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协议纠纷
『壹』 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认购书和买卖合同一样
许多开发商为了尽快收集资金,显示自己房屋售出成绩,常用的办法就是与潜在的购房者签订认购书的同时收取一定数额的定金。那么,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商品房认购书有怎样的效力呢?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一般都是对具体的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不做详细规范和约定,骗取定金。保留好定金收据是规避这类风险的重要支撑。
一、商品房认购书有法律效力吗?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以上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背景来看,要签订一份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房认购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开发商已经办妥了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也就是说只要认购书是在该手续办理完之后签订的,即使项目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是有效的;
2、如果没有办妥以上审批手续,那么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融资,甚至有合同欺诈之嫌疑,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严重的还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2)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认购协议的效力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条的规定不是说所有的认购协议只要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就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说,在项目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才有条件将认购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其实是在出于防止开发商跟购房者签订了预约合同后,通过法律允许的规避手法从而达到欺诈购房者、谋取利益的权宜之计,还有待进一步的法律的出台来彻底的解决这类问题。
二、什么是商品房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双方约定在签订认购书后,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为购房人保留房屋,不得自行售于他人。
三、商品房认购书的陷阱有哪些?
由于认购书是由房产商制定的,内容中通常存在以下不利于买房人的陷阱,因此买房人应尽可能地与房产商签订详细的认购书。
一般来讲,认购书有以下陷阱:
1、内容过于简单,仅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价格、交楼日期等;
2、对分摊面积、税费、违约责任、配套设施、装修标准、房地产交付及定金的退还或丧失的条件、物业管理等诸多内容不作规定或者不作详细约定;
3、房产商以隐瞒重要事实,如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进行销售,欺骗购房者,让购房者先签认购书,收取定金,后签预售合同,骗取定金。
四、如何避免商品房认购书纠纷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购书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而不是购房合同的从合同。
如果在认购书中明确设立有定金条款的,由于认购书的性质是预约合同,故认购书的定金应当属于立约定金。
根据《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乙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防止意外,购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据
根据我国《担保法》,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生效条件。若购房者签订认购书并约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实际上却并没有支付定金,此时如果不打算买该房了,卖方也不得按认购书向购房者追讨。
另外,如果签订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已经洽谈,但因认购书未约定的内容协商不成,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双方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很多买房人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前,开发商常要求买房人先签订一份认购书,并交付一部分定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1-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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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怎么解决商品房定金纠纷,何时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
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盛,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案件非常多。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应该返还?是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欲解决这一问题,张付杰律师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说明条款的效力、定金的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情形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有效的处理办法。
一、商品房认购书性质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购书是一种意向书;二是认购书本身即为正式的买卖合同;三是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张付杰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约明部分合同条款,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明确了认购人与开发商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
二、商品房认购书所涉定金性质
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双重性,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等五大类型。张付杰律师认为,认购书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证认购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担保开发商履行认购书中预留商品房义务的作用,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
三、商品房认购书说明条款效力
实践中,大多商品房认购书会在“说明栏”载明: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之前出卖人已向认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出卖人已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选填内容,认购人对上述合同约定条款、选填内容无异议或者类似内容(以下简称说明条款)。法院在判决中,对认购书中说明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不一。张付杰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合同,赋予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谈判磋商其他合同条款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而继续磋商是认购人的一项主要合同权利,而认购书中的说明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认购人及格式条款承诺人对继续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限制,因而说明条款属于限制开发商责任和排除认购人主要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但出于维护交易稳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从该条内容看,格式条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并非必然无效,还必须满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条件。
