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二手房纠纷案

二手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1-01-05 15:51:03

⑴ 买二手房成交后发现被中介和上家房东骗了怎么办

二手房成交后,发现被中介和尚叫房东骗了,只要能证明他们是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把这个合同推翻。

⑵ 避免纠纷的发生 买二手房应注意什么问题

对于在京打拼的大部分人而言,能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本应是一件开心的事情,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纠纷的发生,很多人没有感受到购房带来的喜悦,反而因购房使其更为糟心。

户口问题

【案例】

刘先生为了女儿能上中关村某重点中学,购买了蒋先生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价款500万元,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蒋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原有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刘先生支付完所有购房款,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房屋内户口迁出,而刘先生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耽误了女儿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并要求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蒋先生辩称,自己已经积极配合迁户口,但是新房还没有下来,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支付违约金。鉴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且蒋先生请求法院酌减,法院最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

【分析】

依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北京市实行学区房政策以来,许多家长为了让孩子能上有名气的学校,不惜花费巨资购买学区房,但是该类房屋中,大多已有户口在房屋内,影响买房人的户口迁入以及实际使用。部分买房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限期迁出户口,但未约定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部分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限期迁出户口,亦约定了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对于前者,因违约责任不明,往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后者,虽然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但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违约金的数额亦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无论何种形式,买房者诉至法院的目的,均是为了将原有户口迁出,但是根据我国目前户籍管理政策,户籍管辖权是派出所,而非法院,法院亦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

在此情况下,建议,一方面,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条件,另一方面,提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购房时将户口作为决定是否买房的因素之一。

汇款问题

【案例】

小刘在京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买房的钱,2014年3月,小刘与马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刘以380万元价格购买马女士的房屋。后小刘支付了马女士50万元预付款,并将剩余房款分两次汇款到了一个名为张甲的账户。不料,小刘汇完款项后,马女士拒绝与小刘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小刘未付清房款。小刘称,剩余的房款是按照马女士的要求汇到张甲的账户的,对此,马女士予以否认。小刘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马女士指示其将相关钱款汇到张甲的账户,双方在合同中列明的收款账号亦非张甲。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市场交易中,许多购房者因为没有经验,抑或是粗心大意,抑或是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抑或是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养成将重要事项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认并保留证据的习惯,往往听信口头约定。一旦对方反悔,如果提供不出确凿的证据,便会带来莫大的损失。尤其是在类似大额的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对关键事项用书面合同形式明确约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履行中有变更事项,亦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类似本案中有向他人打款的情形,一定要保留出卖人委托他人收款的书面、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

交房问题

【案例】

2013年8月,张先生购买了陈先生的一套房屋,后张先生按约支付完毕购房款,陈先生亦配合张先生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正当张先生喜滋滋地准备入住新房屋时,却发现该房屋早已被陈先生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租期至2016年1月届满,张先生遂将租户及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租户限期搬离,陈先生交付房屋。

【分析】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民通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有效。

此案涉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经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房人应对房屋实际使用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及时现场勘查;同时,可以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条款约定,如果卖房人隐瞒房屋已出租信息或者在履行合同中故意将房屋出租他人的,应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以加大卖房人的违约成本。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8-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⑶ 二手房买卖成交后,该房屋涉及刑事案的后果

要看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是故意 串通过户有可能会被撤销。

⑷ 二手房业主违约怎么办 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现在房价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过度攀升,但是房价也只是将涨价的速度放缓了一些,并不会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很多人就会希望尽快购房,而房主看见房屋一夜之间房价上涨的情况,会违约的不在少数,所以也会导致二手楼交易纠纷案件的增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5年3月吴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

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卖家反价被判赔成交价20%违约金

买卖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同意将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给买方,房屋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成交当日买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办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49万元。2015年4月20日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然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22日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2015年5月5日买方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44万元。同时4600元受理费以及322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

案例三: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罗湖区某小区园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方。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卖方却忽然反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例四: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间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龙岗区吉华路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居间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杨某同意将买方姓名变更为巫某,由巫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合同签订后,居间公司保证人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

