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有歧义
A. 劳动合同中歧义条款怎么办
您好,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B. 看看合同有什么不足或者问题语句歧义或者约定不明确等等
你好!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多要2份合同原件想干什么?甲乙双方没有电话,咋个联系?乙方权利少义务多,甲方权利多义务少,有失公平。
打字不易,采纳哦!
C. 合同中加入下列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歧义
是不是投保由乙方决定,在合同中的规定,只要一方同意就具有效力,不同意的,可以删除该条,如果对方非要同意,就属于格式条款,还是无效。
D. 请问有条法律是说条款式合同有歧义,产生的后果由出条款者承担
合同条款有歧义的话一般法院会做不利于提供合同方的解释,律师费用是可以协商的,不是固定模式,你可说的那叫风险代理。
E. 合同有歧义 甲乙双方解释不同 该怎样处理
1、如果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有歧义,甲乙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解释不同,专应当按照合同法属的规定进行处理。
2、《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F. 如何解释有歧义的合同条款
第一,以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第二,以合同条款的上下文义进行解释;
第三,以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第四,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第五,如果是格式文本,那么对提供文本一方做不利解释。
G. 调解协议条款有歧义怎么办
请告知
1、双方的法律关系
2、具体有歧义的条款内容
3、双方是否就发生争议后如何处理做具体约定
请在我回答后的追问中继续描述详细情况,才能帮您做下一步判断。
H. 求因为写合同书时话语使用不当导致歧义,从而产生合同纠纷的案例,古今中外都可以。
1、倪先生委托一家代理公司注册个短信实名,但由于其中一个未能注册成功,使得双方在注册费用结算问题上产生分歧并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注册人倪先生要求代理公司全额退款的请求。
2006年8月31日,倪先生与上海迎众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实名服务合同》,约定由迎众公司为倪先生提供包括罗孚汽车、福特汽车、美洲豹、法拉利、第1财经在内的5项短信实名注册服务,注册年限10年,注册费共计3.5万元。
合同签订后,迎众公司为倪先生向北京锋众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但“福特汽车”未能注册成功。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曾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倪先生为此向迎众公司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倪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先生和迎众公司之间的注册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在合同约定注册的5项短信实名中,仅“福特汽车”一项未能被注册,迎众公司应当向倪先生退还该项注册费5000元。倪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5个短信实名有独自的注册费,其中一个未注册成功并不影响其他短信实名的功效,倪先生上诉认为5个短信实名不可分割的理由不能成立。合同虽约定“如注册不成功,全额退款”,但双方对此约定的理解有分歧,根据5个短信实名有各自的注册费、可以分开的情况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条款应理解为未注册成功的,退还未注册的短信实名的全额费用,而非合同约定的所有短信实名的费用,因此倪先生以迎众公司未注册成功其中一个短信实名为由要求退还合同全部金额,法院难以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0万元人民币;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条款规定:自燃、明火烘烤、故障、人工直接供油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996年1月7日,原告驾驶车辆在大连开发区发生火灾,车辆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为“自燃”,对自燃的解释依据公安部消防局编写的《防火手册》,解释为:“凡不需要外界明火作用,而是由于物质本身的化学变化,或受外界温、湿度的影响,发热并积热不散达到其燃点而引起的自行燃烧”。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被告通知原告拒绝赔偿,认为是自燃,属于保险合同当中规定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银发(1995)144号文件”,对“自燃”的解释为:“自燃:保险车辆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险车辆损失”。[1]本案对“自燃”术语的定义属于典型的不同部门对术语所作解释不同,两者的内涵与外延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对“自燃”解释的外延小于消防部门对“自燃”解释的外延,其内涵较小,仅限于保险车辆的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几种情况。
3:2003年9月9日,被保险人文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30000元。2004年6月,文某在打篮球过程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初步推断为“猝死”,但未进行病理学解剖查明死因。文某家属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下达拒赔(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属疾病死亡”,予以拒赔。文某家属不服,于2005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按合同支付保险金。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大辞海(法学卷)》和《现代汉语词典》对“猝死”的解释,“猝死,亦称‘急死’,指外表似乎健康的人突然发生的非暴力死亡。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些外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有时也可以在没有外因的情况下死去。通常将急性发病后二十四小时内的死亡称为猝死。猝死易被怀疑为暴力死,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本案因被告主观认为“猝死”就是自然死亡,属于身体疾病,非意外伤害,故未组织进行尸体检验,下达拒赔通知。而原告认为,“猝死”并不必然得出一定属于身体疾病的结论,文某是在体育运动中突然死亡,不能排除意外伤害的可能,依据“猝死”的解释,应及时进行尸体检验,查明死因,被告未履行必要的勘查、检验义务,应当承担责任。[2]本案属于对术语同一解释的不同理解,因该解释存在两种以上情况,即正常情况下属于非暴力死亡,但也可能属于暴力死亡,故应及时组织尸体检验。在尸体已火化无法检验的情况下,法官如何作出合理推断,将导致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
4、2006年10月13日,朱某与某酒店签订婚宴服务合同,2007年1月16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婚宴的规格、数量、价格、菜品等,其中约定一道菜为“基围虾”。2007年1月20日婚宴如期举行,但在上“基围虾”时,客人当中有人提出质疑,说上的不是“基围虾”而是价格低得多的沙虾,认为朱某为省钱竞糊弄人。朱某当即找酒店交涉,酒店管理人员承诺会减去相应费用。婚宴后朱某及家人找到酒店,要求妥善解决问题,但酒店声明沙虾就是基围虾,不存在消费欺诈问题,不同意减少费用。朱某一气之下,拒绝支付余款。酒店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支付余款。朱某提出反诉,认为酒店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双倍返还基围虾款。本案属于术语的书本解释与现实生活的理解不同,原告提供的书籍中有“刀额新对虾,俗称基围虾、沙虾”等相关内容,但根据南京本地生活习惯和水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南京市民所称的基围虾和沙虾是两种不同品种的对虾,其口味、价格等均有很大的区别,朱某婚宴所订的基围虾应是南京市民普遍认为的基围虾,而非书本上所说的基围虾
I. 建筑工程合同条款有歧义的问题
我的理解不扣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的解释,非投标人原因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业主要求在超出合同规定时间后 继续合作了8个月。这八个月里是不含你们3个月合同期的,我是这样理解的,希望能帮助到你。
J. 合同产生歧义了
按照证据推断原则,应是:没有户口。
条款的书写方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理解空户的确切内涵。
事实上,国家严禁户房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