四、签订认购书后未签正式买卖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处理
张付杰律师多承办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因故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时,基本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有区别的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适用定金罚则无权要求定金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种情形又具体包括:在认购书中没有说明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对说明条款无异议的情形下,认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认购人对说明条款有异议但开发商已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若认购人仍以双方对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内容不能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认购人提出磋商的条款系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且该条款内容不合理的,若当事人双方未就该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据此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退还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情形又包括:在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到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的期限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认购人提出磋商的条款系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且该条款内容合理的,若当事人双方未就该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据此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此外,在认购人对说明条款有异议且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认购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内容不能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提出的理由正当合理的,若认购人由此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
3、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双倍返还
在此类纠纷中,开发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所称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情形,此时应判令开发商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叁』 如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如何处理
一、如何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1、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不同法律性质。“定金”属与担保方式的一种,对于定金的规定《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订金”属于预付性质的款项,一般不适用双倍返还的情形。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的规定可知,“订金”条款不适用双倍返还。
2、如果购房者依照合同约定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定金如何处理?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而法律在这方面尚无明确的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但这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究竟是什么范围,法律并无对此界定。当然笔者认为既然认购书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那么,如果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便最终因部分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也不属于违约,定金不应当收取,应予以返还。但如果双方在签署认购合同时,明确了双方因买卖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定金是否返还的约定可以从其约定。
3、尽量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将来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合同的订立受到影响。操作中可以在订购合同之后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文本。
二、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纠纷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1)“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分析。
一般认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当被实际履行,除非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应当“要求双方按预约订立本约,预约中未列人的非主要条款,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由法院参酌交易惯例以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
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履行内容仅仅在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该签约行为虽然受到预约效力的约束,但毕竟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不仅要体现合同自由原则,而且因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毕竟只是预约,如果预约的效力可以强制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话,实际上其效力与本约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并没有赋予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强制订立本约的效力,而是认为“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出卖人未取得售房资格的情形有二:一是因具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禁止其转让的;二是预售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在商品房预售情形下,出卖方(预售方)预售须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能进行预售,否则对预售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见本书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相关论述)。如果在约定订立预售合同的特定时段,出卖人要求订约,而买受人以出卖人尚未取得预售资格、一旦缔约则有预售合同无效(起诉前出卖人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无效)的风险为由,不愿履行缔约义务的,属于因出卖人原因而不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
(2)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的责任。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对当事人产生的拘束力,表现在创设了当事人的缔约义务,即约定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合同而谈判的义务。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而不是对行为结果的直接确认。但是,何种情况当事人可以不签合同,并无明文规定。实务中法官可结合当事人不愿履行签约义务的具体情形,并结合考察当事人合同的目的综合认定。
