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继承纠纷
『壹』 房产继承,出现了纠纷,通过法律解决一般会有哪几个步骤
房产继承析产纠纷,指房产的产权人与产权人的继承人、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就房产的继承析产、房产遗产的分割等相关事宜发生争议而形成的纠纷,简单来说就是继承人、产权人之间财产的继承和分割问题,主要受继承法调整。主要分为继承纠纷和析产纠纷。
一、继承纠纷
要继承人继承房产,首先要求被继承人具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我国不动产的变动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即要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地产的所有人。因此,被 继承人进行登记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房屋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可通过签订分家析产协议来解决纠纷,虽然析产协议自当事人签字时起就可以生效,但如果协议中涉及到的家产属于不动产或准不动产比如房产、土地、车辆等的,还应当经过产权过户、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在分家协议生效后不及时做过户登记,虽然协议生效,但产权不变,原财产所有人(一般是家里的父母)将来反悔不愿再分的,房产等可能仍然归父母所有,分家协议中确定分到的人有可能拿不到房产。也可采取一人独有,在给他人金钱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大家竞买、出卖该房,大家分的价款的方式来进行房屋析产。
『贰』 遗产继承纠纷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现实困惑
张某兄妹生于杭州,毕业后二人都留在长沙工作,户口也迁到了长沙,工作后,兄妹二人为了尽孝心,共同出钱在长沙买了一套50平方米的小公寓房,准备给父亲退休后来长沙居住,并把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谁知父亲还未退休就因意外在杭州去世,而他们父亲去世的时候,户籍还在杭州。他们的母亲早年去世,他们家在杭州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30多万元存款。父亲去世以后,兄妹二人对遗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于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但是他们不知道是向长沙的法院还是向杭州的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兄妹父亲的遗产分为三大块,包括杭州的房子、杭州的30多万元存款以及长沙的一套小房子,应该说其主要遗产在杭州,所以杭州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特别提醒
对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对于诉讼或者查清案件事实都很便利。
『叁』 房产继承引发纠纷怎么办
案例分享: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依据法律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儿子应得1/6房产。
4、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相关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肆』 遗产继承纠纷怎么解决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任何专继承人不得私自转属移、恶意侵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因此,发现转移遗产的情况,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回应继承的份额,转移遗产者有可能承担减少继承遗产的法律后果。其他继承人如果不共同起诉他,法院会在起诉后通知他们,并均列为原告,如果有不愿意做原告的,则表示放弃了此财产的继承权。起诉前,收集非法转移遗产的确凿证据,收集非法转移人的身份情况,然后持上述证据向主要遗产所有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冻结被转移的财产,为将来胜诉后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涉及银行的证据,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协助到银行取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伍』 房产继承纠纷
看房产现在在谁名下
如果在你父亲名下就没问题
如果在爷爷奶奶名下,可以让爷爷写遗嘱,写明他遗产你父亲继承
奶奶名下的要奶奶单独写遗嘱,写明将来由你父亲继承,但是奶奶最后立遗嘱把奶奶名下遗产给谁,是她权利
『陆』 房产继承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你好,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家庭成员因为继承房产而引发的纠纷。如果各方协商不成,就要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调解,那么一旦发生继承房产纠纷法院如何判决?希望以下内容能够帮到你。
一、针对房产继承纠纷,法院如何判决?
房产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继子女、同居者等继承问题,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2、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1994年后法律对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产继承纠纷还有那些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了房产继承纠纷,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
1、自行协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在协商解决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因为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用。
(2)合法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解决。
3、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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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继承纠纷案件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民的哪些财产可以认定为遗产?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以认定为遗产,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二、遗嘱一共有几种形式,哪种遗嘱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遗嘱一共有如下5种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
(二)遗嘱的效力
1、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4、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公民立遗嘱可以指定哪些被继承人?
(一)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主要包括: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捌』 继承权纠纷
如果这个大病救助款是国家,
或者是别人捐助给他的。
他去世后,大病救助款儿子与后老伴,
都没有资格得到的。虽然老人死前有立遗嘱公证:
有生之年所剩钱都归老伴继承,那只能是他自己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