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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两种合同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1-06 05:21:28

1. 简述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如下责任:

1. 继续履行合同。违约人应继续履行没尽到的合同义务。

2. 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3. 支付违约金。

(1)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实施中,只要一方有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就得按合同规定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不管违约行为是否造成对方损失。以这种手段对违约方进行经济制裁,对企图违约者起警戒作用。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合同中用专门条款详细规定。

(2)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这保护了受损害方的利益,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有利于对违约者制约,同时体现公平原则。

(3)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即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当事人一方应付给另一方的金额内,预先支付部分款额,作为定金。当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予退还。同样,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则应加倍偿还定金。

4. 赔偿损失。违约方在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后,对方仍有其它损失,则应当赔偿损失。损失的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

2. 合同法如何规定双方责任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双方各有权利、各负义务。不同的合同(如买卖、承揽)等对内双方权利义务容的规定是不同的。另合同法中,合同双方自行约定的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国家、集体利益)往往效力要高于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一方违约致另一方损失,但另一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错的话,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知道你是不是想知道这个。

3. 通过实例简述《合同法》第64条,65条规定的两种涉他合同

合同的做法,也被称为是合同的事:在各方协议定义表达的意思,需要提供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合同成立或生效。实践合同是合同,承诺相一致,其区别主要在于不同的法律后果。在诺成合同,如标的物的交付将不构成违约。在实践中,合同,如果合同不交付标的物不能被设置或生效,就没有违约,如情况下,要追究责任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达到双方同意的合同,不仅,而且要交付标的物。例如:借,民间借贷,托管,存款合同是实践。通常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时,合同的标的物交付,而个人借款和存款合同成立后,达到交付时一个理想的效果成立。
多数观点认为,合同和实际意义诺合同之间的区别有二:一是,建立或在不同的时间和生效的两个元素。我相信:有不同的做法对建立合同或进入时间的元素力量的承诺合同,是标准的设定“区别”一个部门不能作为后本部门的标准师有意义;其次,不同的各方义务的规定:诺成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义务产生违约;并交付标的物或其他支付义务,完成支付并不在合同当事人就在实践中合同义务,违反合同违反它不产生,或会构成缔约过失。对合同义务的扩张和延伸其违约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区别的责任的承包期缔约过失:一是缔约过失违反法定义务的合同,以及合同违约,违反了协议的义务;其次,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和违约是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违反存在,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人们一般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再次从方式来看,只有缔约过失赔偿和返还财产两种方式的责任,而不是多元化为突破口的方式。如可以从上面的差别违反比缔约过失更强责任保险的形式可以看出。应追究违反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的标的物交付”的做法违反合同或缔约过失责任呢?尝试一个例子:B系列的朋友们,在7月11日双方,由7月21日的2001年装甲协议B借出10万元,双方于7月18日关系的恶化,不肯借钱给B铠甲。在这种情况下,B可以“在订立合同违背诚信各方的原则的行为”的追求铠甲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法42条第3款。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比较违反了轻型形式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与立法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的做法,以保护贷款人无偿匹配的立法宗旨。但是,如果B拒绝借钱盔甲之前交付,装甲基于合同法的追求乙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调查BB缔约过失违反显著更少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装甲,哪个并成立了实践的利益违反合同的立法原意。规定,合同的标的物或者交付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管理人的利益建立有效的元素,但是这个特殊的保护措施,以减少贷款和合同义务保管,也剥夺了获得他们有效正确的补救,以优异的合意契约理论实践合同已经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4. 试述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5. 名词解释1合同责任2法律行为

我在网络上帮你搜的。

合同责任
[编辑本段]词条解释
合同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或违反《合同法》 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
[编辑本段]合同责任的种类
(1)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因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失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成立,对因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的一方造成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导致和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
(2)违约责任
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又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应为缔约责任http://ke..com/view/490882.htm。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与特征
1.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并不是一种孤立的行为,而是其他社会行为的一种形式或一个方面。
3.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②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③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可分两类:①合法行为。即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由此而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非常广泛。例如,职工的录用、买卖合同的缔结等等。②违法行为。即违反现行法律的行为,既包括作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包括不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可以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两类:严重违法行为,通常指触犯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属于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犯罪以外的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民事法律应受到民事制裁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违反经济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经济法上的责任的,属于经济法的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行政法的违法行为。
http://ke..com/view/143005.htm