因当事人一方原因,违反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确定的签约义务而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当事人应当赔偿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从该条规定看,定金在此处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对信赖利益赔偿额的约定。
2、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
所谓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
房屋买卖合同
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且大量地出现在商品房预售等远期交付的房屋交易活动中。
对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尤其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认购书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出台前,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认为,仅系一种合同意向,对当事人并无多大的拘束力;有的认为,出卖方(预售方)在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其预售商品房的资格尚未取得,按照有关规定并不能预售,采取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形式是一种变相的预售,是一种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规避,因此,该认购协议无效;有的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应承认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规定承认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了定金条款的适用。从其内容分析,该解释认可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作为预约的性质。
1、关于预约
所谓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亦称预备合同;以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也就是正式合同。也就是说,订立预约在当事人间产生的义务为在约定的某一特定时段签订本约。所以,预约是一种暂时性契约,指向的标的为签订本约行为本身,创制了当事人间的缔约义务。
预约的构成,一般来说,需要考察两方面的要件:
(1)预约的形式问题。如果将要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的,“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
(2)预约的确定性问题。“若以预约所建立的缔约义务,并不充分确定,亦无法解释确定预约的内容,则其义务及预约本身均不生效力。”例如,当事人间“我们愿意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的约定,其确定性尚不够充分,因为当事人对于公司的目的、所在地以及法律形态等尚未有合意的存在,仅仅是表达了愿意合作的愿望而已。这种意向,没有具体的履行内容,即使赋予其履行的效力,具体操作上,也因为履行的变数太大,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在何种情况下,预约的确定性为已足?在预约具备本约所有条款情况下,该预约名为预约,实为本约,就没有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必要。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往往难以把握,需要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加以辨别。
2、关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预约性质
具体就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而言,从其目的考察,当事人签约的目的在于为将来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作约定,这在目的上符合预约的基本特征。
(1)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须有确定性。从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上考察,由于预约必须具有确定性,故其应当具备将来要订立的本约中的主要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的预约而言,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位置、面积等);价款计算;订立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限约定。如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够,则只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仅仅是合同意向书而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区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规定突破了预约具备本约内容即构成本约的一般理论,认为即使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具有买卖合同的内容(预约的确定力强度达到本约),但仍不能认为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实质已经是买卖合同。要直接认定以商品房买卖认购书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必须有买受人交付购房款的行为以及出卖人收受购房款的行为。
『肆』 男子西安交85万买房后发现条款不公后拒签 开发商:合同不能改
[摘要]傅先生在西安高新区高新芳华买了间公寓,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发现其中很多条款存在不公,都是免除开发商责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因此拒绝签订合同。
傅先生在西安高新区高新芳华买了间公寓,在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发现其中很多条款存在不公,都是免除开发商责任、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因此拒绝签订合同。
消费者
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 全款购房后拒签合同
2020年11月,市民傅先生看上了位于西安市科技一路高新芳华小区的一套房子,并于11月8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以傅先生妻子的名义签订)。认购协议显示,傅先生所购买的房子折扣后总价85万余元,之后傅先生交纳了全额房款。
几天后,傅先生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部分条款对买方不公平。
如第十二条关于逾期交付责任的约定中,有关于“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该商品房的交付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出卖人在交付延展期内交房的,亦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自交房延展期届满后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
傅先生说,在签订认购协议到交纳购房款之前,销售人员并未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并未对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而这两条约定明显对买方不利。“逾期90天内不算逾期”“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付购房款的1%”的约定相当于免除开发商部分逾期违约责任。
傅先生说,发现这一问题后,他和妻子起初希望更改相关条款,但销售人员说合同是定制的,所有购房者都签订这样的合同,内容不能更改,由于协商未果,他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
可通过优惠补偿 但合同条款无法更改
傅先生提供的售楼部销售人员与其妻子的聊天记录显示,销售人员曾表示“我们的合同是经过房管局备案的,合理合法,不可能存在删减或者改动,如果合同存在无理要求,那么房管局是不可能给我们备案通过的,如果您是因为合同条款拒绝签约,我们要扣20%的违约金。”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这是领导的意思,她只是转达。
傅先生说,明显对买方不公平合同条款不能改,他觉得这就是霸王条款。
此后,傅先生查阅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咨询律师了解很多法律知识。他认为,该合同条款违反《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另外,《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之后,傅先生多次与该项目销售经理沟通协商此事,但均未达成一致。双方多次通话录音显示,该销售经理明确表示合同条款无法更改,但可以通过给一些优惠,并提出在现价基础上98折的方案,傅先生还是没有同意。
