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侵权代理词
㈠ 不同意离婚代理词离婚案财产如何分割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有一定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yuangao)的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yuangao)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性格文弱,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可见其态度坚决,愿望强烈。 二、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和对婚姻的不忠,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被告性格暴躁,多次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身体和心灵创伤巨大。为了维持家庭完整与和睦,每次被打,原告都是独自伤心,家丑不外扬,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抑和打击。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离婚诉讼前,原告被打得鼻青脸肿,经鉴定构成了轻微伤,并有充分证据证实。此外,被告对婚姻不忠,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毫不遮掩与避讳,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心。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三、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 作为母亲,原告与子女关系亲密,感情很深,不舍与他们分开,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和儿子。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无力独自承担他们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虽然女儿现在已经成年,但大学四年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相对于儿子的抚养费,女儿的抚养费用更高。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感情已不复存在,但子女是无辜的,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原告认为,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本案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汽车、50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适当多分,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必经步骤,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栏目为您介绍了离婚财产分割常见的法律问题,还有离婚赔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等问题的介绍。"[标签:推荐办公室]
㈡ 如何写赵明诉许丽娟离婚案的原告代理词
可以委托律师全权处理离婚事宜,具体问题欢迎来电联系面谈
㈢ 一方坚决不同意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你好。
对于你老公不同意的情况下要离婚,你只有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起诉的时候,你可以就财产分割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有关的证据,以及分配的方案。如果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就只好让法院判决了。至于法院怎么判决,就要看离婚的原因以及双方是否有过错,构成婚姻法中的几种过错的话,有过错的一方会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你的情况是如何书写起诉书的问题。建议办理,这样会有好的建议与让你的权益获得最大范围的保障。
首先应该是你坚决要求离婚的理由,主要围绕你们感情确实破裂来写。财产一般会平均分配。
㈣ 离婚婚前财产代理词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员:
接受胡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原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1、在婚姻基础方面,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两年十个月的恋爱才步入婚姻殿堂,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比较长,恋爱期间的感情也非常好。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可以看出原被告是基于感情的成熟才举办了婚礼。因此,不存在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婚前缺乏相互了解”。由此可见,原被告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
2、婚后感情方面,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至今已有22年之久,夫妻双方感情深厚。原被告于1993年8月17日共同生育一女名为胡洪,1996年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为胡涛,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努力工作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婚后于2004年在被告老家绿水镇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以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深厚。
3、至于离婚原因,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原、被告长期因经济、家庭琐事等经常争吵。”试问婚后几十年,不可避免发生争吵,实属正常,并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努力工作,这么多年一直默默付出。代理人认为夫妻间偶尔的争吵,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4、对于原告诉称的:“双方从2004年,因感情问题失去联系,开始分居”并非事实,当时在2004年双方回家共同修建房屋和为了家庭生计供孩子上学等欠下了不少债务, 当时原被告双方没能共同居住生活,为了共同维持家庭幸福还清欠下的债务所以才外出务工,实属生活所迫,如果当时双方一直分居且感情不合的话,又怎么会双方共同商量修建房屋呢?双方婚后虽然都常在外务工,双方都是为家庭共同幸福生活、工作等因素时有不在一起的时候但并不因为双方的感情问题而出现的此种现象。
5、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两个子女从小到大从来没有感受到过母爱,且在心里留下了很大遗憾,并且很希望向其他同龄一样感受家庭的温暖,希望自己的母亲回归这个本就幸福圆满的家庭中来,和其他完整的家庭一样过平平安安的日子,并且被告也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为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愿望,维护社会的稳定,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方一次性向被告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多年来独自一人支撑整个家庭,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含辛茹苦将两个小孩抚养长大, 一直苦苦期盼原告能回归家庭维系夫妻感情。而原告自2004年外出务工,便从此不再与家里联系,对小孩子也是不管不顾,漠不关心。却在2012年时原告多次打电话叫原被告双方的女儿胡洪去湖北省京山县去玩,胡洪在京山县玩了三天。当时发现原告早已在湖北省京山县定居并且与当地一名陈某的男子结婚生子,现在他们已经有一个7岁左右的女儿取名陈佳丽。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告的行为是属于重婚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重婚罪,应当依法按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完全是由原告方的过错一手造成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现在夫妻双方因此离婚完全是原告方的过错行为一手造成的。因此,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告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胡洪、胡涛从出生直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抚养费应当由原告承担30万元
首先,被告对婚生子胡洪、胡涛一直由被告一人照顾,关心呵护,疼爱有加,对于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完全是由被告一人在支撑。被告独自一人抚养两个子女,为了供他们上学造成家里经济十分困难,到处借钱并且还欠下了贷款至今没能清偿。其次,因为孩子的母亲长期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孩子的学习、生活也是漠不关心,从未尽到一个做母亲和做妻子的责任。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法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为了家庭生计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几十年来直是一个人在默默的付出和承担。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如果判决离婚,恳请人民法院考虑被告多年来为家庭为小孩子独自一人默默付出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婚生子胡洪、胡涛从出生至成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所有抚养费应当由原告承担30万元。
四、请依法判令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如前所述,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下,现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对于双方在被告老家绿水镇水洞村修建了一座房屋及供两个小孩上学所欠下债务10500元至今未能偿还,应以属于夫妻双方和共同债务,依法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担。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在为了维持整个家庭付出比较多等因素,恳请法庭在照顾无过错方的基础上,应当判决原告方多承担一部分。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又共同生育了两个小孩,夫妻关系已长达22年之久,虽然有时会为了一些家庭锁事而发生争吵使夫妻感情受到伤害,但尚未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安定则社会稳,希望审判员本着维护正常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为了子女的强烈愿望。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感情是否破裂有疑义时应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给予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夫妻感情、建立和睦家庭的机会。就本案代理人作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