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 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怎么样
第三方也是政府部门组织的,一般还是倾向于医疗机构。
2.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啊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省医调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独立第三方群众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单位和部门。
省医调委的调解工作以患方满意、医方满意、政府满意为工作目标,坚持“调解人性化、鉴定严格化”的调解原则。
以独立第三方立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鉴定专家均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并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
鉴定时,只有专家组意见达成一致,鉴定结论才能生效。医患双方材料齐备,30个工作日内(不含鉴定时间)调解结案。省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不成功不影响医患双方通过其它渠道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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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注重对患者的普法服务工作
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就是对患方的普法服务过程。通过和患方的沟通,利用每一次接触机会,向患方宣讲相关法律知识,尤其是对文化水平低的老年患者或代理人。
2、严格与服务并重的鉴定工作
为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平公正,省医调委鉴定专家均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鉴定专家的确定由医患双方随机抽取。
鉴定时,只有专家组意见达成一致时,鉴定结论才能生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专家做出鉴定结论。
3、有助于纠纷化解的定期回访机制
调解结果出来后,有的患者不能接受赔偿金额,拒绝和解,调解终止。遇到这种情况,省医调委会给患者充分的思考时间,并按回访制度进行定期的跟踪回访。
时刻了解患者的思想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尽最大努力促进医患和解。
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时,索赔金额超过多少应当进行鉴定
索赔金额与鉴定无关,调解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自愿。
对于医疗事故纠纷,无法索赔金额为多少,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协商解决,不存在因索赔金额超过多少而不能私下协商处理的情形。另外,如果对于医疗事故的索赔,应当理性进行,如果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调解不是‘和稀泥’,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确双方责任,核算赔偿数额,要让医患纠纷双方都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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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启示:
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高效处理此类纠纷。本纠纷患方纠集人员之多、影响面之广,为市医调委成立以来历史之最。尤其是患方家属纠集本省同乡共同参与,增加了调解工作难度。医调委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为纠纷的快速处理赢得了时间。
必须善于调动各种有利因素提高调解效率。在本纠纷调解中,市医调委积极协调,充分发挥和调动了该省驻津办事处和商会的作用,对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起到积极作用。
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不管纠纷调解的阻力干扰有多大,也必须坚持依法调解。只有依法调解,才能及时公正地化解矛盾。
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调解员怎么样,这个单位是什么性质的,有编制没
说实话,没啥前途。就是调解纠纷。工资不高,,跟地方的。。大概几百块钱。。加上调解纠纷成功给的补助,一个月能有1000块钱就不错了。
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用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都用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赔偿,医调委大都采取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数额,他们都很有技巧。
6. 有个朋友和医院发生矛盾了,医院说可以去找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这个委员会是不是和医院一伙的
调解委员会只是给你们做个调解,你们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接受了说明他这个方案是合理的,不接受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去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因为不知道你所说的矛盾具体是什么。
7. 医疗人民调解委员会能不能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1、能的!要相信医疗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知识与调节能力
2、医疗纠纷人版民调解权委员会调解有着科学、人性、公平性的专业步骤
①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
②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
③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
3、医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优势
①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②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8. 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呀
是调解民间纠来纷的群众源性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二章中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9. 医疗纠纷 协商后还能上诉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现对此分析如下: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除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包括:(1)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应尝试由当地调解委员主持协商解决纠纷争议。
第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这种办法是指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好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欠缺的是律师见证行为,不能使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笔者认为,纠纷协议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我国强行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有效的。那么,如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
首先,应严格奉行我国《合同法》的一般原则。笔者建议,签订过程最好经过公证程序。
其次,应做到“意思表示真实”。这就需要医患双方实事求是地对医疗行为进行认定,不妨先在协议书上各自列明观点,然后再写明双方一致认同的事实。
第三,由于纠纷争议发生后,双方多处于对峙状态。有些医院会认为达成的协议是受到患方的胁迫。其实并非如此,我国《民法》规定,只有在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受到胁迫时,才属于胁迫。
第四,许多协议还规定“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因为,当事人的起诉权是民事法规定的权利。所以,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否则,将导致纠纷协议无效。
如果协议签订后,医方担心患方再次起诉,不妨约定“医患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或约定“因该医疗纠纷引起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就此终了”。
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协议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是协商确定赔偿问题的“尺度”。笔者认为,如果医患双方明确了纠纷争议构成侵权或医疗事故的,最好约定为“赔偿”,没有认定的则可用“补偿”的字眼。最后,
由于纠纷事实构成协议的主要条款,欠缺将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所以,对纠纷事实的认定最好不要省略,包括对纠纷原因、性质的认定,均应详细地写入协议。
10.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在哪个部门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由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版技巧、热心调解事业权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组成,不属于任何行政机构,是群众自治组织,其业务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根据相关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