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
① 一审判决,一方当事人上诉,然后撤诉,达成和解,然后履行了和解协议。此和解能否对抗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因原告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而未发生法律效力,又因二审中双方回当事人以和解答的形式将民事权利处分,而后上诉人又以撤诉的形式,处分了诉讼权利,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终结了二审诉讼,从而使一审判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按照双方和解协议来执行。
虽然双方达成的和解协及随后的撤诉已使该案的诉讼终止,当事人无权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书,又因为对同一纠纷不能重复起诉,当事人不能依据达成和解协议前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状况再行争讼,同时,又因为该和解协议不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执行依据,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但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该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和解协议出现瑕疵,则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和解协议享有诉权,有权提出诉讼或者在双方经协商达成仲裁协议后提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措施只能是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书,也不能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② 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撤诉
《司法信箱》问题: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陶某诉丁某离婚一案。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注明了协议经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原告申请撤诉。对于法院应否允许当事人撤诉,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准许撤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未签收调解书,虽然注明了双方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因此,可以准许撤诉。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准许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第l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同意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质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至于协议什么时间生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调解书签收后生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经双方同意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冲突,以当事人自愿约定为准,不影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原、被告达成协议并已生效,不存在准许不准许撤诉的问题。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l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另,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双方签字后,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也就是说该离婚案件已经审结,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来信中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2007年第3期。
③ 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撤诉
可以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3)达成调解协议后撤诉扩展阅读
案例:
2017年8月,黄女士与郭先生因离婚纠纷闹上法庭。开庭前,郭先生表示同意黄女士的离婚请求,二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由于调解书制作需要一定程序,但郭先生急于赶往外地,要求随后领取调解书,便与黄女士一同先签署了送达回证。
随后,法官向黄女士送达调解书时,黄女士突然觉得庭前调解时自己太欠考虑,拒收调解书,希望能够撤回对郭先生的起诉。
郭先生认为,离婚时黄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上载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调解协议已经生效,黄女士与郭先生的身份关系已经解除,黄女士无权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且调解协议上载明“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应为调解生效日期,故原告黄女士不能撤回对郭先生的起诉。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黄女士与郭先生一同到法院领取了调解书。
④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诉讼费还需要收费吗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⑤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又申请撤诉应如何处理
綦江县法院 柳光洪
近日,綦江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达成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调解协议签字捺印。但休庭后,在法院尚未制作下发调解书之前,经他人劝说,双方又同意和好,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法院内部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这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不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且人民法院也应当受到拘束。在调解书送达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准许。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不准撤诉的其他情形,在调解书尚未送达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是:
一、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除了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外,当事人应当对纠纷的解决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原告在法院调解书送达前申请撤诉,说明当事人间的纠纷已经自己解决,除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应依公权力进行干涉。
二、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民事合同。就合同而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然构成违约。但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另行达成合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这也是符合私权自治的原则的。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制定的背景来看,制定本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任意反悔,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调解协议,应当不受这条规定的约束。
⑥ 字,原告撤诉后,调解协议还有效吗
是的,调解之前,原告要撤诉的,这时法院根据双方的要求起草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内撤诉或人民法容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⑦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又申请撤诉如何处理
【案情】: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在庭审中达成同意离婚的调解协议,一致同意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在调解协议签字捺印。但休庭后,在法院尚未制作下发调解书之前,经他人劝说,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又同意和好,原告陈XX向法院申请撤诉。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除非存在法律规定不准撤诉的其他情形,在调解书尚未送达当事人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其理由是: 一、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除了涉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外,当事人应当对纠纷的解决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原告在法院调解书送达前申请撤诉,说明当事人间的纠纷已经自己解决,除非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应依公权力进行干涉。 二、当事人间的调解协议,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民事合同。就合同而言,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然构成违约。但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另行达成合意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这也是符合私权自治的原则的。 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制定的背景来看,制定本条规定的本意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任意反悔,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调解协议,应当不受这条规定的约束。 四、从诉讼经济和社会效果来看,在调解书尚未送达前当事申请撤诉,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按照原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既不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会自觉履行,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又给当事人造成新的困难,尤其是在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情形下,当事人还要另寻途径恢复他们的身份关系,致使社会关系不能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调解书送达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当准许。其理由是: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该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不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而且人民法院也应当受到拘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后,类似于当庭宣判的案件已经当庭宣判,该案已经结案,其后送达调解书也类似于当庭宣判的案件送达判决书。当事人不领取调解书的行为类似于逾期不领取判决书的行为,对案件已经调解结案不产生任何影响,判决、调解、撤诉均为结案的一种方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制定的本意是为了解决一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任意反悔,从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的角度考虑,依法不准许撤诉为宜。 四、本案的调解结案,不影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 【建议】: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没有就调解书送达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变更原调解协议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在遇到此类问题时不好操作,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完善。第1页 共1页
⑧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不愿撤诉怎么办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准许李某撤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和王某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未签收调解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准许李某撤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准许李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和王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双方签字后,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其实质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故该起欠款纠纷已经审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⑨ 案件中双方同意调解的话是不是就表示原告必须撤诉
是的,调解之前,原告要撤诉的,这时法院根据双方的要求起草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回撤诉答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⑩ 民事诉讼,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后,还需要撤诉吗
需要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