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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发票

发布时间: 2021-01-11 17:38:15

『壹』 发票 内容 与合同内容不一样,怎么办

需要重开的,否则,没有效的,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一定要一样。

如果发内票和合同容的签订方名称不相符合,不管是开具发票的单位还是收取发票的单位的会计做帐都不符合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也可以将合同重新签订。

(1)合同和发票扩展阅读: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4.发票限于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范围内使用,跨出市县范围的,应当使用经营地的发票;

5.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相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手续;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销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贰』 增值税发票金额可以和购销合同金额不一致吗

不可以的,金额必须一致的,否则是虚开发票。

合同金额高出发票金额 税务局就说是偷税漏税;

合同金额低于发票金额 税务局就说是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合同和发票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

1、基本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2、特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填开的时间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以下时间要求开具: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委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叁』 当合同与发票不一致的时候以哪个为准

当然是已合同为准
发票只是一个付款的凭证

『肆』 发票上物品的名称和合同不一样怎么办

需要重开的,否则,没有效的,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一定要一回样。
如果发答票和合同的签订方名称不相符合,不管是开具发票的单位还是收取发票的单位的会计做帐都不符合规定。出现这样的情况,可以将发票作废重新开,也可以将合同重新签订。

『伍』 合同书和发票的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能够与原件相核对的复印件具有证据效力。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其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陆』 买卖合同金额和发票金额不一致会怎么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笔者认为,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及数量具有推定效力,在对方未提供反证予以否认的情形下,应认定增值税发票记载的价款和数量。其次,在纳税流程上,认证是抵扣的必经环节,虽然两者在税收管理上可能有不同的作用,但在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事实的认定上,其没有实质上的效力区别。买受人接受出卖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申请认证、抵扣等行为,可视为买受人已经认可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标的物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认定同样具有推定的证明力。虽然从司法实践中看,现实中确实存在当事人之间基于简便或其他不便为他人知悉的理由开具和接受票、物、价不符的增值税发票,但毕竟并非交易常态,也为相关规章所不许。故对方否认增值税发票上的价格、数量,认为票、物、价不符或部分不符的,应举证或作出合理解释,如其能够证明开票后存在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形,导致票面货物、价格等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可据实加以调整,并责成当事人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柒』 在商业发票中合同号与发票号可以一样吗

建议不用这样书立合同,合同号码可以根据你公司的管理规范来定一个牌号顺序。商业发票号码是固定的,而且他可以作废,所以最好不要将发票号码和合同号码混在一起。

『捌』 合同乙方与发票收款方不符,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不可以。
收款人开具发票的名称和合同上的乙方单位不一致,是不符合相关税版收权法规,按发票管理办法,应拒付款项。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玖』 合同与发票

合同可以按照正常的签订,可以跟客户商量发票少开。
对于企业来说,想要做大,升为一般纳税人不是坏事情,对于财务人员来说,升一般纳税人虽然麻烦些,但是能学到不少知识,都是有益的事情。

『拾』 合同名称与开发票名称不一致存在什么风险

只有事实清楚,合同上的货物名称与实际货物名称相符就没有事的。你走法律途径要以合同为依据,不要以发票为依据,等法院欠款的事确定下来后,再说发票早已开具,虽然发票上的货名不同,但实际上就是指这批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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