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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四类

发布时间: 2021-01-10 17:43:22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有4种 普通许可、完全独占性许可、部分独占性许可和分许可 能举例说明下区别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可以许可实施,专利权实施许可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独占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仅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3、普通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可以允许多家实施该专利。

4、分许可

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在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的同时,也允许被秆可方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这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被许可方人分许可权。

5、交叉许可

由双方专利权人协商,双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地互用对方专利。

二、筑牢保护城墙、侵权者无空可钻,专利侵权案例

鹤山银雨专利侵权系列案

原告鹤山银雨灯饰有限公司是“一种新型彩色美耐灯”实用新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

自2001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东莞市某企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及原告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生产、销售、出口等方式实施原告合法拥有的上述专利技术。

严重冲击原告上述专利产品的国外市场,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就其主张的本案专利技术是公知技术及缺乏专利性提交足够证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00元。此案正在二审中。

此外,原告就“一种新型装饰灯灯头”实用新型专利及“一种五角星形装饰灯灯头”、“一种心形装饰灯灯头”、“装饰灯灯头(钻石形)”外观设计专利诉被告深圳某灯饰有限公司侵权案。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生产侵权产品模具,四案共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248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银雨公司对知识产权之重视及打击侵权的决心和力度堪称我市的典范,其不仅获得了应得的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筑起了一道知识产权保护的钢铁城墙,取得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

为什么银雨公司会有这种打击侵权的信心,这来源于其对产品从结构到外观制定了完善的专利保护方案,防止了一切侵权的漏洞,使侵权者无空可钻。

Ⅱ 房屋漏水这类纠纷适用什么法律解决

房屋漏水分情况可不同使用,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不同的渗漏原因适用不同法律

1、对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的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条件是要确定开发商建造的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果渗漏给受害人财物带来损害的,开发商则还要按照《民法通则》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渗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邻关系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质保期内,开发商也不应承担责任。

如果渗漏既有开发商建造房屋的质量问题,又有渗漏受害人和其相邻关系人装修不当的原因,则应相应减轻开发商的责任并让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时的法律适用

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是受害者自已的过错,而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则相邻各方均无过错,在这样的情况下,应相邻关系立案的目的仅是寻求解决的途径,至于责任的承担,则要依据查明的渗漏原因来确定。

4、《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6、《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侵权四类扩展阅读:

常见的渗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关法律关系: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漏,形成商品住宅质量纠纷法律关系。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的渗漏,形成财物损害的侵权法律关系。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也是形成相邻法律关系

5、共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漏且已过保持期,则应适用物业管理纠纷法律关系。



Ⅲ 如果甲用一二三四注册商标在33类,那么乙可以用一二三四在43类注册商标吗有没有侵权

不会侵权
类别不同
可以有相同的商标名称出现
还有一种情况是 如果甲是驰名商标的话,你就不可以注册了。驰名商标是跨类别保护的。
瑞坤知识产权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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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法学》求最新: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医患矛盾如何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与构成要件

1.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医患矛盾如何解决:
首先,政府必须加快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政府要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把握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科学制定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卫生机构,在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导公立医院将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上来,减少医院因生存发展需要被迫“找米下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坚持走以人才、技术为核心资源的发展道路,加快人才培养与建设,加大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切实提高医技水平。强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从根本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医院必须加强内涵建设,切实提高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和创新,切实强化医院管理,为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一要创新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建设,提高诊疗技术水平;二要创新医疗业务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三要深化内部改革,创新人才管理培养机制和综合目标考核机制,突出社会效益原则进行内部报酬分配;四要创新医院“和谐医患”文化建设,转变医务人员服务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再次,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新体制、新机制
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向患者及时提供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来,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间。建议政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制定全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具体办法,明确基层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争取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有序解决纠纷,要尽可能地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技术鉴定等全方位的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要积极探索把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到医患纠纷处理中,组建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超脱于医疗卫生系统的机构,增加医患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赢得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可,从而建立起医患纠纷处置的新机制。

3.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一)必需有损害事实
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 患 者财产权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的客观事实。包括医疗过失或过错造成受害人死亡、残废、增加病痛,延长了治疗时间、丧失了好的治疗前景的事实,也包括出现上述情况导致的受害人及亲属精神上的焦虑、忧愁、苦恼的精神损害,还包括由于上述情况出现而导致受害人或其家属多付出的物质上的损失。目前,对医疗事故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条例》中已有规定,但赔偿范围过于狭小,数额偏低。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案件中,违法一词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更重要的是违反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实践中,因医疗事故承担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是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实施的行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前提是行为人负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种特定义务,不履行这种义务即为违法。这种特定的义务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如医生的职业决定他有抢救病人的义务,消极地不去抢救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医疗纠纷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中,有一与其他民事责任的行为要件不同之处,那就是在技术事故的情况下,医生只要存在操作技术的失误,比如,手术医生由于对脏器认识不清而误摘,此时医生即使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有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损害结果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才承担民事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方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案,不再属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应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其中理应包括医疗差错在内。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须具备责任能力
医疗损害的行为人应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国外立法上所称的“专家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中的行为人必须是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如果是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致人损害,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但并非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过失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过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果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因为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3、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果是正常的医疗操作,就不属于医疗损害。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方只在有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才为其过失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医方的医疗过失所致。但在实际办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专业性、技术性强,故因果关系的认定则更加困难,基于此,承办人员也只能将此类案件交由医疗事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小组,对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的答辩,使得医疗损害赔偿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能公正、科学、准确。

Ⅳ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什么归责原则

产品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 产品提供者有过错;

2) 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

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5)侵权四类扩展阅读:

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

侵权赔偿责任。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的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也可以适用调解。

Ⅵ 淘宝违规类型属于 重复侵权行为的警告函 请问会怎样 现在只扣了4分

你是不是用了别人的品牌,而品牌没给你授权啊,这种情况品牌卖家可以投诉你的。累计投诉后就要下架,严重的封店哪。建议早点解决吧

Ⅶ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而赔偿损失则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等认定赔偿金额。下面由纳杰知识产权小纳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停止侵害
1、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具体责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因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侵权,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判决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2、例外情况
如果判决停止侵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实际上已无法执行,可以不判决停止侵害,适当加大民事赔偿数额。
二、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权利人的损失
权利人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2、侵权人的获利
侵权人的获利,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认定
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在商标局备案并经过公告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记载的许可使用费认定。
4、惩罚性赔偿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法定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适用法定赔偿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
(2)商标的声誉;
(3)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
(4)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
(5)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后,当事人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准许。
6、合理开支
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
(1)公证费;
(2)调查、取证费用包括档案查询费、书面资料印刷费;
(3)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
(4)翻译费;
(5)合理的律师费。
7、侵权人妨害举证适用法定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编辑:ice_ya@北京纳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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