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央产房买卖纠纷

央产房买卖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05 05:09:21

❶ 北京市的央产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晓涛与刘能系夫妻关系,张大嘴系张晓涛与刘能之子。
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诉争房屋系张晓涛所有的房产,该房屋性质为央产房。2012年6月15日,张晓涛的妻子刘能委托我爱我家经纪公司代为出售该房屋。虽在委托期限之内为将该房屋售出,但该房屋一直作为房源对外公布。
2012年12月,中介公司将该房屋推荐给赵四,并与张晓涛联系房屋出卖事宜。张晓涛安排其子张大嘴带赵四实地看房。12月31日,张大嘴以张晓涛委托代理人身份和赵四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晓涛出售诉争房屋给赵四,张晓涛确保诉争房屋无权属瑕疵,无债权债务纠纷,并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赵四亲自到场看房,并对该房屋权属状况、设施设备、物业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确定以251万元价格购买诉争房屋。该价格不包含国家规定应当由张晓涛所承担税费。张晓涛认可赵四以上述价格购买诉争房屋,且接受赵四在签订本协议当日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张晓涛应当为赵四出具订金收据,同时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交与赵四个留存一份;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积极前往我爱我家公司交道口店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交易所需要的相关法律文书。若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定金条款规定执行。
该协议签订之后,赵四依约履行了交付购房定金10万元的合同义务。
但此后,双方并未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我爱我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短信方式和张大嘴沟通,期间赵四和张大嘴电话联系,张大嘴表示其父母买房原则不变。在中介公司安排下,双方在2013年3月12日见面详谈。
2013年3月21日,赵四将张晓涛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确认赵四、张晓涛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为房屋买卖协议,同时诉求法院判令张晓涛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经过:
庭审中,法院查明:
2013年5月21日,张晓涛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大嘴与赵四及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无效。2014年2月17日,东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无效。一审判决后,赵四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已经被张晓涛追认,因此该协议对张晓涛发生效力,并在2014年6月18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合同有效,驳回张晓涛诉讼请求。
2014年7月5日,刘能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要求确认张晓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坚定张晓涛的行为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张晓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依法宣判张晓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此之后,张晓涛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均未及时指定张晓涛的监护人。为此,东城法院指定刘能作为张晓涛在本次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本案庭审中,法院曾到张晓涛工作单位北京市某机械研究院了解诉争房屋上市备案的有关情况,该单位表示张大嘴曾到单位办理诉争房屋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单位也让张晓涛提供了委托手续,单位领导对其申请亦已审批,赵四亦曾到单位写过承诺书,但双方之间并未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因此上市证明没有开具。而且上市证明需要赵四、张晓涛双方共同到单位办理,如果张晓涛不前来办理,单位无法提供上市证明,同时单位表示在此问题上,单位尊重单位职工的意见。同时,赵四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诉争房屋,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目前,法院已经准予赵四的申请,并做出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诉争房屋。
庭审中,赵四提交了一份录音,录音为2013年3月12日赵四在我爱我家公司安排下和张大嘴见面一事面谈时的谈话录音。该录音显示,谈话中赵四主动提及张晓涛委托张大嘴一事及张晓涛与张大嘴商量过等问题,张晓涛和刘能在对话中表示全权代表、都商量过了等,称张大嘴在签订合同收取定金之后已经将情况告知他们。
庭审中我爱我家的工作人员亦出庭作证。对于此上证据,张大嘴表示上述录音是赵四和我爱我家公司在张晓涛和刘能、张大嘴不知情的情形下偷录的,且双方在录音中没有探机诉争房屋买卖的细节问题。
法院庭审中,赵四还提交了一份《限时速递协议》,该协议为张大嘴以张晓涛委托代理人名义(甲方)和我爱我家公司签订,内容为甲方将上述房屋独家委托乙方进行转让出售,委托期限自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签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张大嘴对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表示当时我爱我家公司称签署该协议是为了单位内部奖励使用,因此在签订协议时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并且没有该份协议。该协议是和定金协议一天签署,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并非12月31日。我爱我家公司对张大嘴上述陈述并未表示异议。

审理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三房所签定金协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法有效,同时应当指出该协议所涉及内容对诉争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等进行了约定,因此应当视为买卖合同。现在赵四要求确认赵四、张晓涛和我爱我家公司签订的定金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诉求,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基于此,赵四要求张晓涛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虽然张晓涛的单位对上市证明一节持保留意见,单次意见并不妨碍赵四行使要求张晓涛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虽然张晓涛在2015年7月被法院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民事行为能力下次,因此法院对于赵四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于支持。因刘能和张晓涛系夫妻关系,录音证据表明卖房是张晓涛和刘能的意思表示,刘能有义务协助赵四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同时,赵四应当将剩余购房款241万给付张晓涛,张晓涛的抗辩意见及刘能、张大嘴的陈述意见,依据不足,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在审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判决:
一、确认赵四与张晓涛及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
二、张晓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北京市东城区诉争房屋的央产房上市备案手续;
三、赵四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晓涛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41万元;
四、张晓涛与刘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赵四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判决之后,张晓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赵四全部诉讼请求。

