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赔偿协议
㈠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一、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面临的困难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难以认定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因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前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已就此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正因为如此,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条件作出规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故在实际操作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不少争议。
2、纠纷双方矛盾尖锐,已形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分配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实际过程中,分配方案的形成,往往带有很多的行政色彩,即村民委员会的领导过度使用行政手段或者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自己在村民中的威望,过多的干涉分配方案的形成,使得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却被排除于分配方案之外,或者对相同条件的人实行差别对待,从而引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不排除个别腐败现象的存在,使农民所得很少,无奈只有四处上访。这样,社会矛盾变得尖锐起来,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增大了人民法院审理工作的难度。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1、争议的个人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受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的约束,常住户口是判断公民户籍所在地的最基本的依据,也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最基本的条件。由此可以确定争议的个人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生产上的关联性和其是否必须由该组织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当然也可以认定,常住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在校大学生、部队服役的军人等特殊情况例外),当然不可能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争议的个人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针对我国现有的生产方式,在城乡差别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农村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大多数农民仍然是以耕种土地为主,即争议的个人需利用该组织的土地等财产从事生产活动,并且以在该土地上生产所获得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财产性的主要表现。
3、争议的个人是否与其他村民之间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所决定,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的具有延续性的共同体,其成员都以较为固定的自然环境作为自己生产和生活的场所,特别是传统的农耕社会的历史积淀,其成员大多还具有亲戚邻里的典型的乡土特色。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非单个的、彼此不相联系的生产与生活,而是具有较为密切的和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即在生产中彼此协作,在生活中互相照顾。
4、争议的个人是否享有了应有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争议的个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如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参加村民大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在有关选举中,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外,在需要履行义务的时候,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如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的劳动,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的项目(如修公路、盖学校等)捐过钱或出过力。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类型及处理
根据《解释》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理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安置补助费也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只要放弃统一安置,就应当予以支付。对这两类纠纷,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不存在争议,况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因征地补偿费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在实践中主要有下列几种:
1.外嫁女。这是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和最为突出的一种类型,在现实中,如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对富裕,外嫁女即便长期在夫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也不愿意将户口迁出。一旦娘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其大多以自己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分配与其他村民同等的份额。对此,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说明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生产和生活关系,对属于此种情况的外嫁女应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分配请求应当予以驳回。而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应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2.上门女婿。按照上述对外嫁女的分析,上门女婿应当按照对外嫁女的认定方法进行处理,这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与安宁,特别是对农村有女无儿户的老人作到老有所养,有着积极的意义。
3.在校大学生。(1)原籍是农村户口的大中专在校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是表明自己已脱离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一种学籍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在校读书不是就业,其生活或学费主要来源于家中的父母或其他成员的供给,所以,其并未脱离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由此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2)户口迁出的大学生毕业后,长期没有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生活的,表明其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其实际上已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无论是就业还是待业,户口即便是迁回原籍也不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不能得到支持。
4.在部队服役的军人。在其服兵役期间,不能因其户口迁离而否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的兵役制度规定对农业人口的军人服役期满后,原则上是返回兵源地。在其复员后,如政府未给安排相应的工作,仍然回村落户的,说明这些人仍然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来源,故应认定其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5.超生子女。超生子女固然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但大多超生子女都会在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处理后将其户口落于村集体。此时这些超生子女已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其应具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一员的权利,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是不存在争议的。但对没有经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的超生子女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却存在着争议。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超生子女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因父母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影响,因此,超生子女自出生之日即当然获得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同时也应享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应当予以保护。
6.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劳改、劳教及服刑人员,均是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人,这些人员虽然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国家法律的惩罚,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当然应当予以保护。况且这些人在劳改、劳教及服刑期满后,大多仍需回到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与生活,确保这些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仅有利于他们的生产与生活,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㈡ 征地有户口没地能得到征地补偿吗
目前土地属于集体分发给个人,所以征地补偿款应当发放个人。征地有户口没地的,属于特殊情况,对于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
(2)用地赔偿协议扩展阅读:
根据《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组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被征地方的名义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它费用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综合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用地赔偿协议扩展阅读来源:网络-征地补偿标准
㈢ 国务院是否有统一的坟墓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是的。根据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每座补偿5000元。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规定实行包干补偿。补偿面积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林业、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规定给予搬迁补偿。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3)用地赔偿协议扩展阅读:
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拆迁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集体土地拆迁
据有关人员透露,最新的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专家称,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㈣ 工厂被征地有环评、工商、有和村里的协议、土地属于村集体建筑用地.但是没有没有土地手续能得到赔偿吗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版偿费、权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村组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备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包括了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厂房、房屋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道路、硬化的广场、下水道、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
根据法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工厂厂房等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
土地属于村集体建筑(设)用地、与村里有协议。不属于违法占地,如果工厂的厂房等附属物由楼主所建,而与村里的协议中没有约定征收拆迁时附属物的归属问题,则该部分的补偿应当属于楼主。
但是这里可能涉到征收中常见的违法建设的问题,违法建设问题成因较为复杂,有违法占地的违法建设、违法规划的违法建设、也有法律不健全时期的历史遗留问题。
㈤ 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时是否要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你的提问,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是否只要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而根据提问的角度,版我认为你是权拆迁方,也就是一个是最终成绩后,实际土地的一个利用方。
现在普遍的征收是拆迁方把土地征收,然后净地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然后补齐相应的手续,而你直接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那是要在招拍挂程序之后,取得了这个土地合法的使用权之后才能进行的。
认能真回答,希望够帮到你,望采纳,谢谢!
㈥ 个人承包的工业用地,未到合同年限,土地及厂房被国家征用,土地剩余年限会得到如何赔偿
首先应该明确你的工业用地是否属于国有建设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工业用地出让,租赁或者国有土地折价入股的形式,从你发问来看,基本排除了国有土地折价入股,剩下的就是出让与租赁了。一般临近国家土地征用,地方政府出于利益的博弈,就不再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协议了,而采用国有土地租赁的形式,当然如果该宗土地没有列入中长期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有可能代表地方政府与你续签出让协议。土地租赁的地租一般一年一交,看国土资源国土出租部门的热情了,如果他们完成了地租征收任务可能都懒得去找你,没完成任务可能一年找你数次,不再评论了。如果是你使用的是集体建设地,看你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同约定,怎么争取到最优化的利益,看你的谈判技巧和谈判水平了。
你提到了国家征用或者拆迁,从你发文分析,补偿标准肯定不一样,首先先纠正你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拆迁将被拆除房屋的功能一般界定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商业金融建筑,或者混合功能建筑,进行价值估定,工业厂房很难安置或者说不可能安置商业金融功能的建筑。根据相关估价规则,不同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出让金是否足额预缴纳等因素来确定建筑物之补偿价值,影响拆迁补偿的因素很多,此外还有建筑结构,建筑质量,采光,朝向,城市功能配套,宗地区位等等,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明白了吗
㈦ 求征地合同范本
征地补偿合同
甲方(征地方):
乙方(被征地方):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
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
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