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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1-10 20:11:41

A. 《此间的少年》真的侵权

是的,已经做出判决了,具体如下:

2018年8月16日上午10时,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

金庸、江南今天均没有亲自到庭。各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

(1)此间的少年侵权扩展阅读:

侵权后作者的回应:

《此间》一共出版了四个版本,如今,“该项目的出版对外授权已于数年前停止,并到期未再续约,相关开发,我也会在诉讼期间全部暂停。”江南强调,自己并未有侵权的想法,“无论昔日还是今日,我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喜爱他的作品。

虽然不乏在收到稿费时的沾沾自喜,但落笔的那一刻,想的仅仅是写出自己和身边人的校园故事,并未有侵权的想法。”

作为读者,与自己喜爱的作者首度交流,却是在司法层面,江南“情绪非常复杂”。“鉴于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我已委托律师处理,不便就法律问题做回应,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

他自责道:“无论法律层面的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此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B. 《此间的少年》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您好!《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了金庸作品的著作权,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内《此容间的少年》使用金庸小说中的元素,属于演绎作品,须经金庸本人的授权,因此构成侵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像《此间的少年》这种仅借用了原著个别元素(人物)的作品,应该属于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原作品著作权人不能基于《著作权法》第十条去控制他人非演绎创作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C.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万

应该的,但挺心疼南大的,刚开始写小说就陪五百万。

D. 金庸告江南侵权是怎么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权结果如何

您好, 江南被告侵权的《此间的少年》,2001年在网上连载,2002年出版了第一个版本,已经过了15年了。这本书写了“汴京大学”的校园生活,用了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从未否认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还在几次再版的序言里对金庸表示歉意,后来据称金庸也口头谅解了此事。
就我国目前的法院实践而言,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基本上均采取了“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四个原则。具体而言:
(1)必须是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2)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3)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即“实质性相似标准”),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关注点;
(4)排除合理解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万

您好!
个人看来,金庸先生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中的许多人物都是由金内庸先生所塑造的,容原作者认为著作权受到了侵犯自然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F. 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万

应该的,只是可怜我南大,才刚开始写书就陪五百万。

G. 特好奇,去年金庸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法院判江南输了,然后呢,江南后来上诉了吗这事就这样

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一下的,不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隐私的裁判文书一般都在上面,不过也得看各个法院工作效率

H. 关于金庸诉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侵权事件最终结果如何法院怎么裁定

调解了,没判。江南赔金庸一笔钱,具体数额不知。

I. 如何评价金庸先生起诉内地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事件

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金庸先生与江南的侵权之争,也许双方都没有错,但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法治的进程。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如何保护二者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大家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一、同人作品与抄袭有本质区别

金庸先生的诉状立论清晰,江南的回应也诚恳谦逊。此案情形与以往诸多抄袭事件的重要差异:《此间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侠小说的同人作品,只是对金庸小说中人物姓名的借鉴;而所谓抄袭,则是暗地里的移花接木、李戴张冠。实际上,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

“同人”这个词虽然是近代由日本进入中国的,但实际上这种创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说《荡寇志》、《新石头记》等即可看做《水浒传》、《红楼梦》的“同人”作品。

二、争议案件反映社会文化变迁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时曾经担心过法律问题并咨询过律师。但由于《此间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间社会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环境、文化生产机制等都已发生巨变。虽说成文法变化不大,但从此案所处的民法范畴的角度,对金庸诉江南一案是可以参考行业规矩、交易习惯的。这就变成了一个需要去考虑时间跨度和文化环境变迁的复杂问题,目前很难下定论。

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不断调整生产模式去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冲击,不仅仅会带来内容上的变化,还附带着法律上的模棱两可。就本案件而言,随着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寻求授权的版权意识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适应时代变化,在讨论和摸索中如何达成共识的行业标准和底线,这才是本案应当关注的重点。

J. 金庸诉作家江南侵权案有何进展

8月16日,作家江南在微博上发布声明,称金庸起诉其《此间的少年》著作权侵权内和不正当竞争案容一审宣判,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犯。

据悉,《此间的少年》这本书创作于2000年,出版于2010年。书中,江南套用金庸笔下人物的名字,讲了一群北大学生的校园故事。2016年10月,江南接到了金庸的起诉,案件公开后,有人将此案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

来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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