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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44条

发布时间: 2021-01-10 11:08:22

⑴ 关于《合同法》的一道题目

这道题目是司法考试的题目,我当年考试有碰到过做过。
第一,引用《合同法》条肯定是错误的,正如楼上说的,144条讲的是出售在途中的货物,例如,火车的货物(卖家可以在运输途中寻找买家,这时候如果有买家接手,那就属于144条的情形了)。

第二,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交付地点不明的风险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三,交付风险转移是本题的关键。
如果甲交付以后风险不是直接转给了乙而是转给了丙,那么乙就可以向甲提起违约之诉了。如果甲交付了以后就视为风险转移给乙,那么乙只能提起侵权之诉。
个人觉得,甲交付以后风险转移给丙更合同,不然丙一点风险意识都没有当然不利于整个工作的运行。风险转移给丙也更有利于解释乙向丙请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

第四,关于交付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有何影响?现在通行的观点有两种:即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所谓所有权主义,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由所有人承担,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无论实际占有是否转移。
所谓交付主义,是指标的物的风险由占有人负担,以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为风险转移的标志,而不问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何时转移。
个人觉得采用交付主义更合理。假设采所有权主义,也就是说甲把货物交给丙,乙就完全获得货物所有权,并承担风险,那么丙承担什么呢?
货物坏了,乙去维权,找甲,甲说所有权转移,根据风险由你承担了,要不你去找丙;
乙去找丙,并说所有权是你的,风险也是你的,你和甲有合同,去找甲谈谈吧。
假设采用交付主义,甲将货物交给了丙,所有权变成了乙,但是风险却暂时转移给了丙。这样就很好解释了。
货物坏了,乙去找甲,虽然所有权转移了,但是风险还没转移,甲和丙当然要对这个损害承担责任,由于乙与丙没有合同,所以可以起诉甲违约(所有权是交给我了,但是这个货物坏了,也就是违约)。乙可以起诉丙,货物所有权是我的嘛,但是风险暂时在你身上,你弄坏了,当然要承担责任。
因此,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也有权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总结,核心在所有权转移是否意味着风险一并转移。
主要理论: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

⑵ 合同法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版载明乙为收货人权。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⑶ 合同法147条的理解

你好!来
结合物权法的知识我源们可以知道,动产是以交付为对抗第三人的标准的。这侧面说明动产的交付实质是对物的占有和控制。在合同法中,合同的成立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但未交付的动产其实际占有和控制仍在卖方,因此,对于未交付动产的缺失风险由卖方承担。回归提问,卖方未交付有关标的的单证和资料的,但由于标的已经交付,实际控制在买方手中,因此应由买方承担。法条上的单证和资料是指物的说明书、保修一类的资料和证明,而并非楼主所理解的情况。法条中“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的理解,是指标的物已转移,没有单证资料,不影响转移。
出卖方将标的物装车送往买受方,路上出问题了,无约定的,自合同成立由买方承担责任,这是合同法144条的规定。在这里,144条规定的情况以实际控制说如何理解呢?买卖方都没有对物有实际上的控制,那么这里主要是期待的问题,卖方已不可能有对物的实际控制,即其无对物的控制有期待,但买方则有此期待,且其为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属于买方承担的责任。

⑷ 《合同法》第144条的疑问

就是说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被所有者专卖给第三人,那么在一般情况下,这批货物就会直接运输给第三人,那么这批货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卖家和第三人签订合同成立时就由第三人承担。如果合同另有约定就从约定

⑸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及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谢谢帮忙。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是买卖合同中两项最重要的内容。风险承担是指买卖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毁损、灭失时,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其关键问题是风险转移的问题,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风险由谁来承担也就清楚了。
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原则,即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对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挂钩,而是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动产自交付时所有权与风险均发生转移,并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后果。不动产所有权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时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不论不动产过户登记是否完成,只要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不动产,该不动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尽管特定条件满足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但只要完成了标的物交付,风险即转由买受人承担。同样,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风险也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3)如果买卖双方对标的物风险转移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⑹ 合同法 第144条 的疑问

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交付前的风险对方承担,交付后的风险你专们承属担。不知道你们的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是你们公司所在地还是在他们公司所在地,如果是他们公司所在地,他们将货物交给你们,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至于运输、保险及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你们承担,如果约定的交付地点是你们公司所在地,也就是他们送货上门,则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他们承担。

⑺ 快递未收到,根据合同法144条责任在买方吗

你是卖家还是买家,虽然这是一个条例,也需要分清楚。不能武断的说是谁的责任。

⑻ 网上购物快递未收到,根据合同法144条责任在买方吗请法律人士专业回答.

按退货处理,一般买家支付运费,无其他责任,卖家有过错的,比如欺诈营销,买家不承担运费

⑼ 合同法第142条和144条如何理解标的物风险转移

(1)在运输中的标的物,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分界线,也就是合同签字为标志,合同签字之前,货物灭失,由卖方负责;合同签字之后,货物灭失,由买方负责。
也就是说东西在移动中的交通工具上,合同签字为标志,合同签字的一刻,说明“交货”已经完成。
第144条规定,这是特殊情况。因为在不断移动中的交通工具上,风险界限不好划,就以合同签字时间为准。

(2)而第142条,是一般情况:风险由谁承担,看交货“地界”。货物从我的脚下移到你的脚下,我们之间隔一条线。过了这条线,货物交给你了,损坏、灭失你负责。没过这条线,我负责。

补充:假设我是卖方,你是买方:
一般情况,就是按照142条,以交货为准,我货交给你了,货物被人偷去,你负责。
如果货物在交通工具上(比如在轮船上)的时候,我们签了合同,就算是把货物交给你了。

一般情况下,货物是在仓库里,在商店里,或者在码头上,是不动的,买卖的时候,交货了,我把东西交给你了,如果东西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湿了,那损失责任是转移到你买方了。

但有的时候,货物是在轮船上、火车上,如果被人偷去、或者被雨淋湿了,损失总要有一方负责,那么什么时候由我卖方负责,什么时候由你买方负责?就按照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比如说按照日期为准,今天24小时之前我负责,明天零时开始你负责。

这是两种情况,分开的,要么是第142条的情况,要么是144条的情况,一次买卖只能碰到一种情况。

不是说一次买卖中,又要交货为风险转移事件,又要签订合同转移,不是两种风险转移办法混在一起的。

这还不好理解吗? 不管是学法律,还是做贸易生意,风险转移是基本常识,一定要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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