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劳动合同
『壹』 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我们不同意要如何应对我们的书面拒绝意见首
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遇员工拒签: 1、如果还想继续留用劳动者,建议与劳动者多加内沟通协商,劳动容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 2、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
劳动合同,变更,拒绝\意见
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遇员工拒签: 1、如果还想继续留用劳动者,建议与劳动者多加沟通协商,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 2、如果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
『贰』 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有何看法,有何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各自的修改建议和意见。欧盟商会在建议书中明确指出,“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上海美国商会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21世纪经济报道》5月11日)
坦率地说,《劳动合同法》(草案)确实存在着立法思路僵化,缺乏灵活性的问题。在社会关系多元化的今天,资本与劳动的结合呈现出复杂的状态,劳动合同关系只是资本与劳动结合的法律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加工承揽,还是全员持股,都是规避劳资纠纷的重要手段。在华的外国商会之所以敢于公开叫板,原因就在于他们可以采取许多替代性选择方案。
在笔者看来,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至少存在下列四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立法的重心不稳。虽然《劳动合同法》着重解决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问题,但由于当事人缺乏契约意识,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没有为劳动者提供签订契约的基本环境和辅助手段,《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并不存在。如果不把立法的重心放在改善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方面,而只是机械地在《劳动合同法》中罗列劳动者的权利和用工单位的义务,那么,法律颁布之后必然会激化矛盾,产生许多不必要的纠纷。通俗地说,既然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那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再多劳动者的权利,也没有实际意义。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首先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必须规定劳动“前合同义务”,为签订劳动合同扫清障碍,确保《劳动合同法》能够贯彻落实。如果不解决劳动合同签订所面临的社会问题,而只在劳动权利义务方面做文章,那么,中国的《劳动合同法》仍然无法跳出传统的窠臼,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其次,政府义务“市场化”现象十分严重。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政府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应当用来提高整个社会的保障水平,通过教育、职业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竞争能力和职业素质。但是改革开放以后,绝大多数地方政府财政主要用来促进经济建设,投资兴建各类企业;更糟糕的是,由于中国的教育成本不断增加,大学毕业生为了尽快收回教育投资,毕业以后纷纷选择待遇较好的企业工作,而那些本来就难以吸引高素质劳动力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政府培训义务的“市场化”,不但导致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而且使得许多用工单位人为地增加了用工成本,降低了市场竞争的能力。《劳动合同法》(草案)不但没有强调政府的义务,特别是在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义务,反而将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政府义务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一来,用工单位当然会表示不满。如果不明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劳动合同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政府的职能,而试图通过法律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平衡关系,必然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
正确的做法是,在《劳动合同法》中专门辟出一章,规定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将政府视为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管理者或者仲裁人,通过强化政府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譬如上岗前培训、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等,实现劳动权利义务的平衡。
第三,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立法上抱残守缺。比如我国温州地区和珠江三角洲许多企业仍然采用计件工资制。《劳动合同法》(草案)过分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而没有注意到这种传统的用工方式,没有采取措施通过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当然,从法律上来说,加工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从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出发,必须在两种合同之间找到共同的法律规范,防止部分加工企业通过改变合同的性质,规避国家现行的法律。
同样道理,在实行全员持股的企业,劳动者的保护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如果因为劳动者同时也是企业的股东,而疏于对其保护,那么,《劳动合同法》就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劳动合同法》(草案)没有触及到此类问题,没有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规范,这就为未来产生问题埋下了伏笔。立法机关应当未雨绸缪,尽可能地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不能顾此失彼,弱化法律的作用。
第四,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基本保障条款,法律重点不突出。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制度就是最低工资制,至于是否签订合同,只是形式上的要求。如果不坚持最低工资制,而只是在合同形式方面做文章,那么,《劳动合同法》毫无意义。
关于是否应该制定最低工资制,学术界确实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制定最低工资制以后,可能会提高用工单位的生产成本,用工单位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就业岗位,而这样一来,又会造成大量的失业人群。其实,企业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契约,它必须受制于整个社会的大契约,如果不能通过最低工资制,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那么,整个社会将处于失衡状态,企业的生存环境就会面临危机。
『叁』 求 解除劳动合同建议
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供参考:
一、还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
如有此想法的话,那就要对公司提出版建议,建议公司改善劳动防护用品,按法规要求配备。如公司改善了条件,达到了你预期的目的,那你就留下来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必竟时间久了也有了一定的人气、感情,且在环境、上下级关系、企业文化等方面都比较顺了。
