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案例
①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② 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只要合同签订合法有效,法院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判决。诉讼费用按责任比例确定。
③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没明白 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按照案例中应该是资金周转困难
当事人一方明版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权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 应该是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吧 按照约定 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三 乙
因为没有交付 不可抗力当然由乙公司负责
四 能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使用
空调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 并非乙公司过错 所以丙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不能拒绝付款
五 有效 没有证明无效或者待定的事由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④ 合同纠纷案例
1.甲可以复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制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
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
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
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
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⑤ 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⑥ 合同法违约责任案例
个人认为:1.百货公司没有构成违约。因为首先百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收版到货物后十日内已交权付货款,其次百货公司拒绝接货也是正当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是以交付为依据的,而合同中约定是送货上门,所以在该货物进到仓库之前都为工厂承担风险。
2.不承担违约责任。
⑦ 合同纠纷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为合同对甲履行时间的约定有效,甲有权按合同约定履行。2.甲,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乙交付承运人即视为完成交付。3.丙,购买运输途中货物的,灭失风险由购买人承担。4.不当得利,应当返还。5.不能,已过检验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对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
⑧ 合同陷阱举几个例子
眼下,明目张胆的“霸王条款”已为千夫所指,而“温柔一刀”的“合同陷阱”却往往不为人们所注目。譬如“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区区几个字,就埋下延迟交房的祸根;“消费满200元,送50元抵用券”的证券在使用时才发觉有附设的条件“每次限用抵用券1张”……如今,在经济生活中,还有多少合同陷阱亟待填平?
与“霸王合同”的制订者凭借强势地位,单方面提供格式条款,为自己设置不合理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做法不同,“合同陷阱”的厉害在于精心“下套”,在不知不觉中坑人。“霸王”条款是明的,合同陷阱是暗的“温柔一刀”。
在对消协、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采访中,记者发现,以下诸领域合同埋设陷阱的情况尤显突出。在以房地产业为代表的卖方市场行业问题不少。尽管政府已强制使用房屋预销售合同标准文本,由于合同中的选择性条款、附件内容完全由卖方市场中的开发商控制,如今的房地产业已成陷阱最多的交易领域。统计显示,在2004年全国的房地产投诉中,合同纠纷占到38%,这些纠纷均与设置陷阱、霸王条款有关。在绝大多数房屋预、销售合同的补充协议或附件中都有这样的约定:“因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延期交房”,开放商不承担迟延责任。究竟哪些属于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对这一外延很大的概念,开发商往往不作具体界定,而是预先埋下一个“大坑”,等到需要时,将“施工单位工期延误”、“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等等因素都埋入其中。本该由开发商承担的经营风险统统被转嫁到购房人头上。
电讯消费中的陷阱比比皆是。对于许多手机用户来说,“免费服务”是个诱人的字眼,殊不知天上掉下的“馅饼”背后往往还有一个绳套在等待。譬如一项叫做“理财通”的短信服务,在免费使用一段时间后,信息提供方或以一个短信询问、或登一个声明,如果用户不明确表示反对,就以用户“默认”为由,开始有偿服务,每月从用户的账单上扣钱。徐先生家的宽带上网是有限包月,合同约定二、三月份可以无限上网,但他拿到账单却发现二月份上网还是收了费。服务提供方的解释是,合同上的时间指的是结算月,与自然月不一致,而现在改为自然月计费了。反正当时合同也没具体写明,解释权就归电信部门了,总之收费有理,你得掏钱。至于一些让人觉得“经济”得不行的话费套餐,每月的钱究竟是怎么花掉的,没有多少人能搞清楚。想换别的?
没门!因为合同有约,使用不满一年不得转换,当然,这一约束条文在签订合同时是一定不提醒你注意的。
房贷是银行的产品,银行已从贷款人头上收取了利息作为经营成本与利润,但却仍要贷款人掏腰包替它的房贷产品买保险。在信用卡使用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信用卡来说,张小姐在2005年1月刷卡消费39771.52元,由于记错了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分多次共计还款39771.28元。
后来的账单令她大跌眼镜:因为少还了0.24元,得付853元的利息。
某银行的解释是:最新的国际信用卡章程已将原来只对欠款部分收取利息,改为对消费款全部从消费发生日起,每日收取万分之五的利息。这等于说,在计息问题上,差一分钱没还与所有的钱没还一个样。银行就这么牛气,给你几分刷卡的快感,也随时让你尝尝掉进“陷阱”里的滋味。
以各式中介、影楼为代表的部分信息或技术优势行业因为消费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不掉进坑里很难发现“陷阱”。严先生在拍结婚照前,特地多了个心眼,要求影楼书面承诺“拍一套送5张”,最终却发现赠送的只有照片,要底片的话还得另外付钱。影楼说了,“送5张”并没说要送底片呀,那是你一厢情愿的理解啦。
也许,以上所列的“陷阱”领域只是挂一漏万。还有很多领域,特别是非经常性消费领域,消费者因为相关信息积累少,处于相对弱势,一不留神,甚至是留了个心眼,最后还是成了“掉进套子里的人”。
(据新华社上海3月15日电)
新华社记者徐寿松 俞丽虹
⑨ 合同法案例
根据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版的除外。在本案中,权由于乙公司冷库已满,提前接收蜜桔会导致蜜桔腐烂,损害乙公司利益,因此有权拒绝果农甲的提前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显然蜜桔腐烂是在甲向乙交付之前。同时,乙公司作为买受人在拒绝接受时的保管义务在此时并不能成立,因此,果农甲的损失由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