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挂靠被侵权

挂靠被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1-10 03:32:25

『壹』 挂靠的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机动车侵权可以以向如下对象主张,索赔:
1、由汽车的版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权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适用人承担,所有人在过错范围内分担。
2、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则由用人单位承担。
3、盗窃抢夺的机动车或报废车,则由实际使用人承担或购买人和出售人承担
4、挂靠车辆,由所有人和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参照转承责任),挂靠单位垫付后可以向过错方追偿。
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次你弟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不是全部责任,具体情况要结合事实,也许是80%,70%,60%,在根据具体的损失费用确定你弟弟要承担的赔偿数额(侵权责任法就是要求过错方承担责任)。

『贰』 民诉法解释关于关于挂靠关系侵权被告怎么列能仅诉挂靠公司吗

根据最高抄法的司法解释,挂靠集体企业的当事人,可以列直接侵害行为人和挂靠集体企业为共同被告。这就是说单独起诉直接侵害行为人是可以的,列挂靠的企业为共同被告也是可以的,但不能只列挂靠企业为被告。因为挂靠企业并没有直接实施侵害行为,其与行为人之间是特殊的挂靠关系而不是直接隶属关系,因此,其承担责任应该是在直接行为人的责任基础之上,因此,是不能单独成为被告的。

『叁』 挂靠,租赁是共同侵权吗

挂靠是挂靠,租赁是租赁,不然混为一谈,融资租赁是主要目的,挂靠是手段

『肆』 企业挂靠他人名称是否侵权

【案情】 长虹水泥厂是当地一家著名企业。前不久该厂屡屡发现:在许多城镇中,无论是灯箱广告、横幅广告,还是以其他形式表现的广告中,都出现了一个名称“长虹水泥厂广厦粉磨站”。自己根本没有这么一个站,怎么凭空出来这么一单位。通过调查,长虹水泥厂终弄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当地有一粉磨站,由于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今年通过职工大会选出了新的领导班子后,该班子想到要打开局面就要扩大知名度,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扩大知名度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于是又想到在自己企业前冠以长虹水泥厂的名称,并以变更企业名称、经营项目为由,骗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注册。由于双方就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问题交涉未果而成讼。 【分歧】 就这种情况是否侵犯名称权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侵犯名称权。因为双方名称存有差别,可以分辩,且粉磨站的名称经注册登记取得,具有合法性。从另一个角度说,粉磨站把长虹水泥厂的名字放在前面,自己的名字放在后面,是自愿当“孙子”,也体现了对长虹水泥厂的尊重。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侵犯了长江水泥厂的名称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企业的名称具有专用性,为我国法律所保护。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另一方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由是观之,名称权中包含的内容有:享有名称的权利;决定名称的权利;排他使用名称权利等。也就是说,长虹水泥厂对“长虹水泥厂”这一名称,享有专有权利,任何单位、个人,未经长虹水泥厂许可,均不得以长虹水泥厂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销售,其中当然地包括不得完全套用名称、影射使用名称、前后加减字、中间加减字等等。 2、粉磨站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与上述相对应,侵犯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剥夺他人的名称或者非法禁止享有某一合法名称;非法使用与他人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等合法形式,掩盖假冒长虹水泥厂名义的非法目的,应该予以撤消。