二、无论公司对劳防用品改善与否都不想在此干了
1、可以提前写份书面的辞职报告,递交公司领导,待公司批准后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有两人种形式:一权是“公司解除”,二是“个人申请解除”。如果你是以个以形式辞职的话,现在是没有失业金(如是城镇户口),如是农村户口的是没有一次情补偿的。
三、办法
就是你自动离职走人,此时单位只能以“公司解除”形式给你办理停保和解聘。之后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社保机构领一次性补偿(失业金)的通知书的话,那就是单位给你替写了辞职报告(而非本人所写),那你就用这点“拿注公司”了。
『肆』 急求两篇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的论文
企业如何面对《劳动合同法》
合易咨询原创 转载请注明
我国《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实施前,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企业解约潮,有些企业一次性解除数百人的劳动合同,甚至有因为《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而企业关闭的现象。如,10月份,深圳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八年的职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与公司签订一到三年的劳动合同。央视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临时人员解聘运动,甚至造成部分节目难以成功录制,靠重播来过渡紧张时期。
各企业在08年前实施大规模的裁员运动,恐怕是担心消失多年的“铁饭碗”再回来。因为新法中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明显放宽,不签的代价明显加大。“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续签时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更须支付两倍的工资报酬。显而易见,华为裁员是为了增加企业用工的灵活性,央视裁员是为了规避同工同酬与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对这些做法笔者既理解也不理解,理解的是,企业希望通过“短期雇用”防止员工没有压力而消极怠工,此举也属无奈之举;不理解的是,“短期雇用”员工工作不积极,企业照样不能随便解除合同,优秀人才要走,企业再不能以期限违约来防止流失。从这个角度讲,解约或者“短期雇用”只是防止了不必要的法律损失,但并没有合理利用法律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而要在既合法又不付出额外代价前提下为企业创造更高价值,只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建议从以下个方面入手:
一、 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了绩效考核制度,让员工明白应该做什么,标准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可以获得更高报酬,做到什么程度将会减少报酬。建立这样一种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系统,使企业优胜劣汰的法则得以延续,使战略目标的实现得到支撑,使优秀的人才得到嘉奖,不胜任的人员浮出水面。这样,虽然《劳动合同法》的机制使人才流动更便利甚至说是零成本流动,但优秀的人才已经得到企业重用,并获得应有的回报,他的离职动机已经减少,“人才流动便利的风险”就这样规避掉了。而对于那些受到惩罚的员工,本不是企业要竭力挽留的人员,即使流失也不会对企业造成成本负担。除此之外,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还可以规避如下几个法律风险:
(一)胜任力举证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法制社会下,“不能胜任”必须有合理理由,绩效考核结果将是成为正式证据。而且对于试用期员工,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绩效考核不及格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样可以避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而且为了体现考核方法与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要完善考核制度,正确运用考核结果。如根据不同工作时期建立不同的具体考核制度:试用期考核;普通年度或月度考核;培训期满考核;调岗考核;医疗期满考核。并完善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等。对绩效不好的员工进行绩效面谈并记录面谈内容,双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工资克扣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不但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谓的足额是指合同约定或者岗位约定工资,而实行绩效考核后可以约定工资的一部分属于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根据职工个人表现进行调整。需要注意的是,此项约定要在合同中标明,表示公司会根据职工本人的工作表现给付工资,而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合法说明职工的工作表现。这样就可以正确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对职工的工作报酬进行合理控制,同样要注意的就是留存证据,绩效考核结果一定要进行签字留存。
(三)同工同酬风险
不管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实施已久的《劳动法》都要求“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时实施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由此可见,只要实施了绩效考核体系,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报酬的支付就会避免同工同酬风险。
二、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合理设置工资结构
宽带薪酬是指压减薪酬等级,拉大等级内薪酬浮动范围,也就是说不再是一岗一薪,确定了岗位仅是确定了层级,层级内部的薪酬差距可达到200%~300%,处于宽带内的薪酬水平高低、增减取决于员工的能力和业绩表现。这样,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中层经理,只要有业绩都可以获得高薪,员工不再沿着公司中唯一的薪酬等级层次垂直往上走,他们在企业中的流动可能是横向的。随着他们获得新的技能,承担新的责任,或者是在原有的岗位上不断改善自己的绩效,就能够获得更高的薪酬。
利用宽带薪酬解决员工不换岗就获得报酬提升的激励作用,同时还可通过改变薪酬结构增强薪酬的激励功能。员工的工资报酬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奖金、分工等部分。基本工资的设置表现了工资的维持功能,维持员工的劳动能力,指员工只要仍在企业中就业就可以获得的固定报酬;绩效工资的设置表现了工资的激励功能,根据员工的努力程度和产出贡献而变化,其他奖金、福利等则根据公司效益的变化而变化,体现了员工共享企业发展的理念。
通过宽带薪酬体系的实施与工资结构的改变不仅可以高限度的发挥薪酬激励功能,同时也能规避劳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试用期运用不当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后,在相同岗位设置不同的职级,职级差距的扩大就可以有效避免在试用期内支付过高的工资报酬。
(二)特殊员工管理风险
特殊员工主要是指医疗期员工,三期女工,工伤等级职工。法律规定,对于此类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内企业需要支付员工基本工资。通过合理设置工资报酬结构,加大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比例,有效的缩小基本工资比例,自然可以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省企业人工成本支出。
