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抵消
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的法定抵销,双方债务应该:A数额相同B种类相同C债务均到期D债务均须合法
【答案】抄BCD。
【解析】此题测试合同债务法定抵销的条件问题。
所谓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和地100条的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所谓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⑴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的债权须为合法;⑵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⑶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⑷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并不要求双方债务数额相同。
2. 合同法中为什么用“抵销”而不用“抵消”,之间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上:
“抵销”是说金融方面冲抵债务。法律中有“抵销权”的术语。
“抵消内”是说两种事物因为作用相反容而全部或部分消除。
2、合同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企业会计准则》中用的是“抵销分录”,而《会计》中叫“抵消分录”,因此合同上也采用这种写法。
3、法律上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合同法的抵消扩展阅读:
合同法中的两种抵销:
一、约定抵销
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是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一个共通点,只是约定抵销对于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特别要求,对于双方所负债务是否届履行期限也无要求,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可以合意抵销。
二、法定抵销
主张法定抵销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1、双方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主张抵销应当通知对方;
4、抵销不能附条件或附期限
3. 合同法第83条中债务人的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1、三个人:假设你是债务人,我是债权人,甲是受让人。
2、你欠我内100元钱,同时你手里也有我没发给容你的工资50元(就是我没支付给你的工钱)。
3、现在我把你欠我的钱书面通知你转让给甲了,由甲做你的债权人。
4、这时你就可以在还甲欠款时扣留50元的工钱,把剩下的50元给甲。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 何为合同法中债务相互抵销,债务相互抵销的要
您好,
一、何为合同法中债务相互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为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自动债权、抵销债权或反对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或主债权。
抵销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两种。法定抵销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当要件具备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的效力。
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抵销效力的权利,称为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合意抵销是指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它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这种合同叫做抵销合同,其成立应依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抵消合同的效力是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法定抵销的功能,一是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二是确保债权的效力,即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如当事人一方只行使自己的债权而不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会受损害,抵销则能克服这一弊端。
二、债务相互抵销的要件有哪些
按照《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故当然不能抵销。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消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销;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销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销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得撤销时,如抵销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销,则可以认为他已抛弃撤销权,其抵销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销即为无效。
在附条件的债权中,如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如其为解除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为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就可用作抵销。在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
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对方的抗辩权。但如其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销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销,当无不可。
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销,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系甚大,如允许用作抵销,则可能损及第三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可作为例外的是,连带债务人以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就其应分担部分为限,得主张抵销。债权让与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的,得向债权受让人主张抵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保证人得主张抵销。
(二)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相同
所谓给付种类相同,合同法称为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合同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可以一方的给付清偿对方的债权。正因为如此,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代替物债务以及其他种类物的债务中适用较多。
双方当事人的给付物的种类虽然相同,但品质不同时,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但是,在双方当事人均以同一物为给付物时,仍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可以抵销。
当事人一方的给付物为特定物,对方的给付物为同种类的不特定物,因二者不是同种类的给付,不允许以种类债权对特定债权抵销,但允许以特定债权抵销种类债权。
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皆为种类债权,但种类的范围有广有狭时,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可以抵销;范围广的种类债权对于范围狭的种类债权,则不允许抵销。因为在后者,其给付的种类不同一。
在双方的债权或者一方的债权为选择债权场合,如果依选择权行使的结果是给付种类相同,就允许抵销。应指出,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合同法》第100条)。
(三)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因债权人通常仅在清偿期届至时,才可以现实地请求清偿。若未届清偿期也允许抵销的话,就等于在清偿期前强制债务人清偿,牺牲其期限利益,显属不合理。所以,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才允许抵销(《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不过,自动债权未定清偿期的,只要债权人给债务人以宽限期,宽限期满即可抵销。
因债务人有权抛弃期限利益,在无相反的规定或约定时,债务人可以在清偿期前清偿。所以,受动债权即使未届清偿期,也应允许抵销。
应该指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否已届清偿期,也无论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可抵消(我国《破产法(试行)》第31条)。
(四)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所谓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是指依给付的性质,如果允许抵销,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合同法》第99条第1款但书)。例如,法院决定扣留、提取劳动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再如,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侵权赔偿损失;违约金债务不得自行以扣发款等方式作为充抵等。
5.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抵消一般情况下可以附条件和期限吗 答案请详解!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以下是相关规定:
《中专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属》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的法定抵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
双抄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的条件袭:债务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或品质相同。以下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