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纠纷案例
① 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怎么处理
依据你对案件的叙述和补充,我认为这是个案件是个简单的治安案件。对你和小博的处罚可能是罚款或者拘留,一般针对邻里纠纷,派出所大都采取调解,调解达成的话,不处罚也是可能的,即使调解不成,根据我的办案经验一般也会采取罚款,拘留的可能性不大。 这件事情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拿出诚意来赔礼道歉,毕竟他人的伤害是你们造成的,但是金钱不是衡量诚意的标准,多做自我批评。注意要遵守社会公德,希望垃圾不是你家扔的。邻里还要相处,和谐才是真谛! 如果对方通情达理,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如果对方故意讹诈钱财,就让他去诉讼吧! 至于抢劫不是他说了算的,抢劫是公诉案件,没有足够的证据,公安机关也不能公诉呀!
② 民事纠纷案例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③ 民事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对法院审理的案件,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区分为民事案件、行版政案件、刑事案件权。简单来说,上述三种案件,有以下区别:
1、刑事案件,是指审理犯罪的案件;
2、行政案件,是指审理民告官的案件。
3、民事案件,是指审理私人之间民间争议的案件。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之外,都属于民事案件。具体包括:合同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商业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
④ 民事纠纷案例 急急~~~
如果确来实能确定是她源先动手,那么的话你是属于正当防卫的。如果你把她打成轻伤,而你没有受伤的话,你只需赔偿她部分医疗费就可以了,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如果调解不成,你就让她对你进行民事诉讼好了,其它不用管她,反正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1、如果如你所说,是她先动手,则属于正当防卫。她没有使用凶器,你也没有,则不构成防卫过当问题,你不用负刑事责任。
2、如果调查不清是谁先动手,法院一般会判定为互相欧斗,彼此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她没有轻伤,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
3、如果你负刑事责任的话,就不会有调解了。可见这里你只是应该负民事责任,所以不用被判刑的,请放心..不过如果她做了伤情鉴定,是轻伤以上的话,就不同了。你还是再具体了解一下情况吧。
⑤ 民事纠纷案件
你说的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你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内;
(二)请求容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后老伴与老张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后老伴对老张没有法定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老张不能要求后老伴负责。
2、“儿女也不管”:儿女必须尽赡养老张的义务,儿女不管老张,老张可以将儿女起诉到法院索要赡养费用,而且老张不必到子女住所地法院起诉、而是可以在自己户籍地或常住地法院起诉,肯定会赢,而且如果老张急需用钱,赡养费的官司确实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3、“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可以先找儿女协商,在退休金以外去养老院的费用由女儿均摊。
(2)也可以找所在地居委会调解。
(3)协商、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4、“房子怎么解决?老张把房子卖掉去住养老院?与子女断绝关系如何?”:
(1)父母子女关系无法从法律上断绝: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断绝也只是对老张不利。
(2)房子:属于老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属于老张妻子的遗产,另一半归老张所有。妻子的一半由老张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每人继承八分之一,也就是说,老张总共拥有八分之五。
(3)老张无权自己决定卖掉房子:因为房子的一半3个女儿也有份,房子现在属于老张和3个子女共有的状态,要出卖的话,必须得到3个子女的同意才行。
5、建议:可以与子女协商将房子全部归老张、由子女写下放弃继承的协议并到公证处公证,然后由老张卖房,子女相应份额的房款归老张抵顶一部分赡养费,卖房款用完后养老院的费用,再由儿女均摊。
补充:相关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婚姻法》第十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婚姻法》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6)《婚姻法》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8)《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9)关于老张诉讼时的管辖法院和先予执行的依据:见《民事诉讼法》,因为这不是您要求的,不再列。
⑦ 打架民事纠纷案例
如果复甲在丙家与乙方发生口角,乙方将制甲方打伤,现昏迷不醒,乙方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未成年另过,乙方的家长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现在,甲方家长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要求甲方家长先承担医疗费用,如果甲方家长不承担,乙方家长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先给予执行医疗费。
甲方可以得到医疗、误工、护理、营养、伤残补助等赔偿。
⑧ 民事纠纷案件
你好!
一、车主需要及时联系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报案或者起诉解决。
二、在一般的“高空坠物”赔偿中,若高空坠物砸坏的仅仅是车辆玻璃,那保险公司是肯定不会进行理赔的,因为车辆玻璃在保险公司处必须要购买单独的车辆玻璃损坏险,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如果高空坠物造成的后果中除了玻璃损失外,还有类似于引擎盖等的损坏,那么在车损险理赔中,玻璃损坏的损失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了。
三、车主在碰到被坠物砸伤的情况下,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警方报案,若找不到责任方,才由保险公司来处理。保险公司会派人到现场进行“定损”,主要检查车辆受损原因是否属实、损失的部分是否在可保范围内,最后与修理厂确定修理价格。一般车主一定要购买车损险才能进行“高空坠物”索赔,赔偿损失金额为70%。
⑨ 民事纠纷案件
这个官司可以打,可以当做公益官司来打,但应该有一个过硬的律师以及提供相应的人证就行,因为这个案子是不能有什么物证的。可以参照当年郝劲松打的公益官司。并申请法庭由对方支付诉讼费用,请求公交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但赔不了多少的。
⑩ 民事纠纷案例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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