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实行

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实行

发布时间: 2021-01-10 16:06:39

A. 简述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特点:

1、 团体本位的法律;按日耳曼法,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都要受团体的约束;而罗马法那种尊重个人意志自由,严格保护私有财产的特点叫做“个人本位”;
2、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
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5、 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

背景:
由于当时罗马人称日耳曼人为“蛮族”,因此有些法学、史学著作称“日耳曼法”为“蛮族法”或“蛮族法典”。是在习惯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些王国还对习惯法进行了汇纂工作,编制成较系统的法规。如西歌德王国的《西歌德法》、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等。这些法律反映出阶级分化、土地占有者的特权、奴隶制、隶农制以及原始公社遗迹等特征。他们的适用采取属人主义,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发生抵触的时候则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法对罗马法系或英吉利法系都有不少影响。

基本内容:
一、财产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3. 采邑制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4. 农奴份地
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
(二)其他财产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
(二) 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动产实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动产则由儿子继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诉讼制度
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
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B. 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

BD
分析:
债权制度不发达 A错
契约种类少(买卖、借贷、借用)C错
侵权与犯罪界限模糊 E错

C.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日耳曼抄法的基本内容一、财产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3. 采邑制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4. 农奴份地
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
(二)其他财产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
(二) 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动产实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动产则由儿子继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诉讼制度
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
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D. 日耳曼法规定的刑罚方式有哪几种

1_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2_在刑法方面,犯罪分为两内种:①容侵害全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被任何人杀死。②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窃盗、公开杀人等,则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后来逐渐以赔偿金代替,金额决定于被害人身份的高低。赔偿金大部分归被害者或其亲属,小部分归国王政府。

E. 什么是日尔曼法它的历史是怎么样的与罗马法比较怎么样

奴隶制社会后期,罗马人建立了一个横跨欧亚的大帝国——罗马帝国。罗马人把居住在罗马帝国北方的外族部落称为“蛮族”。这些外族部落人数最多的是克尔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而这时的日耳曼人,还处于氏族社会末期。

到了公元1世纪至3世纪,各日耳曼人部落开始结成联盟,其中较大的一支就是法兰克。

这时的罗马帝国已从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顶峰衰落下来,各地不断发生奴隶和农民起义,使得垂死的罗马帝国更加摇摇欲坠。与此同时,被当时中国汉朝打败的匈奴人的一部分,经中亚向西迁徙入侵欧洲,引起了连锁反应式的“民族大迁徙”,很多外族部落纷纷迁移到罗马帝国境内。这时罗马帝国已无力对付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自己的王国,将罗马帝国瓜分,不可一世的罗马帝国从此灭亡了。

作为日耳曼人一支的法兰克人,也乘这个大动荡的机会,侵入罗马帝国境内,建立了法兰克王国。这时的法兰克王国,正在瓦解过程中的氏族制度同原罗马帝国境内日益发展的封建因素相结合,形成了西欧的封建制。王国内的氏族部落组织逐渐被国家政权机关所代替,各部落间的习惯也逐渐演变成法律。

以法兰克王国为主要代表的日耳曼人建立起来的各个王国,在公元5世纪将过去的不成文的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典。由于日耳曼人各部落的习惯大同小异,所以各王国的法律的基本精神也是大体相同的,后世称这些法律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同罗马法一样,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也起着相当大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就是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

当时法兰克王国内一方面私有制已出现,各阶级已形成;另一方面氏族部落虽已逐渐解体,但影响还未消除。因此,这些社会矛盾和社会现象就突出地反映在日耳曼法上。使日耳曼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首先,强调个人服从集体,个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家庭和氏族的制约。后来的法学家称日耳曼法的这个特点为“团体中心”,以区别于尊重个人意志,严格保护私有财产。以个人为中心的罗马法,这种“团体中心”的倾向,在日后的日耳曼民族的历史上,仍可见到它的踪影。

其次,规定氏族全体成员无论居住何地,都必须遵守本氏族的法律,而不必遵守所在地的法律,即所谓“属人主义”。后来,由于属人主义与现实社会矛盾太大,也就是说几个不同氏族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区,却遵守不同的法律,再高明的法官也无法审判了,于是日耳曼法中的属人主义,逐渐被同一地区的人无沦是哪个民族或国家的,都必须遵守同一法律的属地主义所代替。

最后,日耳曼法中没有抽象的法规,只有针对具体生活关系规定解决具体案件的规则。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解决这个案件,而且也是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根据。这些判例汇集起来,就构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

法兰克王国连年不断地发动战争,使自己的领土扩张得很大,几乎相当于现在的西欧。但好景不长,这个建立在武力征服基础上的王国,于公元843年分裂成三个部分:法兰西王国、德意志王国、意大利王国。

法兰西王国是西欧封建制度的中心和典型代表。在法国,封建庄园代替了过去的农村公社,成为封建社会的基层组织。庄园土地属封建领主所有,国王、教会或大领主拥有几百个甚至上千个庄园。中小封建领主也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庄园大小不同,一般与一个村庄相一致。庄园耕地通常分两部分: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的土地和由农奴使用的份地。农奴每年约有一半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无偿劳动,其余时间在自己的份地上耕种,份地上的收获,还要向领主交纳一部分作为地租,此外,农奴还要无偿地替领主干其他活。