『伍』 挂靠车辆侵权诉讼应用挂靠公司还是车主本人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版害赔偿案权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陆』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有一个最大特点就是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在盗抢等情况下承担垫付责任),只有不足部分才需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该场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时,《侵权责任法》第49条对此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强制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出租人、出借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租赁场合,租赁的方式方式有两种,一是光车租赁,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收取租赁费用。二是同时提供租车和司机劳务服务。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时,根据“二元说”,前者因出租人将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后,就丧失了支配和控制该机动车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的能力,此时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人是承租人,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当说是出租人所有权权益的体现,并非运行利益。因此,承租人为赔偿义务人。在同时租车和司机劳务情况下,承租人享受的是出租人的运输服务,出租人仍然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最强,承租人有运行支配权,因为司机直接控制、支配、监督机动车的使用,最能有效避免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例如在承租人强制、命令指示违法驾驶时司机随时可终止服务协议。而运行利益与光车租赁一样归属承租人。后者便是运用了“一元说”的分析结果。 在机动车借用的场合下,根据“二元说”应当认定借用人对机动车有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所以,责任主体应当为借用人。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动工具,所有人在出借时应当充分判断出借风险,如借用人的驾驶技能过低,使用机动车又过于自信,此时出借人不能充分判断的结果则有可能被认为有过错,有过错则要承担相应责任。但本文主要不是讨论归责原则,此处不再展开论述。 (二)分期付款买卖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机动车分期付款买卖中,由于买受人在没有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之前,出卖人约定仍拥有机动车的所有权,在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以及行驶证上记载的车主都是出卖人。在买受人为自己的利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已有明确规定。首先,根据二元说,获得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是买受人,出卖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出卖人无权支配控制机动车也不能获得由此带来的运行利益;其次,出卖人保留所有权行为与损害发生时并没有因果联系,当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但当事人未及时变更登记的情形,甚至存在连环转让但都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如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作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侵权责任法》第50条均明确地采用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判断,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实际进行运行、控制机动车并享受由此带来的运行利益。但该情形下有人以《物权法》分析买受人已取得所有权,所以承担要责任。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与机动车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受让人的支配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还是坚持以事实上处于支配控制地位并因支配地位获得运行利益来判断责任的承担者,如不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运行利益归受让人享有。否则,本文论述常见几种状况的理论分析将变得十分混乱。 (四)转让拼装、已到达报废标准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51条对此的规定:“以买卖方式转让该类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二者免责事由一般不适用。此处也不存在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因为以买卖方式转让拼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国家关于机动车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是违法行为,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有过错,因此二者必然承担严格的连带责任。 (五)盗抢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被盗抢的机动车出现事故造成损害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及《侵权责任法》规定,由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此情形下不作为最终责任承担人,只是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在被盗抢的情形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运行支配权因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的行为被中断,而由运行支配所产生的运行利益归属自然不会产生合法归属。 (六)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挂靠存在运输行业中,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为了管理需要或经营要求,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经营运输的单位名下,以单位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想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该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营运输必须挂靠的重要理由之一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使受害人得到尽可能充分有效的赔偿。那究竟个人还是挂靠单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挂靠单位是否应成为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主体?由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一种选任监督关系,还享有对挂靠车辆的指挥监督权,换言之,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车辆所有人都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因此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有偿挂靠情形,现实生活中还存“名义挂靠”。这种情况挂靠车辆所有人不需缴纳管理费,只是方便政府管理需要而挂靠,此时被挂靠单位是否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笔者认为,尽管被挂靠单位没有直接享受运行利益,但其必须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该管理职能是法律法规等规定,具有法定性,违反而出现交通事故时被认定有过错,有过错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名义挂靠因法定原因享有运行支配权。 (七)受雇佣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受雇佣者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归责机动车一方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当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都归属雇主时,雇主为第一责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当雇员非执行雇佣行为时,也就是运行支配及由支配产生的运行利益不归属雇主时,根据一元论观点,此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当为雇员。

『柒』 以挂靠形式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应各自承担那些责任

挂靠形式比比皆是,要看合同约定,因为挂靠只是收点管理费,让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太公平,挂靠前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约定,避免麻烦。

『捌』 车辆挂靠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车辆挂靠侵权谁承担责任

车辆挂靠的法律责任是,车主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回院关于审理道答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玖』 挂靠车辆受损能否以实际车主起诉侵权人

您好!实际车主应有权起诉侵权人。车辆虽然登记在挂靠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回仍享有车辆的所有权,现由于答别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财产遭受损失,车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需要提交挂靠合同等证明其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拾』 机动车撞人如何赔偿

若是路人也有错,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律师计算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

(10)挂靠被侵权扩展阅读: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