安居房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安居房产律师网首席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定金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的效力及于张晓涛,因此赵四、张晓涛均应当依照协议约定履行。现赵四主张定金协议具备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应当视为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晓涛主张上述定金协议为预约合同,并不能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看待,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诉定金协议是否能够视为房屋买卖合同。
靳双权律师认为,首先,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协议》明确约定了诉争房屋的基本状况以及拟收价款数额,但同时亦明确约定了“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前往中介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等其他交易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书;如果甲、乙一方违约,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定金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已经具备了部分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同时又在协议内容上明确双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另行签订《买卖合同》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定金条款的规定执行。协议签订之后,赵四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双方并未另行签订买卖合同,从涉诉定金协议的名称、内容及旅行商可以看出双方签订涉诉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按照协议确定的价格订立买卖合同。因此,该定金协议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应当举证,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赵四主张双方在签订定金协议时已经口头上对包括购房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且在后续的沟通中张晓涛亦承诺售房,但其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在定金协议签订时和签订后对协议性质进行了变更,或者对房屋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因此赵四以定金协议具备买卖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应视为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因此法院难以支持。同时其要求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法院亦未予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❷ 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 离婚如何评估 如何分割

对于一些限制产权房屋,其特点是有产权证,但又与原产权单位签有协议,比如回未答经同意不得买卖或是原单位优先回购等约定来限制房屋交易。但此限制的是交易行为,离婚财产分割并不是买卖,原产权单位无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是否为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因此,此约定并不能成为阻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
此种情况下一般只要是已经实际取得了产权证的情况,该房屋就可以作价评估,法院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但在判定房屋归属的时候,如果双方都主张要房屋的话,一般法院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房屋判给

❸ 在北京产权人去世了,央产房如何买卖

央产房在产权人去世后还需要进行买卖的,应该先在中央和机关主办交易办公室(蓝岛大厦西区)办理继承上市,再办理出售上市,在中央和机关主办交易办公室(蓝岛大厦西区)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

盖有公章和编号的《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

产权人去世,央产房买卖需办理继承再进行买卖。继承需办理一次上市,买卖需办理一次上市,取回盖有公章和编号的《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即表示上市完成。

资料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

❹ 涉及朝阳法院判决过的央产房案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路远风的母亲路萍于1993年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原系某中央单位的自管公房。1993年8月7日,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路萍名下,该房屋建筑面积89平米。1997年路萍去世。2000年5月18日,路远风办理了一份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为:“查被继承人路萍于1997年死亡,死亡后其在北京市朝阳区留有房屋三间。死者死前无遗嘱,且其父母均于解放前去世,其夫于1992年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该房屋由路远风继承。”
何默生和张、路远风系邻居。张是路远风丈夫的弟弟。2001年7月16日,张告知何默生,路远风出国急需用钱,所以委托自己代为出售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38万元,后张带何默生实地看房后,何默生决定购买该房屋。但双方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合同。次日,何默生支付了张5万元,张将要是交给了何默生。2001年12月26日,张让何默生将剩余购房款存入名为雷云的银行账户中,随后张将原始购房合同、公证书原件和房产证原件交给了何默生。
何默生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随后入住了该房屋。因该房屋系央产房,且路远风不在国内,在2008年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08年后,何默生找到路远风要求过户,但路远风没有理会。2013年6月,路远风去的爱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现在该房屋登记在路远风名下。
2014年3月,何默生将路远风起诉至法院,诉求路远风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审理过程:
庭审中,何默生主张2008年以前诉争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向法院提交了原始购房合同及公证书、原房产证及张的证言以及单位在2013年3月22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的内容为:“央产房交易办公室,诉争房屋,建筑面积89平米,产权人为路萍。房屋2012年及之前的取暖费、管理费均已全部结清,没有拖欠,我单位同意该房屋上市。”
路远风则表示双方系租赁关系,但其就38万元房款未能证明用途,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系租赁关系。何默生表示自己已经使用该房屋十余年之久,如果依照路远风所说是租赁关系,其从未来到诉争房屋查看过房屋,因此对路远风的主张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路远风将诉争房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过户至何默生名下。