傅先生说,他觉得最好的保障还是改合同条款。后来对方提出给补偿的办法,但他觉得对方提供的补偿的金额不能抵御风险,协商中要求适当提高,最终没谈成,只好投诉到行政主管部门,希望修改合同后签约。
相关部门
经认定合同不存在“霸王条款” 可通过司法途径或房管部门解决
12月14日,傅先生通过12315网站以“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为由进行了投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12月16日,傅先生接到辖区工商部门的电话回复。对方称,在傅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条款中并未发现有违反工商法规条款的行为,不存在有霸王条款的情况,建议通过司法途径或房管部门解决。对此,傅先生表示无法接受,他已经向相关部门继续投诉此事。
1月5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涉事项目一位销售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购房者因不满合同条款拒绝签约的情况属实,此事对方也投诉到了工商部门,已经向工商部门进行了说明。针对此事,公司同意给对方全额退款,也通知了当事人,但对方一直未到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律师
如遇霸王条款 买受人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对买受人不公平,买受人可要求开发商修改,即便不修改,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涉及诉讼或仲裁,买受人可要求法院或仲裁委对约定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赵良善说,在房屋交易中,如遇霸王条款,买受人有权要求修改合同条款,如因双方就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致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的,从而开发商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显然对买受人不公平,买受人可通过诉讼渠道,要求法院撤销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当然,如果双方在认购书中已约定房价、房屋基本情况等基本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亦可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赵良善表示,拟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上是房管局提供的制式合同,但是在实际中,开发商在空白处或者在补充条款中会约定大量的霸王条款。对此,买受人完全可以向当地房管局反映,由房管局协调处理。即使开发商未对霸王条款予以修改,如涉及诉讼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委依然会认定开发商约定的霸王条款无效。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
『伍』 房产买卖纠纷,交了全款了,开发商不签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办
解答请见下述转载的内容,你的情况属于第三种情况,通过起诉至法院直接将内部认购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
因开发商违约的,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者可以解除合同后要求赔偿损失(本金、利息、与市场房价的差额)并可要求不超过已支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房屋内部认购协议之法律效力分析
徐文龙
部分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可能通过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惠认购表以及诚意金合同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促销行为,部分购房者觉得能够在节省一部分购房款的同时,买到理想的房屋,于是,在没有进行深入思考与对开发商进行认真考察的情况下,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优惠认购协议或者诚意金协议。但是,这几种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打着“内部认购”的旗号向购房者发出优惠认购商品房的意思表示,希望购房者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如果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还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那么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是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销售的,购房者的权益收到侵害时,开发商是要承担责任。
在购房者明知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而与其签订内部认购协议时,由于该协议内容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之规定,该协议应该被认定无效。在购房者与开发商因该协议发生纠纷时,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且其购房目的将无法实现。
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者与其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虽然可能被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但购房者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却故意隐瞒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依然推行内部认购的销售方式,与购房者签订内部认购协议。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认可该内部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因开发商的原因,而最终导致购房者与其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是该认购协议内容完备且具备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认定该认购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以维护购房者的购房权益。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况,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时,其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之规定,可以认定该内部认购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陆』 买房交了定金签了认购协议网签后因第三方与甲方纠纷法院查封房子合法吗
法院查封是合法的。
因为虽然买卖双方签订了协议,支付了购房定金,合回同也是合法有效的答。
但是,房屋没有过户,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卖房人所有,卖房人有债务纠纷,卖房人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卖房人的房屋。
卖房人在没有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卖房,属于逃避债务,债权人及时申请法院查封,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绝对会支持的。
所以,法院查封房屋是对的。
『柒』 你被延期交房了吗 法官教你降低买房风险
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定金可能拿不回,小区配套设施跟当初宣传不一样,你曾遇过这些烦心事吗?今(27)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尽管今年该院审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比去年略有下降,但案件争议类型更趋多样化。市民该如何避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现状:纠纷案件数下降 新型争议增多
据悉,截至12月26日,重庆一中院今年审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875件,相较2015年的1691件、2014年的2439件,数量上逐年略有下降。
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方剑磊介绍,今年纠纷案件的双方争议主要围绕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展开,同时伴有一些新的争议。
比如购房者要求开发商限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按广告宣传内容完善配套设施或赔偿损失;因违法超建、面积“缩水”、隐瞒相关信息等行为,导致房屋不符合约定,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因价格变动,购房者反悔等等。
