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纠纷
㈠ 员工因劳动纠纷起诉公司至法院,公司一方会有哪些顾忌,会对公司带来哪些不好的影响
如果是起诉到法院,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上会记录被起诉的记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内》
第六条工商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1)员工劳动纠纷扩展阅读
如果不是到法院起诉,只是劳动纠纷仲裁,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㈡ 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怎么办,有哪些解决途径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协商: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的可以口头形式,也可书面形式,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履行。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县(区)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必须注意及时申请,否则申请事项将被驳回。
4、诉讼: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经仲裁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另需注意,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㈢ 作为人事主管,怎么处理与员工的劳动纠纷
首先应该保证公司应该是守法的,公司还应该具有完备的劳动管理制度,人事主管应该在制度范畴内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工资发放,加班加点处理,劳动保险等等都要有据可循。否则个人能力再大,也扛不住这些矛盾。劳动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数据管理,出勤,加班,保险都要有记载,否则个人脑子再好使,也记不住那么多数据。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来签订,如果用其他方法,签订无效合同,最后还是要陷于被动。
㈣ 当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一是认清纠纷的法律关系和概念,依法维权才是王道,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便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先与与企业展开协商解决,仍然解决不了,首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仲裁仍然没解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中国是礼仪之邦,先君子后小人,坚持尽量的忍让原则,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与企业交涉,只要“不太过”,尽量不树敌,化敌为友是最好结局。
㈤ 离职时公司让员工签 无劳动纠纷
1、基于您的情况,要是着急拿到工资,可以签,因为劳动纠纷指的是你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问题,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二者不是一回事,说白了,就是你跟单位之间没事儿了,不代表国家可以不处罚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基准。
2、签的离职协议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违法行为不可以因你们之间的协议一致而不被追究,双倍工资问题可以申请仲裁。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建议你跟单位签的时候带上录音笔,日后仲裁庭上可以播放,证明这是单位的单方强迫行为。
㈥ 关于和员工的劳动纠纷,现在他要仲裁我。不过这些事很气人。该如何应对
讲道理什么的,根本没有意义,既然已经提出仲裁,企业应该积极应对,收集证据。
首先,根据通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对方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
其次,仔细研究对方提交的劳动仲裁申请书,核实信息是否正确,对方的请求事项有哪些,对方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充分、属实。
再次,制定应诉策略及应诉方案,针对对方的请求事项逐一提出答辩意见,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赔偿),相应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工伤、医疗期、女职工“三期”等特殊情形,对方是否享有带薪年休资格,是否应当支付年休假工资,对方是否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是否考虑提起反申请等等。同时,准备相关证据,制作证据目录,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下一步,提前准备好需要用到的法律依据,带好证据材料原件,按时参加庭审。
最后,领取裁决文书(调解文书),如对裁决结果不服,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终局裁决,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说明:
1.道德上的沟通意义不大;
2.制定正确的应诉方案对劳动仲裁的成功意义重大;
3.劳动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且有一定的地域差距,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劳动类法律易懂不易精,出现劳动仲裁后,单位HR或相关负责人员切不可以自己的单方理解任意操作,实践中因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处理不当留下不利记录,法院阶段已无力挽回的案例比比皆是,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劳动法律师进行处理,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㈦ 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这种事情,现在比较多,以往都认为公司强势,员工弱势,而有切身体会的公司才知道,其实,公司是弱势,员工是强势。
现在的劳动法,过多的倾向了员工一方,只要员工起诉或是找到劳动部门,哪怕是没有足够的证据,一般也都会判劳动者胜诉。
在员工与公司的纠纷中,公司是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主要是因为这些年的发展,员工意识到有劳动法的保护,于是有些人开始钻法律的空子,占公司的便宜,特别一些好吃懒做的,行为懒散的。
公司要保护好自己,我的建议有几条:
1、选择员时要慎重,反复考核,从线上交流开始,没有一句是费话,充分的判断员工的能力,与性格,发现一句不合适的,绝不能拖拉,马上放弃;
2、面试通过后,一定要说清有五天的试岗期,这五天如果不合格,没有工资,如果继续用,这五天要算工资,这五天要给他分派清晰的任务,每天检查,同样,还是发现不合适,(这里是不合适,不是不合格),马上放弃;
3、不要新人,万恶的新人,绝不能要,除非你是大公司,五十人以上的团队可以有三个左右的新人,否则的话,千万别要新人,别以为新人要的薪资低,他也做不出活来,不仅要培养技能,还要培养他们的职业素质,甚至还要教他们为人处世。现在的年轻人又都是自高自大的,都以为自己很了不起,能力不行,态度也不行。新人的成长有他们自己的路,别拿自己的公司给新人当垫脚石;
4、跟员工之间别纠结,什么企业文化,什么兄弟,新团队千万别整这些,就是埋头做事,谁能做事,谁就是功臣,不能做事的,害群之马这类的,立马开除;
5、劳动合同是必须签的,但至少要签三个月的试用期,一个月不行,太短了,无论是谁,不管什么背景,都是三个月的试用期,在这三个月内,同样,还是稍发现性格中有劣迹的,立马开除,因为试用期内你可以随便开,过了试用期,就得给赔尝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他只要掩盖不好,很容易露出马脚,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有迟到早退现象的,总好请假的,不愿意加班的,做事好讲条件的,等等,都不能留,因为试用期出现的问题,转正之后,就会放大,更加有持无恐;
6、六天工作制,节假日只按法定的放,不多放,多放了也没有意义,员工的时间就是你的时间,浪费了时间又不做事,何必呢;
7、少搞那些没用的福利,劳动法没有明确要求的,都不要搞,什么发粽子,发月饼,时不时的聚餐,有些单位还有下午茶,水果等等,如果公司确实很有钱,可以搞,一般的小公司就算了,所有这些福利,员工以为是应该的,但也是可有可无的,一旦你发不下工资来,告你是没商量的;
8、加班情况,什么餐补,车补,夜宵,全都没有,要看产出结果怎么样,有些单位就是这些福利好,员工混加班,工作没做出来,还要各种补贴,好些大公司都没有,只有奖金,做得好有奖励,做得不好,没有;
9、常年保持招人,有合适的就面试,储备好人员,不合适的人被裁掉后,马上可以有人顶上;
10、真要是遇到打官司的员工,不能一开始就妥协,要力争,公司如果有条件就请个法律顾问,拿了你的钱,他就得给你办事,宁可把钱给律师,不能给无赖的员工。因为你一旦开始就让步,其他的员工都会知道,他们以后会效法。
就说这些吧,祝你好运,大家都是创业,同病个怜。
㈧ 劳动纠纷的相关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
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工伤待遇配套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1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社会保险配套法规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劳动关系争议配套法规
(1)、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6、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配套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6)、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7)、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