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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纠纷投诉

发布时间: 2021-01-11 10:38:58

❶ 房屋纠纷怎么维权

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发生房地产纠纷后可区别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❷ 法院会受理公房纠纷吗

公房是我国比较特殊的一种住房,公房一般是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兴建的,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问题,公房的产权一般是属于国家的,所以产权产生的纠纷比较多,那么法院会受理公房纠纷吗?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法院受不受理公房纠纷

公房纠纷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而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司法机关,如果公房纠纷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是肝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公有房屋纠纷的处理方法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此种情况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最好是在所有共有人面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由其中一人出具一份其他共有人的承诺书,方能保护买受人的最大利益。

如果是无权代理的第三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就更需要注意代理人的代理权,如果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那么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发生纠纷由代理人承担

几种常见房屋权利瑕疵纠纷的处理

1.出卖他人房屋纠纷的处理

出卖他人之物,是否有效,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依日本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应属有效,然而如果出卖人在约定的履行期到来时仍不能取得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其主观上的履行不能而负违约责任。德国民法典及瑞士债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如果对该款作反对解释,即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此与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的规定相同。该条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但是,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来考虑,则不应解释为债权合同无效,而是该债权合同仍然有效。

我们认为,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即构成无权处分。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该条作反对解释,即权利人不追认且处分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即无效。因无权处分并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2.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纠纷的处理

未经共有人同意出卖共有房屋,性质上也可认为是出卖他人之物。由于我国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上的不完善,在共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人往往只登记为出卖方一人,而登记机关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故房屋所有权通过登记发生移转就实际可能。于是该纠纷涉及的就不仅仅是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处理上远较纯粹的出卖他人之物(即上述第一种出卖他人房屋纠纷的处理)为复杂。

关于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该条被认为确立的是善意取得制度。

❸ 买房遭遇房产纠纷如何维权

在民商事纠纷争议解决途径中,诉讼和仲裁是我国两种不同的司法程序,两者在程序上大体版相同,但权因管辖机关不一样,形式上会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辖,仲裁的管辖机构是各仲裁委员会,一件纠纷若要适用仲裁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明确约定如果出现了争议,由某家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审理,这样才能适用仲裁程序。而诉讼管辖则无需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在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约定管辖。其次,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不得上诉,而法院诉讼一审判决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上,诉讼仲裁并无太大的差别,都是先立案、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被申请人提交答辩状、开庭、判决/裁决这一套程序,这套程序看似简单,但其中所隐含的复杂细节难以估量,律师建议,如果大家没有相关诉讼经验,在诉讼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项诉讼程序或者咨询律师来进行应对,否则会产生较大的诉讼风险。

❹ 公房纠纷的问题!(有点多,麻烦大家)

一,现甲的女儿想要回房子,说当时是借给乙住的,欲把乙的女儿赶出去.请问 甲女有回权利将其赶出答去吗?
:有权。
二,根据有关法规,公房是国家的,无继承权.那么乙及其家人已经承租了二,三十年,那么该房拆迁后乙的女儿是否有权享受安置房?
:无权,但从实践来看,也要适当安置。
三,如果按照法规执行,该房拆迁后,是甲的家人优先获得安置房?还是实际居住人(也就是乙的女儿)优先获得安置房?
:答案同上。从目前来看,情况比较特殊,如果等到拆迁再解决问题可能对原承租人来讲是比较被动的。应该主动提出解决问题为上。

❺ 公房纠纷问题(有点多,麻烦大家)

1、甲女有权利将其赶出去吗? 无。产权人是甲不是甲的女儿。
2、不可以。
3、按规定应是甲的家人优先获得安置房。但是从80年至今一直是乙承租,如果甲家人提出可能需要行政仲裁甚至出现起诉。

❻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使用权纠纷案的受理有关规定

199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随着我国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关房屋和土地使用方面的纠纷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不仅收案数量和纠纷种类有增多的趋势,而且出现了许多值得重视和研究的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不少地方提出的而又需要明确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三、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❼ 关于公房的纠纷

既然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你大姑当然不能剥夺,你有权要求对方腾房(内腾开属于容你的居室)。
因为房屋是按照房产证(最终以登记薄)确认产权的,所以,你享有该房屋的共有权,对其中的某居室有所有权。
建议,依法要求对方腾房。

❽ 关于公房纠纷问题!急急急!!!

他妻子子女如果想继续承租这个房子,必须要经过你和你妈妈的同意和写书面证明印手印。

户口就这样挂在一起,对你比较有利。

❾ 怎样处理公产房纠纷

可以起诉,如果你能到相关的产权部门出具证明,证明此房的产权式属于你父母的,胜算就比较大,如果不能,就只能按照你姥姥的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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