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判决
① 如何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讼
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还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皖都有管辖权。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铁路法》第58条、《民用航空法》第157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2008年《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项下列举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7个第四级案由。考虑到这些纠纷类型不仅仅侵害人格权,往往还侵害了财产权,加之《侵权责任法》已经将相关侵权责任类型化,故修改后的《规定》删去了这7个第四级案由,将其分别归于后续的案由体系中。
长期以来,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考虑有二:一是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损害赔偿”只是承担侵权责任方式的一种方式,单就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除了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多种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显然不能涵盖以上各种责任方式;二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之“人身”二字,易与‘‘人格权、身份权”的上位概念“人身权”之“人身”二字相混淆。今后的审判实践中,从规范民事审判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科学性、准确性出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还有,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② 健康权纠纷判决书赔偿应该怎么 赔偿
一般民事赔偿的原则是救济、填平原则,意思就是你有多少损失就给多少赔偿,因此赔偿数额需要看你的具体损失,比如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人员的费用等。除此之外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③ 健康权纠纷法院调解与判决的区别
健康证 或者是职业病证明 法院调解双方 协商 没有达成一致 开始上诉最后法院审理判决
④ 什么叫健康权纠纷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版纷。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权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4)健康权纠纷判决扩展阅读:
健康权指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人人能够尽可能健康。这些条件包括确保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适足的住房和有营养的食物。健康权不是指身体健康的权利。
健康权载于诸多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以及世界各地的国家宪法。
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健康权
⑤ 健康权纠纷判决书上注(三十日内付清,十五日可上诉),请问申请强制执行是拿到判决书后多少天
判决书十五天内如果双方都不上诉就生效
拿到判决书三十日(因为规定了履行期限,要履行期限到期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对方不主动支付相关款项,就可以拿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⑥ 健康权纠纷被告人不拿钱可以判刑吗
健康权纠纷,被告人不拿钱,能否判刑,这要取决于侵犯健康权的行为的违法严重版程度。权
如果只是普通的侵权纠纷,则属于民事纠纷,不管被告是否进行赔偿,被告都不会被判刑。如被告故意伤害原告,只是导致原告受轻微伤,此时,被告并不触犯刑法。
但若是侵犯健康权的程度,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如被告故意打原告,致使原告受重伤。此时,被告触犯了故意伤害罪,不管他是否赔偿,都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⑦ 健康纠纷权案子
1、不管是你自己去还是请律师:公安局都不会将你的笔录原件给你或是给你的律师。只版能说,是权律师的话可以凭证件和委托书经公安局同意后查阅或复制笔录,拿到复印件。如果不请律师个人去查,很可能不让查。
2、但你的案子已经起诉到法院,你不请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向公安局调取笔录,调取后你可以在法庭上查看。
3、【如果我败诉.那我是否要承担行政处罚或其他责任】:
(1)如果是轻伤及以上的刑事案件:法院可以判决确定你是否要负刑事责任、要赔偿对方的损失及数额);如果仅是民事案件,你败诉法院只会判决让你赔偿原告的民事损失。
(2)至于是否会有行政处罚:应是由公安机关作出的,法院不管。但在法院败诉,能说明你有过错、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权,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公安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实践一般不是特别严重的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
⑧ 健康权纠纷被告怎样才能胜诉
健康权纠纷,想要胜诉的话要找一个合理的律师。由他来帮你进行诉讼,这种情况应该先让律师帮你分析一下是否能胜诉。
⑨ 健康权纠纷双方协调不行的,法院会怎么判
生命权和健康权有很多层面,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很多内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应该包括心理上的健康吧。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也很多侵犯方式,有犯罪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强奸、猥亵、拘禁、。。。。等等;
还有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侵犯方式:殴打、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搜查身体。。。。等等;还有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乘坐公交车在车上受伤、做电梯被困。。。等等。
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把侵犯人身权利作为违法细则的独立部分,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财产权利等相区分。
有些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解决的,比如因纠纷引起轻伤伤害案件,就可以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的,可以免予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9条也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可以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予处罚。至于民事侵权,是不可以接受刑事处罚的,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有赔偿的义务。
比如你走路时,不小心把别人撞倒,造成严重伤害甚至死亡,你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但需要赔偿,刑法中还规定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形,你客观上侵犯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但不用负刑事责任,
再比如交通事故中,你是汽车,对方是摩托车,对方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你没事他死了,也不需要你负刑事责任,甚至不需要对你做任何处罚,但法院仍然需要你支付一定道义上的赔偿。
所以要看具体情况而言
望采纳。
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健康权纠纷怎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依法赔偿】
案例1
国家赔偿法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作为
案例2
具体行政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条件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具有选择的权利
案例4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5
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侵害期待的财产利益,不属于造成财产损害
案例7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案例8
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9
内设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资格
案例10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该组织或者个人与相对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抵销委托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11
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情形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第十条【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12
共同被告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被告之间可根据内部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案例13
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案例14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刑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5
再审判决撤销部分罪的,对此部分罪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案例16
逮捕或者拘留的,若案件被依法撤销,无论撤销的理由如何,当事人都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案例17
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属于国家赔偿免责条款
案例18
公民故意伪造的免责,要求公民主观上有欺骗的目的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刑事赔偿请求人】
案例19
案外人财产被非法扣押的,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20
在监管范围内,利用职权造成被监管人人身损害的,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21
再审之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认定有罪,二审法院又改判无罪的,按照再审改判无罪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案例22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情形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案例23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赔偿的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
案例24
申请人的财产被转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5
《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6
因重大误解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7
侵害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8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案例29
因自然损耗,未投入实际使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例30
拍卖价格明显低于真实价值的,应该给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案例31
原审判决的执行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不属于对判决的执行错误,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
案例32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诉讼费用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案例33
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国家赔偿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附录
综合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199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