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机构
㈠ 123458是什么号码,是关于一些爆光民事纠纷所播打的电话吗
12348是法律援来助热自线。
法律援助热线主是法律服务机构接受案件咨询的重要渠道。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拨本地区司法所的法律援助中心电话申请援助。
一、定义: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二、机构介绍: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设有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㈡ 仲裁机构属于哪个部门,可以处理民事纠纷吗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职责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申请
具体包括: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工作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届期满,更换1/3的组成人员。
㈢ 民事纠纷的调节机构有哪些
法院、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局(一般是派出所)
㈣ 民事纠纷案件法律援助!急!!!
法律援助都是吃不上饭的人才能申请。
㈤ 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如何分工
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有权约定管辖。一旦双方约定适用仲裁程序,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俗称“一裁到底”。一般建议选择诉讼程序,虽然法官不能挑选,但法院诉讼程序,不服还可以上诉,而仲裁是一裁到底,没有上诉一说的。而唯一的保障“撤裁之诉”是很严格的,而且只做程序审查,不对实体对错做审查。当然也就谈不上新证据新事实这些机会了。
究其本质,因为法院诉讼程序是默认的,仲裁是双方约定的。那么自愿约定适用该程序,就要后果自负。
仲裁的优点是,一,快捷。法院诉讼程序为了保证判决正确,过程复杂,而且可以上诉,往往旷日持久。二,仲裁员是可以挑选的,而法官不能。三个仲裁员,一方选一个,共同确认一个。理论上,自己挑选的仲裁员更放心,但实际上,风险也很大。
㈥ 什么单位可以介入民事纠纷
您好,民事纠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所谓的自然人就是内个人,而容你说的“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法人“”其他组织“。
法律上的”法人“包括企业(如国企、私企、外企、银行等)、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国家机关、基金会等。”其他组织“是指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合伙企业、银行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等等。——只要从事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上述主体在民法体制下都是平等的,都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但要注意一点,比如分公司等“单位”的民事行为需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才有效。
㈦ 民事纠纷案件中固定资产的评估机构由谁指定
法院决定。
入围了法院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法院适用才能,没有在法院入围的评估机构的出具的评估报告,在法院是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用途使用的。
㈧ 民事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
公安机关。
根据《抄治安管袭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民事纠纷机构扩展阅读
处理方法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㈨ 民事纠纷最好找什么机关处理
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要不就找仲裁机构,实在不行的话就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希望能帮到你
㈩ 民事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存在什么问题怎样解决
当前建立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类调解方式都具有局限性
1、人民调解的局限性。
人民调解范围的局限性,人民调解组织一般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因此调解的范围也局限在同村或者同乡镇。另外,也有很多不便调解的,如干群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等。
2、诉讼调解(又叫法院调解)的局限性。
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以压促调、久调不判的现象。另外,“当事人签收”可以反悔,容易助长当事人在诉讼调解过程中的草率行为,影响调解质量和效率,也容易造成法院人力物力的浪费。
3、行政调解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和完善,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同时缺少相应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在运作上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二)各类调解机制缺乏衔接机制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这三大调解往往是各自为阵,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链接机制,不能真正做到有效联动、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尚待进一步提高
具体到每个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机构、队伍素质、制度建设、物质保障等方面,与保证有效开展工作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人民调解员没有精力和时间;或文化程度、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参差不齐,影响调解的质量和效率等。
二、建立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元化调解机构,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
建立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的,以法院为主导,司法、群团、妇联、乡镇、街道、社区、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他调解组织互动的民事调解中心作为多元化调解组织机构。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在出现民事纠纷,可先将双方当事人引导到多元化调解中心,根据纠纷的具体内容,快速选择能有效解决纠纷的调解方式。调解中心工作人员可以从原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相关组织中选拔,也可以招聘尚未找到工作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中专学毕业生,可以有有偿服务人员,也可以有无偿服务人员,可以有专职人员,也可以有兼职人员,共同从事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二)推动各类调解衔接机制的建立
实现各类调解机制衔接,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必须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各调解机构具体工作中的沟通、协调、配合制度,建立联系指导、情况通报、资源共享、人员经费保障等相关机制。法院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的配合。建立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互动机制,对在调解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联系,赢得工作上的支持,要以法院调解为主体,人民调解为基础,多种调解机构共同联动,以司法、劳动、工会、教育、妇联、公安等部门及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为辅助,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三)健全完善各类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机制的作用
各类调解机制在各自领域中、在调解民事纠纷中的积极意识和重大作用不可否认。因此,从立法、制度、保障等各方面健全和完善各类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调解机制的优势和作用,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调解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的题中之义和重要内容。
人民调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方式,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不断的得到完善和发展,它的便捷性、广泛性、普遍性,在调解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优势和明显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1、注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2、加强对人民调解业务工作的指导
3、依法及时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