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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12 03:36:15

1.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如果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三、承租人(为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政府批文或《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境外企业可提供《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留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手续,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事项需明确表述(境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五、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

六、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身份证明办理备案手续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 求《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制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军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省(自治区)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场地面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为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 房地产年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场地按地皮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不含水、电、暖、煤气、设备等费用)。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的前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
第三条 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每逾期 日,由甲方按 (月、季、年)租金额的千分之 向乙方收违约金。逾期 日,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期间内的房屋、设备、场地、围墙、道路的维修费用,由 方负责;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纠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 甲方非因军事需要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七条 乙方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对周围环境和房地站及其附属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否则,乙方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不得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确实需要,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甲方自理,合同期满后,乙方保证完好无损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九条 乙方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应当由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及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如要将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双方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不得违背甲乙双方原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租用途。
第十一条 乙方在租赁期届满时应当将所承租的房地产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地产,应当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自领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为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可增订附加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执一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如下: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3. 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具体怎么做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按规定应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主要是为了便于加强管理,同时让大家知道该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没有登记备案,合同还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
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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