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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基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08 05:28:45

㈠ 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维权

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1)农村地基纠纷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程序: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㈡ 农村邻里宅基地边界因盖房划分产生纠纷

属于相邻权纠纷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纠纷。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㈢ 农村宅基地纠纷村委会不给解决而国土资源局也不管该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形式维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4、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农村地基纠纷扩展阅读

本报讯 因不服政府对自己与邻居之间共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家住门头沟区的村民李某梅将门头沟区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双双告上了法庭,前天下午,四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出庭应诉。

当天的庭审虽然有市法制办的干部以及区政府的区长,但因为发生纠纷的村民作为第三人也同时出庭,庭审中,两家人情绪激动,让这场行政诉讼有了民事官司的“热闹”,审判长吴在存不得不数次引导原告和第三人合理发言。

原告李某梅诉称,1994年8月27日,本案的第三人,也就是其丈夫安某,购买了位于门头沟雁翅镇雁翅村的五间房屋,后由于房子东侧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与邻居李某芝发生争议。

庭上,除了《买房契约》,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1949年的老房契,以证明自己所卖房屋四至包含在老房契记载的范围内。

与原告发生争议的邻居李某芝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她对原告提交的老房契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称涉诉房屋是其祖产,一直居住至今。

2015年,门头沟区政府出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原告李某梅与第三人李某芝共有,李某梅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作出维持门头沟区政府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李某梅要求撤销这两份《决定书》。

被告门头沟区政府答辩认为,根据房屋档案记载,1949年该院落的大门位于现南房中最东侧房间位置,争议宅基地位于大门的东侧,并不在老房契载明的四至范围内。另外,老房契所载明的房屋已改变,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也发生了改变,不属于原告所述归其所有的情况。综上,被告请求维持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北京市政府答辩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梅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安某与原告意见相同。第三人李某芝与被告门头沟区政府意见和北京市政府意见一致。

昨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庭后,被告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在法院的谈话室进一步与原告及第三人进行了沟通,希望这起诉讼能有一个让原告方和第三人都满意的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网—宅基地认定纠纷市、区政府同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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