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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反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09 12:54:28

⑴ 国际经济法中的逾期违反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不知道你问的来是不是,预期违源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而逾期的含义是,超过规定的时限,逾期违约的含义我理解是超过合同所约定履行义务的时间而造成违约的情形。

⑵ 商法名词解释:根本违反合同,先例约束力原则,预期违约

根本违反合同 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这就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关于根本违约的规定。第70条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如买方有权采取撤销合同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降低价款、请求损害赔偿等
先例约束力原则 [编辑本段]概念十九世纪上半叶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原则”(Rule of Precedent)是指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否则,就谈不上判例法。这种先例约束力原则,对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同样适用。[编辑本段]内容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
a. 上议院(HouseofLord)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过去,上议院本身也要受它所作出的先例的约束,但1966年枢密大臣宣布,以后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使上议院可以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变它以前所作出的先例。
b. 上诉法院(Court of Adpeal)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上诉法院本身也有约束力。
c. 高级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e)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binding effect),对高级法院的其他各庭以及王冠法院(CrownCourt)也有很大的说服力(persuasiveeffect)。必须指出的是,即使是具有先例约束力的高级法院的判决,也并不是整个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英国高级法院的判决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的理由时所阐述的与该判决有关的英国法律规则。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只有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才能构成先例,才具有判例法的约束力。[编辑本段]补遗2009年10月1日上议院(House of Lord)正式被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Kingdom)取代。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
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特征: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 。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为补偿原则,依据合同法的规定: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并可申请法院、仲裁机关适当增加、减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赔偿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⑶ 预期违约可要求对方提前担责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并可申请法院、仲裁机关适当增加、减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版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权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⑷ 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应该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的可能性或者一方明确合同到期将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就叫与其违反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

⑸ 如何理解“预期重大违约”

预期违复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制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而重大预期违约就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⑹ 在合同法里如何解释"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就是指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提前主张违约责任

⑺ 违约与违反合同是一回事吗,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划分

您好,
一、违约与违反合同是一回事吗
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二、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如何划分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按照违约行为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是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二米五布料,商店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装,二米三布料不够置装用,商店构成根本违约,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分米,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违约。
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当事人能够履行合同却无正当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迟延履行。
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按照违约行为是否造成侵权损害,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例如,债务人给付的机电产品存在漏电缺陷,导致债权人中电死亡,即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种瑕疵履行,故将与其对应的其它瑕疵履行称为一般瑕疵履行。
4、债务人履行迟延和债权人受领迟延按照迟延履行的主体,可分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履行和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为债务人履行迟延。债权人超逾履行期受领的,为债权人受领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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