的快去的也快,这也是此阶段幼儿“自我调节机制”发展的一个特点。幼儿之间的纠纷现象是幼儿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正常的人际交往形式。对幼儿来讲,他们正是通过交往中的“纠纷”来明辨是非、调整自己,寻找与同伴交往的适宜方法,并逐步学会如何与同伴友好相处与合作,学会一些社会的道德规范和做人的准则。为此,教师要敢于放手并鼓励幼儿自己想办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责任感。
(三)、家园配合、共同努力
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但是大多数家长认为孩子太小,不会解决纠纷,同时又怕幼儿吃亏,形成什么心理阴影,所以常常会利用成人的权威和优势,采取及时的制止和干预,更甚者会要求孩子受到欺负了,就要“报复”回来。
⑵ 因为环境导致的纠纷经该走哪些程序
环境纠纷,是指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就其环境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环境纠纷按纠纷的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环境行政纠纷和环境民事纠纷。
(一)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
环境行政纠纷,可以通过环境行政复议和环境行政诉讼解决。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作了不同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15天。
(二)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1.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的程序。环境行政调解处理既不是必经程序,也不是最终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调解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环境行政调解处理决定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调解处理决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应提起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的环境民事诉讼。
2.环境民事诉讼。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有以下几点特殊之处:
(1)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由于从环境侵害行为到由它产生的危害后果之间,污染物有一个迁移、转化和作用的过程,即危害后果的发生和暴露相对于污染行为有时间上的滞后性,因此,只有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的民事诉讼,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在环境民事诉讼中主要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可见,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负主要的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要求原告证明被告从事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的胜诉权。
(3)因果关系推定。在一般民事诉讼中,要求原告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严密的因果关系。由于环境侵害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以环境为媒介;环境侵害是通过污染物在环境中迁移、转化来进行,有复杂的作用机理,加之很多污染后果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如果在环境民事诉讼中沿用严密的因果关系论,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救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⑶ 什么是环境民事纠纷主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环境民事纠纷是指发生在平等环境主体之间的关于环境的保护、利用、开发、污染、破坏以及环境权利的行使、环境义务的承担等问题的争议。
环境民事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如下。
(1)纠纷双方自动和解。即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弄清纠纷涉及的事实,确定解决途径,然后双方签订协议,化解纠纷。需要强调的是自行和解时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方能生效,且需经过公证机关公正以确保协议双方都能按协议内容执行。自动和解可以在行政诉讼前进行,以省去诉讼的麻烦,也可以在诉讼中或调解中进行,只要负责处理纠纷的机关审查通过便可更早更有效地解决。这种方式因其简便易行而被大力提倡。
(2)调解解决。即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出面,协调纠纷双方,弄清纠纷事实,协商解决办法,最终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行政调解处理。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在对环境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先行进行调解的方式,是当前解决环境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4)仲裁解决。是指由除环境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方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方式。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环境纠纷仲裁的法律和机构,要采用这种方法解决环境纠纷,需要纠纷双方先行达成采用这种方法解决问题的协议,然后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诉讼解决。是指环境纠纷双方中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决纠纷的方式。
⑷ 市环保局对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做出处理决定,一方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当事人对环保机构就环境污染纠纷作出的行政调解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对行政调解要求行政复议或者以环保机构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字〔1992〕1号)函解释,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所作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环保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⑸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反诉限制问题和原告自认限制问题,哪个好写一点,哪个有争议,有新颖。从哪几方面入
反诉好写。自认争论大。反诉可以从环境法保护何总法益。惩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