(三)工资刚性管理风险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条款,使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但工资设置应属于企业的自主权范围,只有在工资结构上级进行合理设置才能够规避法律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的变更情形:(1)岗变薪变,企业可以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合法调整其岗位;(2)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奖金,奖金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体现,员工特殊贡献的体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3)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调整,对于已完成一定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员工,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工资调整;(4)根据职工工作表现调整,绩效考核可以作为工作表现的法律依据调整其绩效工资。这样通过合理设置工资结构就可以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
面对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除了以上提到的方法来规避法律风险同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员工无法像铁饭碗制度下那样失去工作激情,企业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合法还要有证据。
『伍』 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建议要怎么写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写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可以依据劳动者的平时表现,以及日常的绩效考核为依据进行评价;
2、续签意见,可以选择写同意续签,或者不同意续签;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要求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陆』 劳动合同续签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续来签注意事项如下:源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续签有关事项、自动顺延。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左右,hr应当了解员工意向。先征求员工意见是否续签,协商续签合同事宜,避免不续签的补偿金。三、协商续签合同的期限、报酬、特别约定等,充分沟通。四、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各条款确定后,双方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五、建议:将劳动合同起始期限统一调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统一操作,避免漏签、遗忘,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倍工资或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风险。
『柒』 如何防范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风险建议
一、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thldl.org.cn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约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 实践中,不论是多长,许多企业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 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是有终止时间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除此之外,二者无本质区别,凡是法律对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
『捌』 企业应如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提出建议
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聚集的国家,也就是因为劳动力的过剩,才导致企业在用劳动者时不按正常渠道。导致了许多劳动合同的纠纷。阐述了劳动合同的意义,并从强化劳动合同的期限、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单位用工规范化等方面,论述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有关如何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措施,以期与同仁们商榷、探讨。
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各企业与职工签订了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如何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机制,使劳动合同的管理落到实处,让签订的劳动合同起到真正的作用,是各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利于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常运行,可有效发挥劳动合同制度的激励机制作用,从而达到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1、劳动合同管理的意义
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劳动合同的概念有以下几方面:企业和职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是一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就成为规范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力和义务的依据,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视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签
管理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特别是国有单位,不能简单将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只视为一项手续来履行,而是应该对职工进行认真考核,视考核情况再定续签与否。劳动合同续签就职工本人而言,是一个自我反思、自我总结、自由抉择的机会。如我单位一职工在合同到期后,他经过认真考虑,认为自己已经不适合从事本单位的设计工作,更适合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去从事自己喜欢的项目管理工作;对其他职工而言,有一个监督、评议的机会;对用人单位而言,有一个对所需人才进行重新选择的机会。因此,对平时表现差、出勤不出力、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应予以终止劳动关系,不能因某些原因予以续签。特别是实际用人的部门,不应在提出与职工续签合同后,又以各种理由将该职工推向单位人事部门,让其待岗,这样做老好人的事,在国有企业并不少见,或许他们并不知道,这样做将会给单位造成诸多隐患,且影响其他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3、单位用工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
严禁单位下属各部门私自聘用未办理用工手续的人员,企业用工制度应规范化,以避免形成无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有的部门认为聘用临时工,一方面是好用,另外,还可以避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录用手续,双方就工资问题谈妥后,则万事大吉,非常简单!在实践当中,事实并非如此。由于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双方的劳动关系界定带来了很多麻烦。一旦发生纠纷,单位往往是得不偿失,要投入很多不必要的精力来处理这些事情。
『玖』 劳动合同期满前征询意见书的其他建议怎样填写
劳动合同期满前征询意见书的其他建议,可以填写其他需要补充或者自己需要提高条件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因此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征询意见书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提出合理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拾』 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有怎样的建议是最好的呢
很好,把问题拿出来大家讨论,显示公平与合理。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