一审判决后,路远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解析:
最好的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买卖关系还是路远风所说的租赁关系。
如果依照路远风叙述双方为租赁关系,双方应当会针对租赁房屋的租金数额以及租赁期限等相关的情况进行磋商,同时由于房屋的价值较高,如无特殊情况出租人是不会将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交给承租人,并且会针对该房屋进行一定的看管,从当事人叙述法院得知双方并不认识,在交付该房屋时并没有针对租金数额、租赁时间等进行约定,同时路远风在该房屋没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收取了何默生38万元的巨款,在交付房屋给何默生之后,路远风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并未查看诉争房屋,也没有和何默生进行过联系,同时还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他文件交由何默生持有,其行为和一般的房屋租赁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其主张双方为租赁合同关系难以让人信服。
相反,何默生主张双方为买卖合同关系更为符合常理,且可信度较高。庭审中其提供了诉争房屋的房产证及原始购房合同等相关权利凭证,并且案外人张的录音证据也表明了路远风曾经委托张出售诉争房屋,同时结合何默生交付了巨额款项并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十余年之久的客观事实,何默生的主张更具信服力,因此法院支持了何默生主张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的主张。
因双方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何默生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款,该对价款符合当时市场交易价格标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何默生主张要求过户的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二手房交易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各位阅读到此文的读者,像房屋交易这类大额财产交易,在签订合同、约定履约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多去了解一些相关的购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询相关的专业人士,以此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当然,如果您遇到了纠纷,也不要着急,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双方之间的往来信件、函件及短信等有关的证据,第一时间找到一位资深的专业房地产律师,以期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靳双权律师曾于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节目的采访,如果您想了解有关二手房买卖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他相关问题,建议您可以搜索“3·15特别节目:大律师告诉你二手房买卖小心哪些‘猴赛雷’”来了解更多资讯。

❺ 关于央产房买卖的流程及规定。。。请高手给予帮助!

一、去原单位开具同意上市证明及物业结清证明
二、去当地央产房管理办公室开具上市审批表(北京在蓝岛)

❻ 央产房如何买卖

您好,感谢您的提问。

央产房出售需要先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如果内房屋可以办理容央产上市,办理完央产房上市后可以买卖。

办理央产房上市手续所需材料:

1、 若产权人能到场需准备:①业主本人身份证原件②配偶身份证(可以是复印件)③房产证原件④原始购房协议(合同)原件⑤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原件。(以上材料除物业费与供暖费结清证明外,其他均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为A4纸,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2、 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准备:①公证委托书原件,委托事项为代办央产房上市审核手续②受托人身份证原件③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④产权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⑤房产证原件⑥原始购房协议(合同)原件⑦物业供暖结清证明原件(以上材料除物业费与供暖费结清证明外,其他均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为A4纸,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3、办理央产房上市需要公共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交给单位,由单位出具证明;

4、 若购房合同丢失,可到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调原始购房合同,复印后盖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公章。

5、 如原产权单位与产权人未签订购房合同,原产权单位应开具无购房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❼ 央产房交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央产房具备什么条件方可上市
1、一是原产权单位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二是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三是有超标情况但已在原产权单位作过超标处理;四是不属于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
2、符合上市条件的“央产房”可以在定点经纪公司,或者直接去央产房交易办公室领取《核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经交易办公室核准后,即可办理上市交易手续。
3、央产房上市还要符合有关住房档案和买卖合同的规定。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补建住房档案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人上市出售时应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定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法提交的可以按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央产房上市流程
1、填表。出售人可自行去交易办公室领取《核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也可在定点交易机构领取。
2、委托、交易。出售人可自行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交易机构负责寻求客户。出售人与定点交易机构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定点交易机构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销售意向。
3、签合同。出售人若自行寻找买房客户,建议您一定要与买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若委托定点交易机构,则交易机构为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4、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评估由买方自行或者定点交易机构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行房产评估,约见律师由律师初审其贷款资格,同时缴纳保险费、律师费。
5、物业交割。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交易机构经纪人陪同,进行水、电、煤气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6、办理权证过户。北京市城八区权证过户手续各不相同,出售人自行办理会很麻烦,在此建议业主找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7、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出售人应督促买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供暖合同》,免去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8、完税、取证。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交易机构代缴税费、领取新的房产证。
9、银行放贷,出售人领款。
国家于2003年做出央产房可以上市交易的决定,小编将央产房上市条件和上市流程进行了罗列,只要符合以上的条件并按照上述流程,就可以顺利完成央产房上市了。

❽ 央产房交易中的问题

因为牵来涉经济适用房和央产双源重问题,所以办理过户手续的难度很大,现在,对于“央产”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没有满足购买5年的限制,交易大厅会以次为由不办理上市手续。
现在购买也许只能选择做公证了,就是“全权委托公证”,但是并不等于过户,作用只能是:在满足上市条件之后,你可以持公证书去办理有关的上市和过户手续,而不需要业主再出面。具体情况可以再咨询公证处。
作公证也是有一定风险的,因为没有过户,那么业主依旧可以将该房产进行抵押。

❾ 买卖未经批准上市的央产房发生纠纷如何解决

有的央产房未经批准上市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过户时间一拖延, 房主因为房价回上涨或其他原因想答反悔就以央产房未经批准上市为由主张买卖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北京市政府有关央产房上市需经批准的规定不属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此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对此房屋有所有权,有权出卖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央产房买卖需经上市批准才可办理过户,对未经批准上市的央产房房主反悔不同意履行合同的,法院不能判决其履行合同。因批准上市需经房主申请才可办理,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审批部门批准,也不能以判决书代替批准手续。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