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和解协议
① 债权债务和解协议怎么写
债务和解协议书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其债务达成的和解协议。
双方债务纠纷的情况、金额。
债务人承认的债务事实。
债务人偿付债务的期限和金额。
债务支付的优惠。
延迟付款的后果。
双方签字、生效。
② 债务纠纷调解协议应该怎么写
债务纠纷调来解协议书,顾名思自义就是将你们达成协议的内容写出来。调解协议书松鼠像要写明生方的具体信息。要写清楚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接着就是调节协议书的主体部分。要分条款的写明你们达成协议的内容。简明扼要,并且要清晰明了。最后调解协议书是要经过双方的签字盖章就能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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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债权人会议拟订的和解协议必须经债务人和多数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这个过程就是债权人会议履行债权调查债权的职能的过程。(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报酬的监督。新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债权人会议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原因限于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的履行职务或者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任管理人。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支付,实质上是以债权人清偿收入的减少为代价的,因此,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三)、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①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②监督管理人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时要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同样不能拒绝回答。④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应当还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四)、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具体如何产生,破产法没有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依据自治原则,依其认为合适的选举方式选任债权人代表。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撤换方式和程序,也是同样,应当遵从债权人自治,可以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或一定人数的债权人会议成员亦或债权人委员会其他成员提出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提案,由债权人会议研究、表决、决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五)、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务人只要营业就会发生经济往来,其作为债务清偿担保的全部资产数额就会发生变动,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从而影响债权人最后受偿程度的大小,所以债权人会议有权利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于债权人会议不存在,由管理人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企业可以继续生产、与第三人签订、履行合同,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照常进行。债权人会议决定债务人停止营业的,除了维持企业的必要的活动外,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再擅自进行其他活动。(六)、通过重整计划。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并且必须在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的六个月到九个月内同时提交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通过,具有和其他任何决议的通过不同的特点。由于重整计划对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影响的程度不同,重整计划的表决是按照不同的债权分组通过的。从操作上说,债权人会议必须将讨论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债权的分类列为在先的议程,对债权分类存在异议的债权人必须尽早提出异议,以免对之后的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造成障碍。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正式生效。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些组没有通过的,债务人或管理人还可以与该表决组再次协商,再次表决,或法院强制批准。(七)、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是指管理人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在破产程序中所进行的接管、清理、收集、保管和维护债务人财产的一系列活动。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的目的是在防止财产的不当减少和无谓损失的同时,尽可能地谋取债务人财产的增值。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履行职责后,应尽快制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也就是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转化成金钱状态的过程。管理人应当适时准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供债权人会议讨论。(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破产分配是与债权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进行充分的讨论,管理人对于债权人的异议应当及时作出反应、适当做出修改或解释。关于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破产法规定了特殊的表决规则:如果债权人会议一次表决没有通过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可以就该破产财产分配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进行第二次表决。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认可财产破产分配方案,也可以裁定管理人纠正或重新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由于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的自治机构,许多职权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自主决定行使,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包。人民法院将这些职权交于债权人会议行使,一方面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自治权,有利于所作出的决定在债权人之中的顺利执行。至于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的范围,则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④ 诉讼中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后撤回起诉能不能再起诉
诉讼中签订债务和解协议书后撤诉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债务和解协议,可以向法院再起诉。
⑤ 裁判文书生效后的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又重新以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起诉的,应区分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不同阶段,以决定是否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一,裁判文书生效后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的性质。 裁判文书生效后未申请执行,而直接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应认定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执行中的和解则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中断执行程序的协议。第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重新起诉的依据。 1.依据民诉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未在可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将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判文书的权利,该债权转化为自然债权。在此情况下,基于各种合法的因素,如果债务人作出愿意履行债务的承诺,当事人达成履行债务的协议,则应当认为当事人之间成立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背。 2.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当事人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达成和解协议:(1)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内,则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文书;如果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致使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则债权人将丧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裁判文书的权利,该债权转化为自然债权,但如果债权人以该和解协议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是否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设置申请执行期限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护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因此对于怠于行使权利、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必须予以惩罚,在上述情况下,若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内,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又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后又以该和解协议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法院应认定为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不予受理;笔者认为,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形成的和解协议,乃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之结果,应视为是对原私权法律关系的变更,实则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可以以和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基于和解协议所享有的权利。 (2)如果和解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在可申请执行的期限之外,如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又未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债权人依据该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乃其正当之权利,不构成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违反。盖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是依据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合理信赖债务人导致的超过执行期限。 3.对于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1)执行和解的成立要件为:执行程序中;主体在通常情况下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和解协议变更履行义务主体和情况下还包括第三人;执行和解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2)执行和解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只能起到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果,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或申请执行期已过,不予恢复执行;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 关于执行和解是否可作为起诉依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从现有规定也难以推断立法本意,我们认为鉴于执行和解不仅是权利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更是当事人根据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处分,有私法上的和解契约的性质,根据合同法的理念,合法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因此,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中与生效判决不同的内容,以及执行时效已过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必须注意的是: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本身并不是执行依据,也不能改变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不能以债务人不履行双方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为由申请法院强制履行和解协议。
⑥ 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有关和解的规定,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 执行完毕 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⑦ 受益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会产生哪些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回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答均有约束力。
对于和解协议效力的约束对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其次是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全体。和解协议生效前成立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参加和解程序,也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方面,和解程序结束后,除了和解协议中另有限制规定外,债务人因和解开始而恢复行使财产管理处分权方面的限制一律解除;另外一方面是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所有债权人均处于平等的地位上,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因此,法律禁止债务人与任何债权人达成超出和解协议以外的约定,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⑧ 的和解协议是否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
协议属于合同的性质,合同对其签订的人产生约束效力
如果签订这份协议没有产生内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协容议就是有效的,协议生效之后在协议上签字的人都必须遵守,但是对于没有签字的人当然可以不遵守。
所以说你说的和解协议,只对签了字的人有约束力,没签字的人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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