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反价拒绝配合签字。

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在法院主持调节之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上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四个有个卖方违约的案例及相关的处理办法,我们知道卖家之所以会违约,还是因为一天一个价的房价,一夜之间卖家发现自己的房屋价格又攀升了几十万,就自然而然被利益冲昏了头,即使违约也要多赚一点钱,所以我们希望大家在阅读完这些案例之后,能够尽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面对和处理,希望大家都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⑸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首先,要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在“一房多卖”的情况中,如果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其次,要依法追究恶意违约人的违约责任,提高其违约成本。由于当事人恶意违约,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判令其赔偿损失,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为守约方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济;

第三,如果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也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此外,房地产中介机构也要加强行业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如果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买卖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⑹ 买二手房如何知道有没有发生过刑事案件

二手房与新房相比,有很多的优点,可以即买即住,买到装修比较好的房子连装修费也可以省去,在很多城市,二手房的价格比新房便宜很多。确实,二手房具有很多新房无法比拟的优点,但是买二手房最怕的就是买到一个凶宅。

“凶宅”是指曾发生过凶杀、自杀、意外、重大传染性疾病等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的房屋或场所”(老人自然死亡、正常病亡等不包含在内)。

房屋总价高,谁也不想自己住进一个曾经死过人或者发生过一些不好的事情的房子里面。那么,买二手房的时候,如何才能避免买到凶宅呢?需要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一、购买前的调查

1、查询新闻

网上搜索这个小区,看看有没有相关的新闻报道。像一些特大的刑事案件,有些媒体是会公开报道的。

2、价格低于市价需留意

买房前,要对该小区的二手房的价格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房子远低于市场价格,那么肯定有问题。

3、走访一下小区

如果房子是凶宅的话,小区内或多或少会引起过议论,容易打听出来。比较容易打听到的地方包括居委会、物业公司和隔壁左右的邻居。

4、询问中介公司关于房产的情况

买房前,询问中介公司房产的情况,是不是凶宅。他们有没有进行过核实,是否有提供声明。

5、房产证辨别

如果房子房龄老,房产证下发日期比较晚的话,应当问清业主房子是继承的还是买的二手房。如果是继承的就要问下前业主去世的原因,曾经发生过什么事情,都要了解清楚。

6、派出所询问

如果是有凶杀或者是他杀之类的情况,当地派出所会有备案记录。虽然派出所会有这样的记录,但是派出所没有义务向所有人公开这些信息,需要业主一起去(有时即使业主本人到场也不给查)。

二、实地观察

1、屋内是否有宗教祭奠陈列

如果是有祭奠仪式的,这种房子买的时候要小心,一定要打听清楚业主的工作情况,是单纯的信奉还是有别的原因。

2、留意大门框有没有变形

一般情况下,门框已经出现变形、扭曲、有大小窿等时,就要十分小心,一般预示着你要买的房子很久已经没有人居住,要慎重考虑。

3、如果阳台边上出现青苔、发霉等,最好不买

家居里面,除了大门是纳气采光的地方外,阳台也是一个重要的地方。如果阳台墙边或墙脚等地方,已经出现青苔
买个房子着实不容易,很多人需要努力一生才能买得起房。在买房子时将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一下,对比一下,房屋的情况要了解清楚,必要时可以带上懂风水知识的朋友去帮忙看看。

⑺ 二手房交易陷阱 买房不核实房屋身份惹麻烦

房产证上明明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卖家也承诺房屋产权是单独所有,没有抵押、没有任何纠纷。可买家交完定金、中介费等费用后,一查档,问题来了——要么是共有房产,要么是抵押房产,或者被法院查封房产。二手房交易中,因卖家有意隐瞒事实而引起的纠纷数不胜数,购房者如果急于求成,不到房产部门核实房产“身份”,极易上当。

【案例一】

交完定金中介费

查档才知是共有房

2011年5月,林女士看中蒋某在江南区亭洪路的一套房产。在初步审核该房材料后,双方以28万元的总价成交。在签订合同前,蒋某承诺该房屋所有权人为他一人,保证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与明晰性,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合同签订当天,林女士便向蒋某支付了3万元定金,并交了5600元中介服务费。

可蒋某拿到定金后,却并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林女士催了多次,蒋某都不配合。林女士到房产部门一查,这才发现,蒋某的妻子钟某是该房共有权人,蒋某无权单方出售该房。2013年初,双方闹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林女士要求蒋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赔偿5600元中介费。

