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案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② 关于民事诉讼法中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当事人问题。
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意见是1992年颁布的,而根据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担保法》第属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法律,而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意见是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且最高院关于民诉法意见颁布时期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对来说属于旧法,也应被新法的效力所替代。故当上述二者之间的内容有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综上,如果一份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没说是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仅起诉保证人,法院不必通知被保证人参加诉讼。
③ 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在追偿权纠纷中,担保合同是主合同,反担保合同是附合同。梁、顾二人的管辖随担保合同的管辖确定管辖。
④ 担保合同纠纷,这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种担保负什么责任如何该如何答辩
看甲方有没有偿还能力,没有的话,你偿还,然后你向甲追偿,你也可以工程款中扣除甲方应该给你的部分。
⑤ 劳务和担保人合同纠纷,案件已结案,钱已赔偿、因劳务不服,再次上述高级法院、胜算几率有多大
案件的胜算有多大,是和你说的这些没有关系的,主要要看你的证据是否充足。
⑥ 借款合同纠纷,未将其中一位担保人列为被告法院已作出判决以后能否另案起诉
如果是连带责任,还在保证范围之内的,是可以的。
可以参考《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⑦ 案例:签有担保协议的合同发生纠纷后如何起诉
1,电器公司可以百货公司为被告,也可以将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判决百货公司足额支付拖欠电器公司的货款;由百货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有效.不可以.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3,可以将百货公司列为被告,也可以把五金公司列为被告,还可以将百货公司和五金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4,以五金公司为被告;可以向百货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五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
5,可以;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⑧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
你的这个问题,应该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出来的,具体的条文是: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这个“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确实令人费解,但可以有以下两种解释:
1.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对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之后,担保人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这个因履行担保合同后提起追偿权诉讼,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就是说,担保人追偿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诉讼不应该按照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而应该按照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来确定管辖。
2.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诉讼的话,应该按照主合同来确定管辖;如果债权人仅仅根据担保合同,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一方提出诉讼的话,应该由担保人住所地管辖。
即使有上面两种解释,但字面上的意思也并不是楼主所认为的“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两者发生了纠纷”,其实是“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同时发生纠纷”的意思。
我作为律师,也对最高院为何弄出如此拗口的句子表示不能理解!
我们的有权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其实很多时候还需要最高院通过“解释的解释”来解释前一个“解释”。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说最高院自身素质的原因,在颁布解释时,考虑不周、遣词造句不精确、对法律语言没有精确把握,
其实,有时不是大家的理解能力差;法条制定者的本身水平差,才是大家对某些法条无法得到正确(准确)理解的重要原因!
⑨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 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现行有效吗
您好,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