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购销合同
⑴ 食堂餐具销售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校食堂外包经营资格准入试行办法》等文件,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食堂场地及设备租赁
第一条 食堂场地情况
甲方同意将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校区食堂(建筑面积的 平方米)及南海区官窑校区食堂(建筑面积的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 场地用途
房屋用途为餐饮加工、销售服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或租赁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08 年 8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25日为止。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即租赁期限所属的第一个学期为试运营考察期。
第四条 租金和盈利标准
(1)甲方不收取乙方的经营租金及管理费,即乙方无偿使用甲方的房屋和设备等;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减半缴纳,缴纳标准按当地水电价格(注:乙方不得故意弃置燃油、燃气加工设备而专用用电设备)。
(2)乙方应不断改进和完善经营管理,切实把握成本控制环节,确保微利经营。为此,应在以下环节上下功夫:①乙方承包期间的经营纯利润不高于营业额的5%(含本项目经理人薪酬),若当月利润高于营业额的5%,多出的部分归甲方支配,用于补贴下月的学生伙食或添置必要的设备;②若当月的利润低于5%或为亏损,则由乙方承担经营管理不善的责任。
(3)乙方应实行有效的成本管理,控制好经营活动各环节的成本,各项直接和间接成本不应超过营业额的35%。其中,人力资源成本(工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营业额的13%(本项目经理人薪酬不得列入);燃料费应控制在营业额的10%以下;水、电费总和不应超过营业额的2.5%;采购所需的交通运输费用总计(含车辆规费)不得超过营业额的1%;服装和体检费不得超过营业额的1%;其他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经营管理费总计(含设备维修费、清洁卫生费等)不应超过营业额的1%。乙方应当控制毛利率不得超过35%,各种食材(主副食品原料)采购成本不得低于65%。对此,甲方有权全程监管,乙方必须予以配合。
(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建立规范的、可供甲方核查的财务帐册,并向甲方按日递送报表,按月结算。乙方违反日报、月结制度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出租房屋的厨房设备,餐厅设备等一批(详见设备清单)同时无偿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六条 双方对出租的房屋产权、质量、经营资质和乙方经营的承诺
(1) 甲方保证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另有协议约定外,有关房屋的工程验收、安全防火、抵押债务、租金等,甲方均应在交付使用前办结。签订本合同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 乙方应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的经营资质,如乙方未能提供相应资质文件,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有虚假承诺的情形,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乙方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高等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高校的和谐稳定。因乙方的经营行为导致违反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责任
(1) 租赁期间,甲方应对所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水、电、燃气及管道,下水道及抽排系统等基础设施每年检查一次,确保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及水电燃气主线管道、下水道的正常运行。甲方如需对上述设施进行正常维护,乙方应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挠施工。
(2) 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因乙方违规使用场地。设备或因管理、使用不善而造成房屋及附属的水、电、燃气等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赔偿损失。
⑵ 餐具和餐桌的销售合同
可使用工业产品销售合同签约。合同文本可到工商局购买,也可到网上下载。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您好!我给您讲一个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选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女士讲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开始,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几项餐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发现北京志瑞祥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着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经营场所,也使用着和李先生公司专利一样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为什么会获得外观专利权呢?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术,或是解决多么大的技术难题,只要对工业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颖设计就可以。但是这种工业设计必须要不同于之前已经存在的设计,这种不同不仅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处要有足够的区分度,使得我们乍一看就能将两者区别开来。
李先生的餐具,明显不同于我们日常接触的餐具,他们或是设计了独特的部位,或是独特的设计形状,不仅使它们与日常餐具区分开来,也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和生活,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与保护。
而对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从对比中发现,无论形状,还是大小,无论款式还是颜色,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都区别不大,几乎是完全一样。虽然局部细微有差别,但不会影响盘子的整理的视觉效果,对于消费者而言说,不会仅仅是乍一看就能区分两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诉状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产的,也不是刻意定制与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销商处购买的,并拿出了一份《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而来。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所谓不知者无罪,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责任。
我国专利制度对被告是否知道原告专利,采取的是推断原则,换言之,只要侵权产品进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告的,实际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问,这就是专利制度的特殊之处。专利申请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会公开,广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专利方案,设计图片等专利的具体情况。专利权人只有公开技术,才能换来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专有保护。专利权限一过,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对专利信息的公开不是无偿奉献,所以任何人都有责任避免对他人专利造成损害,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知者无罪不能适用于这项专利制度。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是允许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况,是用于生产经营,虽然非属制造和进口,但事实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费的名义将餐具打包在硬件设备费用中,连同其他硬件设备提供给加盟商,视为销售餐具的行为;而在当年制作的网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种餐具衬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加盟,并从中收取加盟费,所以网页展示的行为构成了许诺销售。
但即便是这样,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赔偿李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志瑞祥公司认为,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而来,自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追究责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销商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该《购销合同》存在三大致命伤。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都是原件,而复印件是容易修改和伪造的,法院自然难以凭复印件认定其真实性;
第二、时间错位,也就是签订购销合同时,公司甚至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现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无据,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业化活动中能够证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据就是往来发票和收据,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样没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明凭证。
法院判定:
综合考虑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没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对餐具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认定志瑞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判决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综合考虑餐具的实际价值,志瑞祥公司持续销售侵权餐具的时间,由此可能给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以后,判决志瑞祥公司赔偿李先生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对您有帮助!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