开庭当天,蒋某未到庭应诉,法院只好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因蒋某不是该房的唯一所有权人,没有单独处分讼争房屋的权利。而因蒋某的原因导致该房屋不能过户,蒋某已经违约,应双倍返还林女士定金6万元,赔偿林女士损失5600元。

【案例二】

房主隐瞒房产遭查封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2013年12月,李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以总价44万元的价格购买黄某的一套房产。签好协议后,李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以及中介费1.27万元。然而,收到定金后,黄某却没有协助李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李某查询才发现,黄某的该套房产尚欠有银行贷款,其个人贷款也未归还,导致该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法履行,李某想要回定金,可黄某却玩起了“躲猫猫”。

房子买不下,钱也讨不回,今年5月,李某将黄某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黄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中介服务费损失1.27万元。自知理亏的黄某未出庭应诉。法院认为,黄某隐瞒该房产被查封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有重大过错,应双倍返还李某定金4万元,并赔偿李某中介费损失1.27万元。

【法官提醒】

做好风险防范

查清房屋“身份”再交易

主审林女士一案的江南区法院李法官告诉记者,想要防范卖家隐瞒事实这类陷阱并不难,只要买房人在买房前做足“功课”,就可有效避免此类纠纷,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李法官说,实地看好房屋后,先别急着交高额定金,而应先到房产部门查验该房屋的真实“身份”,查清该房产是否有共有人、抵押、查封、限购等信息。如果房产属夫妻或父母子女共有,不管房产证上落有几个人的名字,一定要让出卖人和其他共有人当面一起签合同;如果共有人一方太忙不能到现场,则需要出卖人出具经过公证的共有人授权委托书。此外,若出卖人声称自己是单身,别忘了要求对方出具单身证明。

李法官认为,买房人在买房前不能怕麻烦,风险防范工作要提前做足,才可以避免后期引来纠纷。他提醒道,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交易时,买卖双方都会请中介公司代办手续。虽说中介公司相对比较专业,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卖双方就此万事大吉了,还要靠买卖双方自己多把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⑻ 通过中介买的二手房,结果被中介骗了,把我房子卖给了投资公司,我们一直没给倒房,直到前两天我们家人都

商品房的价格是一路飙升,现在的商品房一般都是高层,大家都喜欢中间的楼层。买房的时候,低层和顶层的房子大家都不喜欢,这类房子的价格相对还比较低,下面看看小编给大家分析的原因。

免责声明:文章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作者处理并删除,谢谢。

⑼ 近两年,苏州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纠纷案例

案例一:

2015年7月12日,范某将父母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万元出售给汪某。后范某以未经父母同意、父母拒绝出售为由拒不履行出卖的义务。2016年10月17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经调解,范某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

案例二:

2016年8月6日,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花76.8万元,向王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96平方米房屋。后来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为由,未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7.68万元,中介费2万元,并且退还定金2万元。王某只同意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某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通常,代理人无权处分主要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明确授权,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过代理人之间多是父子、夫妻等亲属关系。而对方是怀着诚意,基于对出面卖房者的信任来签订合同的。卖房的人却推说自己无权代理,房子不卖了。但合同仍对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代理人仍要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责任。像在范某卖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违约金。

房价上涨高,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房屋差价损失,相对买房人损失以房屋差价酌情认定。无锡二手房买卖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双倍返还定金,或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或载明如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仍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支招:

房地产作为老百姓家里最重要的资产,在购置或出售二手房时一定要慎重。在购置或出售资产时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交易流程、合同术语等,如对支付时间有要求的,不能仅口头约定,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

建议选择较为正规的房屋中介机构,必要时可至产监处查阅房产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

对于法律合同条款有误解,与其引起诉讼,不如事先多方咨询,多接触了解相关信息。不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了,连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都不知道。一旦进入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举证责任,不能光口头约定,要留下文书证据。

⑽ 从乙买来的二手房,现在甲起诉我,案由是不当得利纠纷,是什么情况

  1. 房子是你的。这个没有疑问,甲拿不走。

  2. 家具家电这些东西如果你是在买房子的时候一并买了。付了钱的,那么他也拿不走。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