封建庄园的整个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庄园里所需的一切:粮食、衣服、农具、用品甚至武器,基本上都由庄园的农奴来制造。

法国中世纪的封建法律,也正是体现这一时期的社会特点。法律规定了农奴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农奴未经领主许可不准离开士地;农奴结婚需经领主同意;农奴可随土地一起被出卖。因此,农奴是半自由的。他们的地位比奴隶提高了一半,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但是这种地位和权利是十分可怜和有限的。

F. 为什么日耳曼法会对西欧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答: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一种普通适用的重要法律,罗马法虽然在中世纪欧洲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但只有补充效力,只是在习惯法没有规定时才加以引用。从两种法律的效力来看,习惯法仍高于罗马法。

-----------------------------------------------------------
日耳曼人的入侵和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伴随战争和民族大迁徙,西欧古代文明被摧毁了,代之一种新的社会制度。从法律制度来说,日耳曼王国只能“一切都从头做起”,适用古老的习惯法,罗马法则成为不可理解的东西,欧洲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只能以日耳曼法为起点。社会的发展使日耳曼人国家对习惯法编纂成为必要,其中以《撒利克法典》最为著名。日耳曼法典被后人称为“蛮族”法典,反映了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实行“团体本位”制度、实行属人主义原则、法律具体化、注重形式、世俗性法律、有自己的语体、结构和法律移植。随着日耳曼王国社会的发展,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逐渐融合,形成了封建化普通法原则。公元9世纪初,法兰克帝国的查理大帝发动了法律统一运动,通过加强中央立法权威性,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促进了法律的统一。由于日耳曼各部族出于同宗,习惯法大同小异;在与罗马人接触的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共同性法律原则已经形成;基督教会对法兰克王权有力的支持;法兰克政权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实现了封建法的形成。

----- 总结:
日耳曼法作为早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由氏族习惯发展而来,同时有融合罗马法等法律制度并向封建法律制度迈进,有以下特点:

(1)团体本位,一团体为中心和出发点而非个人;
(2)是属人主义法,沿袭氏族习惯,对日耳曼人和罗马人适用各自的法律;
(3)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
(4)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具有实用性;
(5)以世俗法为主要,但有习惯等道德内容。

日耳曼法在西欧法律史上占据这重要的地位,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占主导的法律,促进封建制度的形成;是封建法律的基本构成因素,是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对法国、德国和英国的法律近代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

G. 简述日耳曼法的特征有哪些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日耳曼法起源于日耳曼人原有的部落习惯,后来日耳曼法开始走向成熟,最终与罗马法的并存。主要有:《西哥特法》、《勃艮第法》、《萨利克法》和《里浦尔法》。由日耳曼习惯和罗马法相融合而成,带有氏族公社的残余。法律适用采取属入主义原则,即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二者相抵触时以日耳曼法为准。[1]

  • 中文名

  • 日耳曼法

  • 国家

  • 日耳曼人

  • 性质

  • 法律

  • 别称

  • 蛮族法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日耳曼人

一、财产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3. 采邑制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4. 农奴份地

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

(二)其他财产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

(二) 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动产实行“陪葬制”子女得不到;不动产则由儿子继承。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诉讼制度

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

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H. 日耳曼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是什么 急

