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关系
A. 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还可以出示哪些证据证明买卖关系
现实困惑
李某经营一家饲料加工厂,因该厂信誉良好,在当地建立了很多客户关系。2012年6月,某养殖场经营者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双方经过协商,张某决定与李某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该厂所需的饲料由李某提供,并确定饲料账款,每季度结算一次。在第三季度,双方合作愉快,李某将送货单和张某的收货单核对无误后,进行账目结算。但是,在2012年12月底,李某再次结账时,张某不承认二者有供给关系,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李某的送货单并不能说明问题,拒接给李某结算。李某认为张某不诚信,为了索要饲料钱,将张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在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有买卖合同关系?
律师答疑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作为买卖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形成供给关系只是在口头达成约定,并没有签订法律意义上的书面合同。在没有书面合同的约束下,张某否认李某向其养殖场提供饲料,而且声称李某所持有的送货单也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李某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如实向法院提供送货单作为证据,同时,法院应就双方在交易方式、交易习惯等方面进行调查,问询两个厂里的员工,以获取相关信息,以此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理荟萃
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署书面合同的,一方提供双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票据作为证据,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交易情况对买卖合同关系给予认定。
B. 没有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成立吗
成立,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有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即可。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范围,即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公正、高效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下发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支付二倍工资,而且不再给一个月的宽限期,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可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同样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可能增大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实际损失,一旦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讼风险。
(2)没有合同关系扩展阅读:
法律特征: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雇佣关系
C. 没有合同,只是顾庸关系怎么办
就算是雇佣关系。也应该有个合同啊,现在没有合同。没有字据,你上哪里说理去啊,如果欠的太多,还是走法律程序吧
D.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算雇佣关系吗
不一定是雇佣关系,如果劳动者符合劳动主体资格,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劳回动关系,如果用答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认定。