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展期协议
『壹』 展期合同属于担保主合同吗、
展期是主债务合同 期限条款的变更而已,主债务发生期仍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期限内,所以应仍受其担保保护。
『贰』 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展期后,未去办理抵押登记展期,对抵押权有影响吗
房屋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生效。因此,到期后不办理抵押,对抵押权会有影响。
『叁』 贷款合同展期,抵押物是否需要重新进件或者进行变更
主债权展期的,如果要继续以之前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应当另行登记。
物权法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肆』 借款合同展期,股权质押担保合同需要经过质押人同意吗
股份质押合同是需要登记的,否则质押无效,一切以现行登记内容为准,所以回你公司无须对变更答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伍』 借款展期,房屋抵押登记需要重新办理吗
若是在招行办理的个人贷款,如需延长贷款期限,因各分行的规定有所不同,建议您联系贷款经办行或当地的贷后服务中心确认能否办理。
『陆』 借款合同展期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含五年)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五年以上)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6)抵押展期协议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利息的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使用的限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利率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利息的支付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逾期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柒』 关于贷款展期担保人诉讼时效
案例:
甲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用乙房地产作抵押。借款履行期限为1997年6月12日至年6月11日。借款到期后,甲未征得乙同意与银行签订展期协议,将借款展期半年,至1997年12月10日。乙得知展期后未予认可。展期到期后,银行因甲未还款而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那么,是否意味着乙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乙应该承担什么抵押担保责任?
分析: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债权,原借贷关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属于合同变更范畴,而合同变更是债的变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认为,债的变更有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之分。要素变更是指债的标的的变更,如标的由A变为 B;而非要素变更是指合同标的之外的有关数量(额)、履行期限等条款的变更。在要素变更的情况下,原合同关系消灭,新的合同关系产生,因而这种变更被称为合同更新。合同数量(额)、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标的”条款,对其加以变更,合同的性质不受影响,原合同关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见,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条款之一,对借款期限的延长,也只是对合同关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补充,是局部的变更,从根本上讲,合同的内容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故原借贷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担保责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对抵押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借款展期,若经过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则其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若未经过其同意,则是否意味着担保责任的免除?对此,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讨。零星的见于杂志或报纸上的文章,都主张参照《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解释》第三十条对保证人责任的规定执行。依据此规定,保证人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一概免责,若变更后减轻了债务人之债务的,则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仍承担保证责任,若加重的,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又据《担保法》的规定,违约金或者利息属于担保的范畴,借款展期,在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担的债权(利息)额,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公平原则。
但若将上述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简单地移植于抵押关系当中,我们认为是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保证为人的担保,在理论上,它被划归在债的范畴,而抵押则为物的担保,它则属于物权范畴,是物权之中的他物权。从性质上讲,二者是互不相容的两种权利,这是《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将它们分章节规定的依据之一,也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等条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也只能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权利(即抵押权),除此之外,对抵押人的其他财产,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换句话说,抵押人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而保证则不同,保证人是以其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亦即用于担保的财产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况下,抵押人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如大小、范围等)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不存在“加重”的现象,没有违背公平原则。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原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当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诉讼时效制度更是说明了这一点。而随着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借款存续的时间会随之延长,借款利息不仅会相应地增加,而且按规定是罚息。在相同时间段里,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变)后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说明借款展期不仅未“加重”债务人(抵押人)的债务(责任),反而是“减轻”了其承担的债务(责任)。
在中国,抵押权在主债权有效期内是没有期间限制的,抵押权人甚至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还可以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见《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据此,抵押权的存在是以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其结束后的二年是否超过为依据的,若超过,则抵押权不在存在,若未超过,则抵押权依然存在。
依此,借款展期对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产生任何影响,抵押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抵押担保责任。
评述:
案例中,甲与银行仅对借款进行展期,延长了借款存续的时间,除此之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内容)未作任何变动(改变)。因此,甲与银行之间的展期协议,未“加重”抵押人乙的担保责任,乙应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展期协议的约定,对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给银行的启示
当前,银行在办理借款展期时,依规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在该协议中,除对原借款期限作了变更之外,还对借款的利率作了变动,因此,该协议的内容,在实际上已不是单纯地对履行期限作出变更之约定,况且,协议“按原借款期限+展期期限”适当地调高了借款利率,对此,应作何种理解?
笔者认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价值对债务人之债务履行承担担保责任的,表面上看,抵押人的责任与利率的变动没有任何关系,其实则不然。因为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这样:1、利率的降低,客观上减少了借款人利息的支出,亦即债权人免除了部分债务人应履行之债务,在静态上也减少了抵押担保债权额度,对此,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应得的部分债权额,它适用于民法学的有关规定,与《担保法》及抵押人行为无关,抵押人仍以“有效”(以区别于实际应产生的数额,它包括免除部分)债权额为依据承担担保责任;2、利率的调高,客观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静态上也增加了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额度,加大了抵押人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违背了民法学及担保法学上的公平原则,此与保证担保有相似之处;3、抵押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而展期协议是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的结果,因此,对其继续提供抵押,借款人是认可的(至少是默认的),而第三人对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之间展期协议的内容并不知晓,至少也是不能左右的,因此,对加重部分,在不尊重其意愿的情况下,让其承担未免有些不公平,况且,依《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可推断,保证担保与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属同一清偿顺序,从而使第三人的抵押担保具有了某些保证担保的性质,因此,对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可以参照保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在利息调高的情况下,最好是让抵押人出具书面的同意意见,最少也必须让第三人出具书面的同意意见(对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在发生纠纷时,可以其展期申请及展期协议进行抗辨)。
希望对你有帮助!
『捌』 企业贷款展期,是否需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
需要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
我们是成都融易贷投资管理公司,不知道您在哪个地区喃?我们是成都正规贷款公司,同成都各大银行都有合作,放款成功后收费,如果您是外地的话,建议您可以从几个方面考虑公司的正规性:1.利率合理(同期银行利率),2.正规银行资金3.成功放款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玖』 主债权展期,原抵押继续有效吗
如果抵押合同没有对抵押权期限有约定,则主债权展期,抵押继续也展期;如果抵押合同对抵押权有期限约定,从其约定,债权变更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即主债权展期,抵押权不展期。
知道管理员让我再完善一下答案,说回答得太简单,不够详细。我想说,问题已经回答完了。因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所以没法引用法律。
那么我做出这个回答是依据是什么呢?是法律体系。
第一、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抵押期限的约定,该约定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无其他导致该条款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那么,无论主债权的履行期限如果变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都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即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变动。如果主之前展期,过了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限,那么抵押权就不再有效;
第二、关于抵押权期限的问题,物权法和担保法及二者的司法解释,都未做规定。原则上,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抵押是一种附加权,是附着在主债权上的,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设置期限并不推荐。也就是说,物权法对抵押权的抵押期限是没有规定的。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只有一个规定《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这只是规定了,主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抵押权还在抵押期限内怎么处理的问题。
就回答这么多吧,能过就过。因为没有直接的法律可以应用,从法理学上讲法律,真是费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