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解除协议
A. 施工项目停工一年以上可以解除合同吗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程停工长达90天,一般应由责任方向对方赔偿损失的,工期也会顺延,版除合同约定可权以解除合约,一般是不可以解除合约的。如果一方想解除合约,可以向对方提出并签订补充协议书。 首先得认定你们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如应招标而为招标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然后在找到解除合同的约定条款,据此解除或修改合同;但停工期间的损失一定的向建设方索赔。
B. 居间协议解除书怎么写
居 间 合 同
甲方(委托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工程项目(大连大陆地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货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件、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品种及单价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并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3、由于该项目竣工后会涉及到后期的项目相关软件硬件的维护,乙方应给与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施工合同利润金额的**%。
2、由于该工程的利润是体现在项目竣工后网络流量费当中,所以甲方应该按照网络流量费,按*元/月/点 利润的*%作为给付乙方的居间费,(举例说明:如当前项目有600个客户点,网络流量费用没月15元成本5元利润10元总利润=6000元,按40%比例就是甲方每月要向乙方支付网络流量利润费用2400元)。
3、由于该项目客户端产生网络流量的点是不稳定的,所以居间费也要随着该项目客户端增加减少而增加减少。
4、由于该项目的网络流量会随着该项目的信息量的大小而改变,所以流量费的利润也会随之改变,甲方应按照流量费改变后的利润比的*%向乙方支付居间费,但最低值不得低于该项第2条的标准
5、由于本项目前期甲方垫付工程款**元,所以居间费应该待甲方将所有垫付工程款项通过网络流量利润方式收回后乙方方可收取
6、居间费的收取应按照甲方每月向该项目收取到网络流量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7、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支支付3000元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到该项目不产生网络流量费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C. 公司以项目停止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可否申请双倍补偿
1、项目解除可以属于您与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与您协议无法达成一致,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2、经济补偿按您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原则上这种情况不能申请双倍补偿。
D. 项目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网上很多,你如果需要合同条款咨询的话可以找我详谈,网络消息或[email protected]
E. 公司以项目结束 不再需要该岗位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至少要提供其他岗位,否则必须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是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也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经济补偿一般是按N+1的原则,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有很多是不用补偿的情形或者不但要补偿,还要赔偿的情形,甚至是不允许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F. 外包公司项目结束,要求签待岗协议的合法性和注意事项。
如果没有书面承诺发年终奖,一般是合法的,属于按经营情况发放,没有规内定必须发。
待岗协议属于容变更劳动合同,有权利不签,要求公司继续推荐项目,协商不一致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给予劳动者赔偿;不要主动签离职,应该协商按工作年限,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要求n+1补偿;由于是协商,可以少要一个月,不行可以去仲裁。
劳动合同的待岗条款,没有界定非劳动者原因,你这种情况不是你个人问题导致的项目不做,所以可以不签待岗要求推荐或辞退补偿,如果待岗第一个月全额发放,所以公司要你签待岗协议只给最低工资不合法,待岗起码第一个月是全额。
我也遇到类似问题,虽然时间好久但还是想回答下
G. 如何解除合资投资合作合同
个人合伙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返还出资获支持
例如:汪某某 诉 刘某某 个人合伙纠纷案情简介
2009年6月,汪先生和刘先生就胜卡特项目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利用上海某切割设备公司为操作平台共同投资胜卡特项目(德国品牌的切割焊接设备),刘应出资16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汪应出自40万元,担任博灏公司副总经理,税后利润应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然而,实际只有汪先期注入的20万元,而刘未出任何一分钱,并且刘以“大股东决议不分配利润为由,拒绝了汪请求分配利润及查看胜卡特项目会计账簿等财务凭证要求。于是汪先生委托本了律师,要求:1、终止与刘的合作;2、按份额获得利润;3、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刘与汪系个人合伙纠纷,刘已构成违约,承担全部责任。判决支持汪解除《项目合作协议》的请求,由刘承担返还汪投资款人民币20万元的义务。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作为律师,首先要考虑的是把当事人的要求转化为在法律上可行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本律师接受汪先生的委托后,首先要考虑的是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我们对该项目的协议内容、附件及公司章程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得出的结论是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在确定协议的有效性后,我们其次要做的是针对刘向前所做的行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来确认其是否构成违约?针对此工作,我们经过调查,在公司获取了该项目中部分资产仓单,及固定资产的购销凭证。最终,大量证据证明本案刘的违约行为毫无异议。那本案诉讼请求究竟是什么?有种方案是主张解除协议,在主张解除协议的基础上还是进一步对公司该项目的盈利请求分配。但我们认为要使请求利润分配的请求在法院得以主张则就必须先进行财务审计来理清公司就该项目的财务状况。而在此案中,因为刘、汪两人是利用公司这个“操作平台”进行胜卡特项目的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的其他日常主营业务无论在财务上还是在人事上均有混同,且根本无法清晰明确的对上述二者进行区分,且公司所有资产及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都掌握在刘手里,刘完全有可能在起诉后转移资产。因此基于目前情况下,我们认为即使进行了财务审计,也无法得到对我们有利的结果,在与我方当事人汪先生沟通后,汪先生选择主张解除协议,拿回出资。
关键二,如果要解除协议,那么具体诉讼请求又是什么。主张返还出资之诉,还是主张合伙清算之诉?因为这两诉的最大区别是适用法律的不同,若主张合伙清算之诉的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要求解散,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最终才能得以解散。而主张返还出资之诉的依据是民法通则,根据相关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相对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我们认为因为本案双方合伙行为的性质属于个人合伙而非属于合伙企业,不应适用合伙企业法更不应适用公司法,在没有进一步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宜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在合伙关系无法继续的前提下,我们争取到了最快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避免了客户的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