原因:延期交房宣传不实等五大主因
为何会产生这些纠纷?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对房屋的配套设施宣传不实、房价起伏和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者中途违约、房屋质量有瑕疵等五个方面是主要原因。
方剑磊分析,由于开发房地产周期较长,不确定因素多,部分开发商资金链紧张,进而导致部分延期交房的纠纷。此外,部分开发商为了取得更好的销售业绩,在宣传广告中夸大小区的绿化、配套设施等内容,但实际交付时又无法达到预期的宣传效果。
方剑磊表示,房屋买卖从签订合同到实际履行,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当市场变化引起房地产交易价格下跌时,部分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往往不愿继续履行支付剩余购房款等合同义务,也会引发纠纷。
提醒:签订购房合同多留个心眼儿
市民在购房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一中院民四庭副庭长方剑磊建议,市民在购房前,应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初步的预估和判断,并提前了解相关政策规定、首付比例及个人征信情况,避免房价波动或政策调控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签合同时,要注意交房时间、办证时间、交房条件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条件等。
此外,一中院民四庭法官陈娅梅提醒,对购房者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以及补充协议等内容也很重要。市民需认真查阅合同示范文本与补充协议是否一致,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如果产生纠纷,市民在起诉请求开发商承担质量整改责任时,一定要完成接房手续,并依据买卖合同条款提出整改意见。否则,将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败诉风险。
同时,应尽量保留与开发商在交接房、验房、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等进行交涉时的书面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在诉讼中对购房者完成举证义务将起到一定作用。
案例:签了认购书却对正式合同有分歧 消费者拿回定金
2013年10月,尹某向天氏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此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尹某认购该公司开发的某物业单位,如未能在协议约定期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不履行本协议,尹某无权收回所交定金。
在协议约定期限前,尹某准备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合同违约金、逾期办证等条款与该公司发生分歧,协商未果未签订合同。此后,尹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此前签订的认购书,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天氏公司没有证明尹某之前已知晓的正式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故认定双方在认购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了磋商,履行了各自权利义务,均无违约行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故判定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天氏公司依法应将定金2万元返还尹某。
法官说法:
《认购协议书》作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进行磋商的产物,其性质属于预约合同,独立有效。因该协议一般为格式合同,故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作出对提供合同一方不利的解释。
以本案为例,尹某依照《认购协议书》履行的合同义务符合对其有利的合同条款之约定时,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不能订立,则购房者主张返还定金应予支持。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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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请问购房意向书是什么,如何处理购房定金纠纷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如果发生定金纠纷,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处理:一、如因开发商原因致双方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开发商将约定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等,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二、如因购房者原因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例如购房者放弃购买约定房屋等,购房者将损失定金;三、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经购房者与开发商协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无法达成一致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交纳的定金;四、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出现定金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按《认购书》中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玖』 清河湾购房纠纷申诉联名信 申 诉 人:辛集清河湾签订认购协议的广大群众 被诉单位:石家庄融晟金
这个问题很简单,开发商因为自己的过错扯皮,希望你找当地建管局投诉,政府部门一般不会包匹开发商,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起诉开发商,开发商违约需要付违约金。请采纳
『拾』 规避定金纠纷,教你分清定金、订金、预付款
在房产买卖当中,购房者先付一部分款项的现象十分普遍,但也正是这部分款项经常引起纠纷。“定金”、“订金”、“预付款”傻傻分不清楚可要吃大亏,究竟哪种可以反悔可以拿回?
定金在房地产买卖中不超过房产总价的20%,甚至多数情况下仅占1%-5%。如果买方违约,定金归卖方所有,卖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在房产价格上涨期间,卖方无故涨价,俗称跳价,宁可双倍返还定金也不愿意出售房产,此时买方因注意将定金约定的高些,这样可以防止卖方跳价。如果买家拿不准有可能毁约,那就把定金定低一些,因为定金拿不回。
订金是买卖双方达成初步协议之后,签署正式合同之前,买家交付的一部分款项,即取得了此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具有违约赔偿的性质,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买卖不成则退回订金。
预付款是在订立买卖合同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费用,如果合同正常履行,这部分费用成为总价款的一部分。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还。
意向金则有中介介入。买方有意购买房产的,交付意向金给居间方,然后居间方将意向金交付给卖方后转为定金。在居间方将款项交付给卖方之前,仍可以反悔。
所以规避定金纠纷首先要了解以上定义,买房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交付,也小心被卖方或中介忽悠。此外还有一些规避纠纷的方法。
一、最好直接跳过定金流程
其实交纳定金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跳过定金交易流程也可以顺利签订购房协议。因此,直接签订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的三方协议,这样能够避免因为定金原因造成的纠纷。
二、如果犹豫定金数额不要过多
作为二手房交易的定金,金额方面不需要过多。一旦出现违约现象,定金即使不退还,自己的损失也能相对少一些。
三、定金合同要写清
在定金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好正式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限、违约行为的处理方法。如果没能在规定时间签好购房合同,定金应该怎么处理等具体细节。
四、不妨签订认购协议
购房者最好签订认购协议。相对于定金合同来说,认购协议的条款更灵活,也较容易修改。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可以尽量将内容偏向于自己,这样能避免不少对自己不利的条款,最大程度的保障了自身利益。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9-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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