6. 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怎么填写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订立合同的目的,也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的义务来实现。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权利是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得以请求另一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合同权利表现为一种请求权,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请求权。因为,请求权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还有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无因管理补偿的请求权、侵权损失赔偿的请求权等;而合同债权本身,除请求权以外,还有处分权、解除权等权能。

3、合同义务是合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为某种给付行为。合同义务主要表现为债务人的给付义务,这是债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相对应的,对一方而言是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即为义务。

5、合同的权利义务分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和法律非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即使未被当事人写入合同,仍然被作为合同的条款成为合同当事人权利或者是义务的一部分。非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确认该义务的承担方。

6、在合同法界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每个合同都有相对独特的法定权利义务的规定。

以买卖合同为例,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权利义务:

7. 合同责任的定义体系

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此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为:将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责任”成为大陆法系定义合同责任物构建合同体系的基点。
而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救济”。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21条第34项对“补救”的解释,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系,当一方违约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从保护债权人(受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这是和大陆从违约方考虑如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救济的权利不会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从而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以“违约补救”为中心,违约形态只是对各种补救手段的行使起辅助性的设定条件和范围的条件。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责任体系的基点是债权人的救济权利。
中国合同法采用“违约责任”这一概念,从上面的分析比较,用“违约救济”来代替“合同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概念侧重于对违约方的不定评价,法律制裁也是从违约方如何被追究来设定的。而中国合同法所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则说明了合同体系已了英美“违约救济”中的思想,已从原来的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向对债权人提供充分救济转变。用“违约救济”更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责任类型和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上的合同责任类型,并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否则债权人得不到救济,这无形中限制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违约救济”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会出现因为现行法所确认的合同责任类型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适应了现代复杂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陆法系上某些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学术界对些颇有争议,若用“违约救济”来替代“合同责任”,则能减少争议的呼声,达到统一,促进交易游园和社会经济的繁荣。

8. 合同担保法规定的几种责任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担保无效后的四种责任模式。这四种责任模式也代表了担保人可能的四种命运。

(1)免责。适用于担保合同由于主债权合同无效而无效,且担保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此时担保人免责。这里的前提是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但在这样的原则下有些国家又允许独立担保合同的存在,即因为和当事人的承诺而产生的将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从属性彻底割裂开来的担保。独立担保来自当事人的约定,这个约定适用于意思自治。但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因此,除了政府对外担保外,我国法律并不承认独立担保。

(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1/3的赔偿责任。这个1/3是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的1/3。这样的处理方法实际上反映出了一种科学的机械主义,其科学性在于大体上使担保人在担保无效以后知道其责任的大致走向,其机械性在于担保人的责任是因过错而产生的。这种合同的前提是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担保人有过错。

(3)担保人承担不超过1/2的赔偿责任。其前提是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自身无效,债权人有过错。

(4)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最重的一种,此时债权人应该无任何过错。实际上当一个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已经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欺诈,这时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责任,即担保责任和无效担保以后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的《担保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民法的特别法,它跨越了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领域。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其中,保证是典型的合同,归属民法中的债权法领域,保证合同是由于当事人有信用的承诺而承担的一种对他人的担保责任。抵押、质押、留置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法领域。定金具有双重特点,既是合同,又是一种物权,其合同是定金合同,其物权是金钱质押。基于担保法在我国整个法律框架中的地位,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我国新颁布的合同法共同架构了担保法的责任体系。

所谓担保责任,即担保人允诺在债务未得到清偿时,担保人依其允诺承担代为履行债务或相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担保责任是产生于担保人对债权的承诺,因此,担保责任在理论上被认为是约定责任。

所谓赔偿责任,是指当担保无效时,担保人因其过错承担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担保可能因欠缺有效条件而无效,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其法律特征有:①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或不生效之时;②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则责任也大,过错小则责任也小。《担保法》对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规定在第5条第2款内,即“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担保无效后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即担保无效以后的赔偿责任。该条是担保法中唯一一条关于无效责任的规定,使得担保人无论担保有效还是无效,都有可能难逃其责,当然有效时的责任是巨大的,无效时的责任可能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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