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
日耳曼人
一、财产制度
(一)土地制度
1. 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
也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实质是一种土地公有制度,后转化为私有土地。
2. 大土地所有制
获得这种土地者拥有完全的私有权利。
3. 采邑制
在承担一定义务的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制度。
4. 农奴份地
是农奴从其领主处领得的小块土地。
(二)其他财产
二、债权制度
日耳曼法的债法很不发达。
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一) 婚姻家庭制度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通常是买卖婚姻。在家庭中,男性拥有家长权。
(二) 继承制度
日耳曼法对不同财产实行不同继承制度。
三、刑事制度
在日耳曼法中,犯罪与侵权的区别是很模糊的,通称违法行为。
处罚是死刑和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8世纪后期起,复仇被明令禁止。
四、司法制度
(一) 法院组织
法院组织分为两类:普通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
(二) 诉讼制度
在普通法院,采用控诉式诉讼程序;
在王室法院,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通常指古代日耳曼诸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并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
日耳曼法
,由原有的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是欧洲中世纪法律的基本因素之一。公元5~15世纪在西欧起过重大作用,对后世资本主义法律也有影响,对英国法的影响尤为显著。由于英国法所包含的日耳曼法因素比大陆各国都多,恩格斯曾把英国法称为“唯一的日耳曼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50页)。
关于日耳曼人的历史文献,有G.J.凯撒(公元前100~前44)的《高卢战记》和P.C.塔西佗(约公元55~约120)的《日耳曼地方志》。 两书记载了日耳曼成立国家之前的史实。根据记载,最早的日耳曼法只是部落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明显区别。各部落习惯虽有所不同,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在日耳曼人入侵罗马以后,实行属人主义,即对本部落成员适用部落习惯,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适用罗马法,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因此日渐融合。在公元5~9世纪,各日耳曼王国以各自的习惯为基础,先后编纂了成文法,即所谓“蛮族法典”。如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典》、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 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集》等。其中以《萨利克法典》最为重要,历来研究也最多(见彩图)。这些法典除盎格鲁-撒克逊法和北部日耳曼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写成的以外,其余大都用拉丁文写成,并使用了若干罗马法术语。它们并没有规定社会成员所应遵守的一般规则,而只是记载了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此外又出现了国王颁布的法令,如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768~814在位)颁布了大量法令,适用于全国居民。自9世纪开始,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国的分裂,属人主义逐步改变为属地主义,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适用于本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民族与国籍。
按日耳曼部落习惯,社会成员一般分为四个等级: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在入侵罗马的过程中,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国王,兼任祭司长和人民大会主席。在入侵罗马前人民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自由人组成,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审判和履行宗教仪式;侵入罗马后,其作用不断下降,且日益被下级军事首长和新的贵族所控制。
在财产法方面,入侵罗马前只是房屋和篱笆围墙以内的宅旁园地属于家庭私有,森林、牧场和水流等则属于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会地位高低而定。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份地已为各户家庭长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并可以转让。对掠夺来的大量罗马土地,也按社会地位的高低进行分配,国王、贵族和教会成了最初的大地主。动产的私有权比不动产的私有权产生得更早。遗产中战争用具由男性继承,家庭用具主要由女性继承。
编辑本段犯罪类别在刑法方面,犯罪分为两种:①侵害全社会利益的犯罪,如叛逆、放火、暗杀等,处死刑或宣布不受法律保护,即可以被任何人杀死。②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如伤害、窃盗、公开杀人等,则由被害者的亲属复仇。后来逐渐以赔偿金代替,金额决定于被害人身份的高低。赔偿金大部分归被害者或其亲属,小部分归国王政府。

I.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哪些

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有:
1.侵权行为地法说。

2.法院地法说。
3.最密切联系说或“侵权行为自体法”说。
我们在国际私法中,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侵权领域的体现。有的国家以加害行为地作为侵权行为地,有的国家把损害发生地作为侵权行为地,还有的国家认为两者均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4.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自20世纪中期以来,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出现了如下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2)当事人意思自治开始进入侵权法领域;(3)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有时影响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欢迎追问。

J. 论述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1)团体本位的法律。按日耳曼法,法律保护的中心和出发点是团体、个人行使权利,负担义务要受团体的约束。

(2)属人主义的法律。日耳曼法只适用于日耳曼人,这是沿袭原始社会时期部落习惯只适用于本族全体成员的惯例而形成的原则。

(3)具体的法律。日耳曼法不是抽象的法规,没有一般的原则规定,而只是一些解决各种纠纷的具体办法。

(4)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的外部表现。在各日耳曼王国,各种法律行为如转让财产、结婚、追索债务和脱离民族关系等,都必须遵循固守的形式和程序,讲固定语言,配合着做一定象征性动作,有符合法定条件和人数的证人在场等,否则不产生效力。

(5)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中虽然有宣誓和神明裁判等反映宗教信仰的制度,但法律本身并没有和宗教教义直接相联系,其内容不包括宗教法规。

(10)日耳曼法对侵权行为实行扩展阅读

在公元5~9世纪,各日耳曼王国以各自的习惯为基础,先后编纂了成文法,即所谓“蛮族法典”。如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典》、5世纪末6世纪初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和 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集》等。

其中以《萨利克法典》最为重要,历来研究也最多。 这些法典除盎格鲁-撒克逊法和北部日耳曼诸部落的法律是用方言写成的以外,其余大都用拉丁文写成,并使用了若干罗马法术语。它们并没有规定社会成员所应遵守的一般规则,而只是记载了一些具体案件的判决。此外又出现了国王颁布的法令,如法兰克王国查理大帝(768~814在位)颁布了大量法令,适用于全国居民。

自9世纪开始,随着封建制度的逐步形成和查理曼帝国的分裂,属人主义逐步改变为属地主义,这些在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相结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封建地方法,适用于本地区的所有居民,而不论其民族与国籍。

按日耳曼部落习惯,社会成员一般分为四个等级:贵族、自由人、半自由人和奴隶。在入侵罗马的过程中,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首长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国王,兼任祭司长和人民大会主席。

在入侵罗马前人民大会是真正的权力机关,由全体自由人组成,决定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审判和履行宗教仪式;侵入罗马后,其作用不断下降,且日益被下级军事首长和新的贵族所控制。

在财产法方面,入侵罗马前只是房屋和篱笆围墙以内的宅旁园地属于家庭私有,森林、牧场和水流等则属于公社所有,共同使用。耕地定期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分配的多寡依其社会地位高低而定。至日耳曼成文法时代,份地已为各户家庭长期占有,不再定期分配,并可以转让。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