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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协议

发布时间: 2021-01-09 23:36:20

1. 离婚协议孩子探视权多少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
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
。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
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2. 离婚孩子探视权协议应该怎么写

双方自行约定,没有法律规定。
探视时间,每周还是每个月探视一次。
每次探视多长时间。
是否可以领到走。
是否与子女可以短时间居住

3. 女方要求离婚,只要对孩子的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女方要求离婚,只要对孩子的探视权,那么可以写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女方拥有定期对孩子的探视权。

关于离婚协议。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子女抚育费至18周岁以后?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归属财产属无权处分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4. 女方只要儿子的探视权。女方协议书怎么写

女方要求离婚,只要对孩子的探视权,那么可以写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女方拥有定期对孩子的探视权。
关于离婚协议。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子女抚育费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归属财产属无权处分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5. 协议离婚时怎样约定孩子探视权

《婚姻法》规定离来婚自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那么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情况:1.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规定,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影响消除后父或母要求继续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2.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于这种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是无权任意约定和处置的。3.探望权的具体内容约定应明确点。在实务中,有许多协议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在协议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可以在这方面多些具体的内容。比如双方可以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6. 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是如何约定和处理的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回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答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十周岁以上了,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7. 离婚后探视权协议怎么写

【婚姻法抄】第三十八条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8. 对孩子的探视权要写在协议里吗

一、什么是探视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 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对孩子的探视权要写在协议里吗
这个是没有强制性要求一定要展示在离婚协议书上的。如果没有特意约定排除,默认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有探视权。不需要特别约定。
离婚协议书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因此,你必须十分重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视的约定:
双方婚生女xx(1999年4月3日出生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十点到女方处接小华,在次日周日下午六点前将xx送回。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上面案例中的约定,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比如,以上案例中男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女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男方一气之下利用探视机会将小华带走,女方即使报警,警署也不好处理,居委会不能起到关键作用。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协议中再约定男方将子女带出女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在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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